奥克股份: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31 08:00:00
证券代码:300082              证券简称:奥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3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克股份”)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奥克股份,股票代码:300082)自2017年3月31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现将该重大事项截至目前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2017年3月31日,公司与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阳光”)

签订《关于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63%股权及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

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关于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格尔木阳

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之债权债务重组协议》。

    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阳光”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木阳光”

    锦州锦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锦懋”

    1、《关于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63%股权及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

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1股权转让标的一及其转让价款

    1.1.1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一为公司持有的奥克阳光63%的股权;公司同意

按照本协议约定向锦州阳光转让标的一的股权,锦州阳光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上述标的一的股权并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标的一的股权转让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在该等股权转让完成过户(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锦州阳光享有和承担该等股权自2017年1月1日起所对应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    1.1.2 双方确认,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16]第550012号),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锦州奥克阳光整体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469.63万元,以标的一股权

所对应的锦州奥克阳光整体评估价值为参考,经协商后,双方同意标的一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300万元。

    1.2 股权转让标的二及其转让价款

    1.2.1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二为锦州阳光持有的格尔木阳光100%的股权;锦

州阳光同意向奥克股份转让标的二的股权,奥克股份同意受让标的二的股权并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标的二的股权转让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在该等股权转让完成过户(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奥克股份享有和承担该等股权自2017年1月1日起所对应的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

    1.2.2双方确认,根据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7】第000074号),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

日,格尔木阳光整体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5,597.29万元,以标的二股权所对

应的格尔木阳光整体评估价值为参考,经协商后,双方同意标的二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5,540万元。

    1.3、本协议所述各项交易及相关约定在如下先决条件得以全部满足的情况下方可执行:

    1.3.1 公司依照其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机构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批准本协议和其预期的各项交易;

    1.3.2 锦州阳光依照其公司章程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机构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批准本协议和其预期的各项交易;    1.3.3阳光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2、《关于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之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主要内容

    2.1奥克阳光的债务转让

    2.1.1截止2016年12月31日,奥克阳光存在对公司的应付账款人民币3,381.7

万元。

    2.1.2 双方同意,由奥克阳光将上述债务转让予锦州阳光,该债务转让生效

后,公司将享有对锦州阳光的债权人民币3,381.7万元。

    2.2格尔木阳光的债权转让

    2.2.1截止2016年12月31日,格尔木阳光存在对锦州阳光应收账款人民币

4,920.92万元及对锦州锦懋的应收账款人民币2,900万元。2017年3月8日锦州

阳光支付格尔木阳光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176万元,2017年3月17日锦州阳光

电汇支付格尔木阳光人民币165万元,合计支付格尔木阳光账款341万元。即:

格尔木阳光是锦州阳光及锦州锦懋的债权人,享有对锦州阳光及锦州锦懋的债权合计人民币7,479.92万元;锦州阳光及锦州锦懋作为债务人,承担向格尔木阳光偿还债务人民币7,479.92万元的义务。

    2.2.2 双方同意,锦州阳光应促成:锦州锦懋将其对格尔木阳光的上述债务

转让给锦州阳光,以及格尔木阳光将其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奥克股份,该债权转让生效后,奥克股份将享有对锦州阳光的债权人民币7,479.92万元。

    2.2.3根据《关于下达2014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计划(第一批)的

通知》(辽经信投资[2014]177号)、《关于拨付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

通知》(锦财指企[2014]495号)和《关于拨付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

通知》(锦财指企[2014]700号),基于奥克股份的努力,锦州奥克阳光有可能取

得政府补贴收入人民币1000万元,若锦州奥克阳光获得该笔政府补贴,且标的

一、标的二已顺利完成股权转让,锦州阳光同意在锦州奥克阳光收到该等财政补贴之日起15日内,由锦州阳光将相当于该等财政补贴63%的资金补偿给奥克股份。

    2.3价款的支付

    2.3.1基于上述2.1及2.2债权债务重组之安排,锦州阳光按照本协议约定承

担应付奥克股份债务人民币10,861.62万元的义务; 基于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

让标的一的股权转让,锦州阳光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应付奥克股份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5,300万元;锦州阳光基于本协议债权债务重组和股权转让共计形成应付奥克股份债务人民币16,161.62万元。基于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标的二的股权转让,奥克股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应付锦州阳光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5,540万元。

    2.3.2 本协议各方同意,基于上述之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重组所形成的双方

相互付款义务,(在本协议生效前各方应以合理和善意方式处理相关债权债务,本协议生效日如上述债权债务金额发生变化,则以实际债权债务金额为准)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依据本协议约定予以抵消,即: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所述标的一和标的二之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即视为锦州阳光应付奥克股份标的一转让价款、奥克股份应付锦州阳光标的二转让价款与锦州阳光应付奥克股份等额债务予以抵消,差额部分由锦州阳光或奥克股份于本协议所述标的一及标的二的股权均完成过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支付。

    二、重大事项特别提示

    锦州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于2016年9月

9日任期满离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事项

属于关联交易。

    公司与锦州阳光签署《关于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63%股权及格尔木

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关于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

有限公司及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之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事项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锦州阳光亦需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故该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将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重大事项,公司将于董事会审议结束后及时公告上述重大事项的审批结果并复牌。

    特此公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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