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稀土:拟收购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资产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卓信大华评报字(2012)第 058 号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目 录
□评估报告声明 (1)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3)
□资产评估报告书 (4)
□资产评估明细表
□附件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委托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资产占有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白云鄂博铁矿主、东矿稀土矿堆及西矿稀土白云岩矿堆采样评价报告》
委托方承诺函
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评估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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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收购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资产评估项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内蒙古包钢稀土
(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
告特做如下声明:
一、 就注册资产评估师所知,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
二、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
方和相关当事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三、 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
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四、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评估报告使
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
期限。
五、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
专业评估经验。
六、 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和业务助理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现场勘查。
七、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
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
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八、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
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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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次评估范围,由委托方确定,我们对其进行评估,并不代表对其权
属状况发表任何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
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
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十、 对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其他瑕疵事项,在
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后仍无法获知的
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 评估报告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使用者及载明的评估目的而使
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本机构无关。
十二、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
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
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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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委托,对其拟收购部分实物资产事宜涉及的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申报的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2年10月31日所表现的非市
场价值作出公允反映,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截止至评估基准日,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评估前资产账面价值1,959.67 万
元,账面数量1,959.67 万吨。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针对特定交易双方的非市场价
值。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和客观的原则及必要
的评估程序,本公司的评估人员对委托评估的实物资产、实施了实地勘查、市场
调查,对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资产采用市场法进行了评估
并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账面数量1,959.67万吨,核工业二�八大队实测资源数
量1489.14万吨。评估前账面资产价值1,959.67 万元,评估价值199,827.70万元
(134.19元/吨),增值197,868.02万元,增值率10096.98%。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和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结果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有效,超过一年,需重
新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应注意本报告中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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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报告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
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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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信大华评报字(2012)第 058 号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公司
拟收购部分实物资产事宜所涉及的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白云鄂
博矿稀土矿堆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10 月 31 日的非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资产占有单位概况
(一)委托方
企业名称: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周秉利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42,204.40 万元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包钢稀土”)前身是成立于 1996 年的“8861”稀土实验厂;1997 年进行
改制,由当时包钢(集团)公司、嘉鑫有限公司(香港)、包钢综合企业(集团)
公司联合发起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并上市;2007 年完成了包钢稀土产业的整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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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实现了包钢稀土产业的整体上市。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为 150000000006308(1-1)号。
“包钢稀土”主要经营范围:稀土精矿,稀土深加工产品,稀土新材料生产
与销售,稀土高科技应用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出口企业生产的稀土产品、
充电电池、五金化工产品(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 16 种出口商品除外);进口
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生产销售冶金、
化工产品(专营除外),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建筑安装、修理(除专营);铁精
粉的生产与销售;铌精矿及其深加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二)资产占有单位
企业名称: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秉利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475,877.84 万元
本次资产评估的资产占有单位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
钢集团”)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以内政字发(1997)167 号文批准,于 1998 年 6
月 3 日由原包头钢铁公司(1954 年建厂)改制设立为公司制企业。“包钢集团”
是中国重要的千万吨级钢铁工业基地、世界最大的稀土工业基地和内蒙古自治区
最大的工业企业,拥有钢铁、稀土、矿业、非钢四大产业板块和“包钢股份”、
“包钢稀土”两个上市公司。“包钢集团”所属白云鄂博铁矿是世界罕见的多金
属共生矿,现有 175 种矿物、71 种元素,稀土储量居世界第一位,铌储量居世
界第二位,是中国西北地区储量最大的铁矿。白云鄂博铁矿为“包钢集团”矿业
板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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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集团”主要经营范围:钢铁制品,稀土产品,普通机械制造与加工,
冶金机械设备及检修,安装;冶金、旅游业行业的投资;承包境外冶金行业工程
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
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铁矿石、石灰石采选;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水
泥生产(仅分支机构);钢铁产品、稀土产品、白灰产品销售。
(三)委托方与资产占有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方“包钢稀土”为资产占有单位“包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
为关联方交易。
(四)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我们就本次评估报告使用者问题,与委托方进行了沟通、了解并确认本评估
报告书仅供委托方及资产占有单位及相关监管机构为本次评估目的使用,国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恰当使用本评估报告,因不当使用评
估报告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的责任不得由评估机构承担。
二、 评估目的
“包钢稀土”拟收购“包钢集团”拥有的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资产,因此,
本次评估目的是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包钢集团”申报的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
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10 月 31 日所表现的非市场价值作出公允反映,为该
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 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应用于本次经济行为所涉及“包钢集团”的部
分实物资产,具体为“包钢集团”拥有的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评估前资产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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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1,959.67 万元,账面数量 1,959.67 万吨。
“包钢集团”所属白云鄂博铁矿开发初期未建设选矿厂,故只能采用富矿不
经选矿直接入炉炼铁的生产工艺。由于“采富弃贫”,每年需将大量含稀土中贫
氧化铁矿进行堆存,直到上世纪 70 年代中期停止,因此产生了本次评估涉及的
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该矿特点铁品位较低、堆置时间较长,组成复杂,矿物经
受长期风化、水浸和氧化,表面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了变化,选别难度较大,选
别工艺复杂。
2012 年 10 月 31 日至 11 月 10 日,核工业二�八大队受“包钢稀土”委托
对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进行了取样工作,分析评价全铁、稀土总量及共(伴)生
矿产资源,并根据平均品位估算资源量。核工业二�八大队提交的报告显示,根
据矿堆表面及边坡采样分析结果统计,全铁(TFe)品位变化范围为 10.49~
44.91%,平均品位 25.25%;稀土总量(REO)品位变化范围为 0.48~17.04%,
平均品位 6.65%。矿堆资源储量估算为 1489.14 万吨。
本次评估以核工业二�八大队《白云鄂博铁矿主、东矿稀土矿堆及西矿稀土
白云岩矿堆采样评价报告》披露的矿堆资源储量 1489.14 万吨为评估对象的实际
数量。
本次评估对象与委托方指定的拟收购实物资产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对
象一致。
申报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账面价值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一)资产的法律权属、经济、物理状况
本次评估涉及的实物资产为“包钢集团”所属的存货,具体为白云鄂博矿稀
土矿堆。
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堆置时间长、组分复杂,矿石经受长期风化、水浸及氧
化,表面的物理化学性质已发生变化,造成矿石选别难度大,选别工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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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引用了核工业二�八队《白云鄂博铁矿主、东矿稀土矿堆及西矿稀
土白云岩矿堆采样评价报告》以及包钢集团矿山研究院编制的《白云鄂博中贫氧
化矿堆置矿 100 万吨/年预可研报告》中的相关结果及数据。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单项资产评估一般可供选择的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针对特定交易双方的非市场价
值。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稀土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稀土勘探、开采、选矿、冶炼一律由包头钢铁(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专营。
白云鄂博稀土矿为典型的伴生矿,其中稀土勘探、开采由“包钢集团”母公
司专营,稀土选矿、冶炼、深加工由“包钢集团”之控股子公司“包钢稀土”专
营。
基于稀土专营政策的要求,本次评估的白云鄂博稀土矿堆资产仅能由“包钢
集团”通过关联交易出售给“包钢稀土”。
本次评估采用的非市场价值类型是指稀土专营前提下,基于同等贡献原则下
特定交易双方针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 2012 年 10 月 31 日。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时效性,并与经济行为的实现日尽可能接近,我们根据
本次评估所服务的经济行为的性质与委托方协商,最终由委托方确定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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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一个月度的截止日,有关资料、财务数据较全面,有利于
经济行为的实现,因此委托方确定 2012 年 10 月 31 日为本次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包括价格、税率、费率等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
的价格标准。
六、 评估依据
我们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
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依据主要有:
(一) 行为依据
1、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启动收购白云鄂博铁
矿稀土矿堆工作的通知》。
2、委托方与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
书》。
(二)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 国务院第 91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 号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3、 财政部【2001】第 14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4、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02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
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5、 国务院【2003】第 378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6、 国资委【2005】第 12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7、 国资产权【2006】274 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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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通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 财政部【2006】第 33 号令《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11、 财会【2006】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
12、 财政部【2006】第 41 号令《企业财务通则》;
13、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 准则依据
1、财企【2004】20 号《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
则―基本准则》;
2、中评协【2007】189 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报告》等 7 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
3、会协【2003】18 号《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4、中评协【2008】218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四) 权属依据
1、“包钢集团”财务账簿记录。
(五) 取价依据
1、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包钢(集团)
公司供应公司稀土矿浆定价公式的公告》;
2、 核工业二�八大队《白云鄂博铁矿主、东矿稀土矿堆及西矿稀土白云岩
矿堆采样评价报告》
3、 包钢集团矿山研究院编制的《白云鄂博中贫氧化矿堆置矿 100 万吨/年预
可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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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包钢集团矿山研究院《白云鄂博铁矿中贫氧化矿堆置矿选矿试验研究》;
5、 “包钢稀土”稀选厂 2012 年 1-9 月生产成本资料;
6、 《矿秘书网》相关报价资料。
七、 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
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
性,并恰当选择。
(一)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
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
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
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
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
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根据本次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特性,以及评估现场所收集到的资料,经
分析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价值可以比照其下游产品稀土矿浆的类似交易情况并
通过类比分析,经过比较修正后可以得出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的非市场价值。该
价值基于评估对象下游产品稀土矿浆的的定价模型,基本反映了评估对象针对特
定交易双方的非市场价值,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并且有利于经济行为的实现,本
次评估适宜采用市场法。由于委估资产的属性是用于消耗性的原材料,不适宜采
用收益法,也不适于采用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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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法评估技术思路及模型
市场法是根据替代原则,采用比较和类比的思想及其方法判断资产价值的评
估技术规程。
基本原理:利用评估对象的类似交易的价格,以评估对象的某一或者若干基
本特征与参照物的同一及若干基本特征进行比较,得到两者的基本特征修正系数
或基本特征差额,在参照物交易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修正从而得到评估对象价值的
方法。
评估模型
本次对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采用相对指标比较法,以“包钢集团”与“包钢
稀土”评估基准日执行的稀土矿浆定价模型为基准,考虑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生
产的稀土堆置矿浆与“包钢集团”目前实际出售给“包钢稀土”的矿浆的品位与
选矿成本的差异,按照稀土品位相同、选矿成本相同则稀土矿浆价值相同的原则,
先计算出稀土堆置矿浆的价值并最终计算得出评估对象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资
产的评估值。
(三)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鉴于上述评估思路,本次对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资产采用市场法评估。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委托方为实施收购资产之经济行为,在与我公司接洽后,决定委托我公司对
“包钢集团”申报的部分实物资产进行评估。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本次评估
项目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特性、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对评估对象、
评估范围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初步了解,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拟定初步
评估方案,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的规定,
向被评估单位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申报资料,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填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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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在完成上述前期准备工作后,我公司组织评估人员于 2012 年 10 月 28 日
进入评估现场,实施现场勘察,核实资产、验证资料,正式进行评估工作。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
1、 调查、了解、分析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对申报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
进行核实。
2、 核实企业申报资产评估明细表与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否相符,验证索
取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3、 对委估资产采取勘察、盘点、核实资产原始凭证账簿记录、会计核算方
法,与资产权属证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该等资产的完整性,充分注重
资产存在的真实性。
4、 调查、收集参照物在评估基准日的实际交易价格和取费标准;确定评估
取价依据。
5、 根据资产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对核实后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
确定评估值、汇总评估结果。
整个评估工作过程具体包括:接受项目委托,拟定评估方案,确定价值类型,
选择评估方法;核实资产,收集、验证、分析调整资料;调查、了解市场信息,
评定估算;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评估报告、内部三级审核、提交
报告;概括分为:前期准备、资产核实、评定估算、提交报告四个阶段进行。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的工作原则和资产继续
使用、替代等操作原则,强调评估程序的科学性,取价标准的公正性,资产状态
确认的现实性,以科学、公正、客观地确定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针对
特定交易双方的非市场价值。
(一)市场法具体评估过程
1、选择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进行比较;
2、在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选择对资产价值形成影响较大因素作为对比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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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在参照物与评估对象之间进行比较;
3、指标对比、量化差异;
4、在参照物交易价格的基础上调整已经量化的对比指标差异;
5、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结果。
九、 评估假设
本项目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是在以下假设前提、限制条件成立的基础上得出
的,如果这些前提、条件不能得到合理满足,本报告所得出的评估结果一般会有
不同程度的变化。
1、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评估对象价值做出专业
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
判断。
2、 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资产所有权
文件、证件、资产评估申报表及会计原始凭证等有关法律文件和评估资料的真实、
合法为前提。
3、 评估对象未来在“包钢稀土”白云博宇分公司所在地加工使用。
4、 基于稀土专营政策,“包钢集团”为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的唯一卖方,
“包钢稀土”为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的唯一买方。
5、 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与之相关的税费、各种应付
款项均已付清。
6、 本次评估不考虑资源税及其他税赋的影响。
7、 本次评估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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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评估方法和程序后,对委托方所指定的拟收购部分实物资产之
经济行为所涉及“包钢集团”申报的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资产在 2012 年 10 月
31 日所表现的非市场价值,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账面数量 1,959.67 万吨,核工业二�八大队实测资源数
量 1489.14 万吨。评估前账面资产价值 1,959.67 万元,评估价值 199,827.70 万元
(134.19 元/吨),增值 197,868.02 万元,增值率 10096.98%。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本评估结论系根据本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示的目的、假设及限制条件、依据、
方法、程序得出,本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目的、依据、假设、前提存在的条件下
成立,且评估结论仅为本次评估目的服务。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1、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
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确认或发表意见已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
的执业范围;本次评估资产的范围,由委托方确定,我们对其进行评估,并不代
表对其权属状况发表任何意见。
2、 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系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采出堆置,相关的出
入库原始凭证已不存在,“包钢集团”出具声明确认该稀土矿堆为其所有,不存
在权属纠纷。
3、 本次评估对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的品位及资源储量数据引用了核工业二
�八大队《白云鄂博铁矿主、东矿稀土矿堆及西矿稀土白云岩矿堆采样评价报告》
中的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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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评估关于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未来开发利用的选别数据及成本数据
引用了包钢集团矿山研究院编制的《白云鄂博中贫氧化矿堆置矿 100 万吨/年预
可研报告》中的相关结果及数据。
5、 对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影响评估结论的其他瑕疵事项,在委托方和被
评估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后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
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6、 本评估结论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没有考虑溢价或
折价,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果的影响,也未
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
影响;若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假设、前提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
效,报告使用者不能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告使用
者承担。
7、 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收责任,本项目评估报告使用
者在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时,应考虑相关税收责任的影响。
8、 在评估基准日至本评估报告日之间,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未申报产生重
大影响的期后事项,评估人员亦无法发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
9、 在评估报告日至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资产数量发生重大变化,应对资产
数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
时,应重新评估。
上述事项的存在可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评估用途。
2、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只能由本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明细表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存货-产成品(库存商品)清查评估明细表 表3-9-5
共1页第1页
被评估单位名称: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2年10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计量 帐面单 积压毁损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帐面数量 入库时间 帐面价值 实际数量 评估单价 评估价值 增值率%
单位 价 数量
1 白云鄂博矿稀土矿堆 稀土6.65% 吨 19,596,743.38 1.00 19,596,743.38 14,891,400.00 134.19 1,998,276,966.00 10096.98% 差额盘
亏
产成品合计 19,596,743.38 1,998,276,966.00 10,096.98
减:存货跌价准备 -
产成品净额 19,596,743.38 1,998,276,966.00 10,096.98
被评估单位填表人:刘宓 评估人员:刘昊宇 林梅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填表日期:20112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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