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稀土: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包钢稀土 编号:(临)2012―015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送红股比例及每股送红股比例
每 10 股送股数 10 股
每股送股数 1股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35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215 元
●股权登记日:2012 年 5 月 3 日
●除权(除息)日:2012 年 5 月 4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可上市流通日:2012 年 5 月 7 日
●现金红利到账日:2012 年 5 月 9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实施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1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2 年 4 月 19 日《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1 年度
1
(二)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以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211,02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10 股红股、派
发 3.5 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送红股 1,211,022,000 股,派发
股利 423,857,700 元。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2,422,044,000
股,增加 1,211,022,000 股。
(四)代扣代缴税事项:
1、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送红股与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代扣代缴所得税
0.135 元,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 0.215 元;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35 元。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按照上
述代扣代缴 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 0.215 元进行派发。
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
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
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
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
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
现金红利款每股 0.135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
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
红利所得税。
2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包钢稀土 编号:(临)2012―015
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2 年 5 月 3 日
●除权(除息)日:2012 年 5 月 4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可上市流通日:2012 年 5 月 7 日
●现金红利到账日:2012 年 5 月 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2 年 5 月 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
股票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办理领取现金红利事宜。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三)本次派送的红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持股数,
按送股比例自动计入股东账户。送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
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 1 股,直至实际送股
3
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
脑抽签派送。
六、股本变化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471,287,073 +471,287,073 942,574,146
无限售条件股份 739,734,927 +739,734,927 1,479,469,854
合计 1,211,022,000 +1,211,022,000 2,422,044,000
七、实施送股方案后的每股收益
按新股本 2,422,044,000 股摊薄计算,公司 2011 年度每股收益
为 1.436 元。
八、咨询办法
(一)咨询机构: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部
(二)电话:0472-2207799
(三)传真:0472-2207788
(四)地址: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 83 号
(五)邮编:014030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4 月 25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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