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11:北方稀土贷款统借统还管理办法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统借统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统借统还融资行为,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和降低
资金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规范,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借统还是指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后,由企业集团母公司与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资金分拨合同并分拨借款,企业集团母公司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
第二章 统借统还的原则、范围、条件及额度控制
第四条 子公司流动资金缺口由金融市场融资解决,统借统还资金
只用于子公司在金融市场融资困难的情况及临时(1-3个月)周转所需。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统借统还筹资的子公司实行模拟资金集中管
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分拨资金的使用费率以集团公司统借方式取得的
银行借款利率为准。
第七条 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金额以每年股东会通过的《关于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额度为限。
第三章 子公司统借统还资金需求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子公司统借统还流动资金需求应与母公司签订《统借统还
资金分拨合同》。
第九条 子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在集团公司批复的额度和期限内
可循环使用。
第四章 统借统还的执行程序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统借统还资金分拨合同》签订后,子公司需要使用统借
分拨资金时,单笔不足1000万元的应提前一个月申报,单笔超过1000万元的应提前两个月申报。批准额度内的子公司统借分拨资金申请,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审批。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还要提供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子公司从集团公司取得的统借分拨资金应按申请用途使
用。统借分拨资金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到期不办理展期,企业仍需要分拨资金时,一律先还后借。
第五章 统借统还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统借统还筹资合同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人签字,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必须取得书面授权书。统借统还融资合同书中的单位印章,必须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方可盖章,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部门对统借统还筹资合同及相关文件要妥善保
管,并建立档案和台账。对统借统还筹资事项应实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定期(一般每半年一次)或不定期向集团
公司汇报统借统还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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