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11:北方稀土关于与包钢股份及包钢矿业开展物资购销贸易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北方01 编号:(临)2017―021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包钢股份及包钢矿业开展物资
购销贸易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与关联方开展物资购销贸易,交易公平、价格公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高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通过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保证交易及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本项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充分盘活公司自有资金,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利用资金优势拓展公司贸易范围,持续提升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水平,公司拟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股份”)、包钢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矿业”)开展物资购销贸易。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包钢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物资购销贸易的议案》。
因公司与包钢股份、包钢矿业同为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故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7名关联董事魏栓师、张忠、杨占峰、翟文华、张日辉、李金玲、王占成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北方01 编号:(临)2017―021
其余7名非关联董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与包钢股份、包钢矿业进行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包钢股份、包钢矿业进行关联交易。
本项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栓师
注册资本:325.61亿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黑色金属及其延压加工产品、冶金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货物运输、钢铁生产技术咨询等。
关联关系:包钢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钢(集团)公司持有其54.66%股权,为《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包钢股份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已经审计),包钢股份总资产1414.40亿元,净资产472.34亿元;营业收入310.28亿元,净利润8503.37万元。
(二)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繁英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曙光路16号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北方01 编号:(临)2017―021
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固体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综合评价;经济技术信息服务;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矿产品进口业务;机械设备制造、修理;矿产品、钢材、建材、木材、工程机械、工矿设备、稀土产品、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机电产品、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耐火材料的销售。
关联关系:包钢矿业是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包钢矿业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交易品种
本项关联交易品种主要为商品物资,包括但不限于煤炭、铁精粉、合金、小品种辅材、化工产品、设备备品备件等。公司将根据交易情况适当调整交易品种范围。
(二)交易模式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控制交易风险,公司将根据包钢股份和包钢矿业需求,择优选取资质齐备、信誉良好且能够提供质优价廉产品的供应商,对其物资商品实施采购,并在确保资金安全及适当收益的基础上,向包钢股份及包钢矿业销售采购物资。
(三)交易定价及预期收益
为保证交易公平、价格公允,本次交易的采购及销售环节定价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同时考虑适当的合理利润。公司本项关联交易2017年度累计发生额预计不超过16亿元。
(四)交易风险控制措施
为保证资金安全及风险可控,公司与关联方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时,将分别与其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对产品价格、质量、付款方式、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北方01 编号:(临)2017―021
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与关联方包钢股份、包钢矿业开展物资购销贸易,交易公平、价格公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高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利益。通过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保证交易及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北方稀土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北方稀土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北方稀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物资购销贸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四)北方稀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物资购销贸易关联交易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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