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11:北方稀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署《稀土精矿供应合同》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署《稀土精矿供应
合同》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稀土”)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全面了解公司与关联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股份”)重新签署《稀土精矿供应合同》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以自身独立性和客观判断立场,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包钢股份的提议,在综合考虑稀土精矿生产成本及稀土产品市场价格情况等因素后,与其重新签署《稀土精矿供应合同》,购买其稀土精矿,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原料需求。关联交易定价考虑了相关必要因素。我们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包钢股份重新签署《稀土精矿供应合同》,购买其稀土精矿,能够巩固提升公司稀土原料资源拥有量,为公司做强做大功能材料及下游应用产业提供原料支持,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原料需要。关联交易定价考虑了相关必要因素,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与包钢股份重新签署《稀土精矿供应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稀土精矿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郭晓川 钱明星 丁文江 徐万春 苍大强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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