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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74 : *ST中达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2-22 00:00:00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ST中达      编号:临2014-018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于2013            年4月26日裁    

                 定受理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整                

                 一案,并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重整的管理人。(公司临                   

                 2013-053号公告)。    

                      2013年11月21日,经公司申请,无锡中院中院作出(2013)锡破字第0007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了《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                

                 简称“重整计划”)       (公司临2013-055号公告)。       

                      2014年2月10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报告》,2014年2月12日,公司管理人向无锡中院提交了《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报告了管理人监督债务人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有关情况,              

                 并认为《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无锡中院下达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2014年2月21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2013)锡破字第0007-4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书内容主要如下:      

                      无锡中院认为:根据中达股份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的标准是“重整计划规定的全部清偿事项清偿完毕”以及“中达股份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划转至股份受让人开立的账户”。根据中达股份管理人提交的重            

                 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前述事项已完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                

                 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达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中达股份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可以按照中               

                 达股份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按照中达股份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中达股份不               

                 再承担清偿责任。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1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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