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74 : *ST中达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ST中达 编号:临2014-018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于2013 年4月26日裁
定受理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整
一案,并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重整的管理人。(公司临
2013-053号公告)。
2013年11月21日,经公司申请,无锡中院中院作出(2013)锡破字第0007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了《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
简称“重整计划”) (公司临2013-055号公告)。
2014年2月10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报告》,2014年2月12日,公司管理人向无锡中院提交了《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报告了管理人监督债务人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有关情况,
并认为《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无锡中院下达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2014年2月21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2013)锡破字第0007-4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书内容主要如下:
无锡中院认为:根据中达股份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的标准是“重整计划规定的全部清偿事项清偿完毕”以及“中达股份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划转至股份受让人开立的账户”。根据中达股份管理人提交的重
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前述事项已完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
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达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中达股份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可以按照中
达股份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按照中达股份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中达股份不
再承担清偿责任。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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