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74:保千里内部审计制度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是指公
司内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专职机构――内审部。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相关关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任务的实施。
第六条 内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和审计经验等,
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单位。内审部可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公
司证券部、法务部、人政部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协助执行审计任务。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职责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范围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活动和管理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评价、财务收支和经营审计、一般专项审计、重大事项审计等。
第十一条 内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3、对财务报告、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等发表意见、看法和建议;
4、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5、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向董事会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舞弊行为;
6、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7、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实施离任审计,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绩效、经济责任以及其他管理责任进行评价;
8、对被审计单位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9、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其他委办事项。
第十二条 内审部的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
2、有权出席、参加财会管理、经营决策与审计管理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参与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等事项的招标、评标等工作,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会议;
3、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4、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公司领导;5、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6、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公司领导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领导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8、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内审部编制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重要事项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实施。编写审计方案时应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将以下重要事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公开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测评、内控缺陷整改的后续跟进等。实施审计时,应依照审计方案中规定的
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执行审计测试。必要时,经审计团队讨论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十五条 常规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审计人员也可以直接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
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审计证据及工作底稿应做到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记录完整,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完整记录有关的信息。对于审计人员提出的要求签名或签章的取证材料,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审计中如有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
中某些专项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
第十八条 内审部一般在实施审计完成后10日内,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征
求被审单位意见。
第十九条 内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审计人员、审计时
间、审计项目等基本情况;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关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认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建议。
第二十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
交审计部,否则视同对审计报告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团队应当进一步核实、检查,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如果审计团队认为不应修改审计报告,则应将被审计单位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同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审计决定是内审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财经纪律或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审部依照规定审批程序做出的审计处
理决定之日起 2 个月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报送内审部。特殊情况不能在
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的,被审计单位应在到期前 10 天内向审计部提出需要延期
执行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该对审计项目实行事后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内审部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
理并形成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由内审部负责,一般不得对内、对外借用,因工作需
要必须借用的,应事先经内审部负责人书面批准。借用者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应当依据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
行。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以下两种: (一) 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 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章 内部审计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审计委员会通过该评价报告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开始实施。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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