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1)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7〕 84 号
───────────────
关于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和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保
千里,A 股证券代码:600074;
庄敏,收购人兼时任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
陈海昌,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股东;
庄明,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股东;
-2-
蒋俊杰,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股东;
童爱平,时任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务云,时任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培琴,时任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硕奇,时任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
会秘书;
茅建华,时任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费滨海,时任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沙智慧,时任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或公司)、收购人庄敏及其一致
行动人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
规行为。
一、 收购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虚假协议虚增评估值
2013 年,保千里前身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达股份)进行破产重整。2014 年 11 月,中达股份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决议。2015 年 2 月,证监会核准中
达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庄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2015
年 3 月,中达股份正式完成资产重组。重组方案为:中达股份将
截止到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3 月 31 日拥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与业
务,以评估值 6.16 亿元作价出售给原控股股东申达集团有限公
司,同时中达股份以每股 2.12 元向庄敏、深圳市日�N创沅资产
-3-
管理有限公司、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发行股份 13.60 亿股,以
购买其共同持有的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
电子)100%股权,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
对保千里电子估值为 28.83 亿元。2015 年 4 月 27 日,中达股份
更名为保千里。
评估时,保千里电子向银信评估提供了两类虚假的意向性协
议:一是提供了 4 份虚假协议,由保千里电子自行制作,均系虚
假;二是提供了含有虚假附件的 5 份协议,该 5 份协议签订时均
为意向性协议,并未对合作开发车型、功能、预测供货数量及时
间等内容作出具体约定。
重组完成后,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合计持有中达股
份 10.20 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45.21%。其中,庄敏持有中
达股份 37.30%的股权,形成对中达股份的收购,为收购人。庄
敏与陈海昌、庄明和蒋俊杰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上述 4
人构成一致行动人。
保千里电子将上述共计 9 份虚假协议提供给银信评估。银信
评估依法对保千里电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的结果为 28.83
亿元。银信评估对于前装夜视业务板块的评估,主要依据保千里
电子提供的含产品数量的意向性协议,包括上述 9 份虚假协议。
评估机构根据原估值模型,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剔除
上述虚假协议的影响,对保千里电子重新进行估值后,评估估值
下降。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协议,致使评估
值虚增较大,导致中达股份多支出了股份对价,损害了被收购公
-4-
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中达股份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
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江 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的议案》(以下简称报告
书(草案),并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披露。报告书(草案)披露
了银信评估对保千里电子的估值为 288,314 万元。根据证监会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反馈意见,2015 年 2 月 26 日,中
达股份披露了报告书修订稿,补充披露了有关意向性合同,包括
前述 9 份虚假协议,中达股份上述披露行为存在不真实。
综上,公司有关重组报告书(草案)的信息披露不真实,损
害了投资者知情权。前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相关
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保千里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庄敏主导整个
收购事项,其与陈海昌、庄明、蒋俊杰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共同构成中达股份的收购人。上述 4 人均承诺其为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但
上述 4 人违反承诺,提供虚假协议,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不真实负
有直接责任。在收购中达股份过程中,上述 4 人向评估机构提供
虚假协议致使保千里电子评估值虚增,还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
-5-
第四条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22 条等相关规定。
时任中达股份董事长童爱平、董事王务云是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的主要决策者、组织实施者,并在公司相关披露文件上签字,
在重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也负有主要
责任。时任中达股份董事林硕奇、王培琴,独立董事茅建华、费
滨海、沙智慧参加董事会会议,但未能勤勉尽责,未认真审议上
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在包含虚假记载的相关披露文件上签
字,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时任中达股份董事会
秘书林硕奇同时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
责,对公司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
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兼时任深圳市保千
里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
明、蒋俊杰,时任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童爱
平、董事王务云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王培琴,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林硕奇,独立董事茅建
-6-
华、费滨海、沙智慧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
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和收购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
相关阅读:

验证码:
- 最新评论
- 我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