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011:宝泰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01 00:00:00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O一五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22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场营
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
规定的原则;
    (三) 公平、公正、公开的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四) 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五) 遵循诚信、自愿、主动的原则;
    (六) 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并承担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 分析研究:对投资者人数、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对
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董事会参考;
    (二) 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
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公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及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三) 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
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四) 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册、宣传
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手段,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五)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 媒体合作:组织与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
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同公司有关部门协调,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
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利用好公司电子信箱,适时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八) 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事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
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或协助
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九)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十一)拟定、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 有较强的协作能力。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对象及注意事项: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着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三) 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五)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
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企业文化;
    (四)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六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
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中指定的披露媒体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根据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最新动态、公告和实时行情,公司开
通“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网址为:http://sns.sseinfo.com,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信息需求,通过该平台举办各种主题的在线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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