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6-06 01:25:17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19〕0047 号 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宝泰隆,A 股证券 代码:601011; 王维舟,时任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8 年 7 月 30 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煤天泰公司)因项目承包合同纠纷事项被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赛鼎公司)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龙煤天泰公司支付合同 款、逾期利息等合计 6.25 亿元。2018 年 10 月 31 日,龙煤天泰公司 在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签 字。2019 年 1 月 18 日,龙煤天泰公司就赛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赔 偿延误工期费用等事宜提起反诉。目前案件尚未判决,上述诉讼涉 案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10.97%,但公司直至 2019 年 3 月 2 日才就该诉讼及反诉等事项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不及 时。 诉讼事项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影响 2 较大,且涉诉金额达到披露标准。公司应当在控股孙公司知悉被起 诉时即披露相关公告,并及时披露包括反诉在内的诉讼进展。但公 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上 述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1.1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 事会秘书王维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未勤勉尽责, 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 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维舟予 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一九年八月二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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