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沧州明珠
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明珠”或“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沧州明珠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 沧州明珠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的全
资子公司芜湖明珠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明珠塑
料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程管道分公司及制膜分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
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
和事项包括: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与薪酬、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
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
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
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业务、采购业务、生产管理、存货管理、投资与筹
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和募集资金的管理
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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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公司税前利润为基数,重要性水平
为公司税前利润的5%,一般性水平为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
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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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
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标准,造成直接财
产损失占公司资产总额1%的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占公司资产总额
0.5%的为重要缺陷,其余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
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集体决策程序;
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
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
④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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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开展的主要核查工作
2013年度,齐鲁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财务部、内部审计部有关人员的现场沟通交流,并同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沟通;查阅合同、报表、会计记录、审批手续、三会会议资料、决议以及其他
相关文件;查阅内部审计报告以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查阅公司管理层出具的
201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地核查。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齐鲁证券认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
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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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仕郴、武利华
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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