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股东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沧州明珠天佳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控股股东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沧州明珠天佳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控股股东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塑集团”)转让其持有的沧州明珠天佳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佳仪表”)股权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公司本次交易以经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和谊评报字[2016]11028号评估后的评估价值232.27万元为交易价格,将其持有的天佳仪表24%的股权转让给东塑集团。该项交易将有助于化解投资风险,促使公司现金回流,减少资金占用,节约资金成本,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和相关资质,估价方法符合规定,估价结论合理。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232.27万元的价格向东塑集团转让持有天佳仪表24%的股权。
独立董事:邓文胜、王天锡、王子冬、王志成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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