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东 南: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控股子公司外资股权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放弃优先受让控股子公司外资股权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人”)作为浙江大东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大东南本次放弃优先受让控股子公司杭州
大东南高科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科”)、浙江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江万象”)外资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 关联交易概述
1、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东南(香港)有限公司拟受让意
大 利 意 华 国 际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SOLLEVANTE-SOCIETA IN ACCOMANDITA
SEMPLICE DI ZHOU YI)所持有的杭州高科 25%的股权。大东南(香港)有限公
司承诺:“未经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我司不会将受让的杭州高科
25%股权转让给除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在杭州高科经营满 10
年后,本公司将持有的杭州高科全部 25%股权转让给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价格届时由双方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公司在其承诺的基础上
同意放弃本次优先受让外资股权的权利。
本次放弃优先受让的外资股权以相对应的杭州高科 2011 年经审计净资产作
价,金额为 6,291.59 万元人民币。
2、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东南(香港)有限公司拟受让意
大利旭日公司所持有的浙江万象 25%的股权。大东南(香港)有限公司承诺:“未
经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公司不会将受让的浙江万象 25%股权转
让给除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在浙江万象经营满 10 年后,本
公司将持有的浙江万象全部 25%股权转让给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格
届时由双方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公司在其承诺的基础上同意放弃
本次优先受让外资股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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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放弃优先受让的外资股权以相对应的浙江万象 2011 年经审计净资产作
价,金额为 7,530.58 元人民币。
二、 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受让方大东南(香港)有限公司系
公司之关联法人,公司本次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将与受让方形成关联
共同投资事实。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公司为杭州高科与浙江万象。
(1)杭州高科
企业名称:杭州大东南高科包装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2003 年 4 月 24 日
注册资本:2,800 万美元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 1423 号
法定代表人:黄飞刚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高档多功能农膜及塑料薄膜
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外资股东 SOL LEVANTE-SOCIETA IN ACCOMANDITA
SEMPLICE DI ZHOU YI 持有杭州高科 25%的股权,不存在权属问题。
财务数据:截至 2011 年末,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63,752.92 万
元,负债总额 38,586.56 万元,净资产 25,166.36 万元,营业收入 27,216.59 万元,
营业利润 120.77 万元,净利润 419.01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015.41 万元。
(2)浙江万象
企业名称:浙江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2003 年 11 月 26 日
注册资本:3,880 万美元
注册地址:为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
法定代表人:黄飞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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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生产、销售 CPP 软包装材料、特种聚丙烯农用膜及塑料制品
股权分布情况:公司持有其 75%股权,意大利旭日公司持有其 25%的股权,
相关股权不存在权属问题。
财务数据:截至 2011 年末,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40,260.39 万
元,负债总额 10,138.08 万元,净资产 30,122.30 万元,营业收入 15,830.88 万元,
营业利润 603.04 万元,净利润 506.20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2.45
万元。
2、受让关联方
企业名称:大东南(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港元
注册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嘴金马伦道 33 号 26 楼
商业登记证号码:53678460-000-01-12-A
经营范围:贸易及实业投资
股权构成: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四、 核查意见
经核查,大东南本次放弃股权优先受让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
况。保荐人对上述放弃股权优先受让权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但该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放
弃优先受让控股子公司外资股权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旭东 孙报春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2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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