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东 南: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12-11-20 00:00:00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由于市场状况的变化,光伏行业形成了产能过剩和行业不景气的现状,为
使募集资金能够实现最优配置和最大效益,公司拟将年产 12000 万�O太阳能封装
材料项目整体变更为年产 50,000 吨光学膜新材料建设项目,新项目投资估算总
额 65,170 万元,其中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60,562 万元,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
补足。新项目将承继使用原项目已投资建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完成后对杭州
大东南绿海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募集资金能够实现最优配置和最大效益,同时变更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作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并提交
公司 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关于为参股公司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本公司参股公司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
公司”)的发展需要,本公司根据其生产经营资金和业务发展情况,拟增加对其
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担保的额度。本次董事会会议前,公司没有为其提供过担
保。鉴于小额贷款公司良好的盈利、偿债、履约能力,公司本次拟为其提供的担
保额度为 2 亿元(保证有效期自小额贷款公司履行完相关主债务合同之日止),
额度增加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2 亿元。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
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 21.5%、8.5%的股权,集团公司已出具承诺将承担同等
的担保责任,除此之外的股东没有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已出具承
诺将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同意公司在集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具相关承诺函的前提下为其提供 2

亿元的担保额度,并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事项公

平、公正,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意见。

    上述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参股公司,有利于其为进一步发展筹措资金,满足

其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涉及担保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关于对《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补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正常进行、保证在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

资的前提下,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50,0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期限自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将资金归还

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此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同意公司实施该事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朱 锡 坤、陈 银 飞、戴 立 中
                                          2012 年 11 月 16 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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