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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关于在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1-10 00:00:00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公告编号:2015-125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3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725,600股新股,本次实际发行20,122,155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01,249,991.4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0,379,869.40元。该募集资金金额已于10月22日汇入公司在洛阳银行焦作分行开立的账号为60041001000000218银行账户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0月22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102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公司募集资金592,749,991.40元用于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新能源”)年产3亿Ah能量型动力锂离子电池组项目。焦作新能源于2015年11月分别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以下简称“交通焦作分行”)开设了存放上述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子公司焦作新能源于2015年11月9日分别与中原银行、交通焦作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三、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与中原银行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9901010160013704,截止2015年11月9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3亿Ah能量型动力锂离子电池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军勇、牛柯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上述“及时”指丙方应在支出款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丁方并提供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2、与交通焦作分行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8899991010003007256,截止2015年11月9日,专户余额为390,379,869.40元。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3亿Ah能量型动力锂离子电池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军勇、牛柯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上述“及时”指丙方应在支出款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丁方并提供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0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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