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独立董事事前确认函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确认函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确认函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转让安徽大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及增加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
对此次关于转让安徽大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及增加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认为此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交易价格公允,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卢秉恒:
刘尔奎: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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