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关于与控股股东进行资产租赁关联交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2-05 00:00:00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3-004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进行资产租赁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铍青铜熔铸生产线是上市前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中色东方公司”或“控股股东”)于 1985 年自主设计建成的。
目前,该生产线熔炼及相关配套设备因使用时间较长,自动化程度低
且老化严重,维护及重�Z成本较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及一致性较差,
致使生产线常处于非盈利状态。
    中色东方公司是中国唯一的铍材加工基地,公司具有 40 多年铍
冶炼和加工以及 20 多年铍合金生产加工经验,承担了国家多项国防
军工项目所需铍及铍合金材料的研制与生产,并得到了相关使用方的
认可。
    为充分利用中色东方公司“国家钽铌特种金属材料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研发平台优势和人才优势,利用公司生产线部分有效资产,进
一步进行铍产业及其产品孵化,公司与中色东方公司协商,拟将公司
拥有的铍青铜熔铸生产线出租给中色东方公司。
    2.关联方关系
    由于中色东方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一款的规定,中色东方公司是本公司的关联
法人。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五届十九次董事会以三票同意、零票弃权、零票反对审议通
过了本次交易,关联董事张创奇、钟景明、李彬、何季麟、梁博益、
陈林回避表决。三位独立董事对此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
见:此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未
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张创奇
    注册资本:230000 万元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
    经营业务范围: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
化工产品(不含专营),特种新材料、镁合金、电池能源材料、微合
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
构制作和安装,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贸进出口业务
    2、2012 年母公司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84,369万元,净资产225,57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75,028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色东方公司因持有本公司201,916,8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
的45.8%,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租出的资产是公司拥有的铍青铜熔铸生产线,该资产涉及资
产项目如下表所示(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名称               原值(元)            净值(元)
     房屋建筑物           8,721,473.70           4,423,669.70
      机器设备            16,662,271.93          2,016,596.31
        合计              25,383,745.63          6,440,266.01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三年,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租金
    年租金 80 万元。
    (3)租金收付
    租金按租期开始日计算,承租人按季度支付出租人租金,在每季
度末 30 日前支付。
    2、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本次租出资产所定租金,是在考虑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税损和资
产管理费用等因素的前提下,由双方友好协商所确定的。
    五、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租赁生效后,中色东方公司将利用自身的研发和人才优
势,进行设备更新和投入,进一步进行产业和产品孵化。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系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价格公允,
交易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当期或未来财务状况均无
不利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为 911 万元。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前已与独董进行了沟通,表决和回避程
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色东方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
    2、董事会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2 月 5 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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