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2-03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健全和完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 持续、稳定、公开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使
投资者充分共享公司经济发展成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号)和宁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工作的通知》
(宁证监发【2012】135号)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未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
资金成本以及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
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发展形势、盈利能力与水平、
投资规划、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等因素。
3、在充分、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兼顾公司长远发展。
三、未来三年(2012-2014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
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在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的情况下,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内,公司未来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及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3、当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
规模不匹配时,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采取股票股利
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
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
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
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
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
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
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同时经监事
会审议通过好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用于现金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
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提供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远发展的需要,需修
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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