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发布时间:2012-07-26 08:00:00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2-03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健全和完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    持续、稳定、公开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使                       

                 投资者充分共享公司经济发展成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号)和宁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工作的通知》                         

                 (宁证监发【2012】135号)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未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                          

                 资金成本以及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                        

                 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发展形势、盈利能力与水平、                       

                 投资规划、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等因素。               

                        3、在充分、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兼顾公司长远发展。                      

                        三、未来三年(2012-2014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                      

                   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在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的情况下,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内,公司未来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及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3、当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                      

                   规模不匹配时,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采取股票股利                       

                   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                       

                   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                       

                   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                      

                   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                       

                   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                       

                   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                        

                   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同时经监事                       

                   会审议通过好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用于现金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                      

                   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提供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远发展的需要,需修                       

                   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5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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