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46:恒力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股份”或“上市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恒力股份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范红卫、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恒力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为了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恒力股份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本次重组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用于本次募投项目“恒力炼化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的建设。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本公司或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公司或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或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与本公司或本人及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或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或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或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或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或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6、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全体董事签字:
范红卫 王山水 刘志立
李峰 程隆棣 傅元略
李力
全体监事签字:
王卫明 刘雪芬 莫游建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钟金明 柳敦雷 刘建
刘千涵 温浩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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