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46:恒力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力股份
股票代码:600346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范红卫
住所: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南麻***
通讯地址: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南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原新港小学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原新港小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原新港小学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原新港小学
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一):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南麻经济开发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南麻经济开发区
一致行动人(二):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港湾中心19楼1906室
通讯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港湾中心19楼1906室
一致行动人(三):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太平路93号
通讯地址: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太平路93号
一致行动人(四):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FLAT190619/FHARBOURCTR25HARBOURRDWANCHAI,HONGKONG
通讯地址:FLAT190619/FHARBOURCTR25HARBOURRDWANCHAI,HONGKONG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提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尚需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审查
签署日期:二�一七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力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力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恒力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为:1、恒力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宜;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审查;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宜。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目录......3
释 义......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5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 发行股份5%的情况......9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9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10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持股计划......10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11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11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11
三、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16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8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19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0
第七节备查文件......28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恒力股份/上市公司指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范红卫、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恒峰投资(大连)有限
公司
恒能投资 指 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恒峰投资 指 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恒力集团 指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德诚利 指 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和高投资 指 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
海来得 指 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恒力投资 指 恒力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恒力炼化 指 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指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和高投资
有限公司、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恒力石化 指 恒力石化(大连)有限公司,恒力投资的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恒力投资(大连)有限公
本次交易 指 司100%股权及恒力炼化(大连)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15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5号-权益变
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范红卫
1、基本情况
姓名 范红卫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无
住权
身份证号 32052519670201****
住所 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南麻***
通讯地址 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南麻***
(二)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原新港小学
法定代表人 范红卫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440890861452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2014年03月06日至2034年03月05日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原新港小学
2、主要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恒能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范红 卫 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99.00% 1.00%
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恒能投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职务
住地 者地区的居留权
范红卫 无 女 中国 吴江 否 执行董事
陈琪 无 男 中国 大连 否 经理
徐寅飞 无 男 中国 大连 否 监事
(三)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原新港小学
法定代表人 范红卫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44089086161P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期限 2014年03月06日至2034年03月05日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原新港小学
2、主要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恒峰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范红 卫
100.00%
恒峰 投资(大连 )有限 公司
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恒峰投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职务
住地 者地区的居留权
范红卫 无 女 中国 吴江 否 执行董事
陈琪 无 男 中国 大连 否 经理
徐寅飞 无 男 中国 大连 否 监事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南麻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陈建华
注册资本 200,2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344220935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成立日期 2002年1月16日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针纺织品、纸包装材料(不
含印刷)生产、销售;化纤原料、塑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
经营范围 灰渣、精对苯二甲酸(PTA)、乙二醇(MEG)销售;实业投资;
纺织原料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火力发电;蒸汽生产及供应。
通讯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南麻经济开发区
(二)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港湾中心19楼1906室
现任董事 范红卫、范福兴
已发行股本 10,000股普通股
公司注册编号 859250
商业登记证号码 33880447-000-08-15-7
企业类型 注册于香港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年8月27日
业务性质 贸易、投资
通讯地址 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港湾中心19楼1906室
(三)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太平路93号
法定代表人 陈建华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060215783J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成立日期 2013年1月11日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
经营范围 管理、投资咨询。(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
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通讯地址 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太平路93号
(四)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FLAT190619/FHARBOURCTR25HARBOURRDWANCHAI,
HONGKONG
现任董事 范红卫
已发行股本 10,000股普通股
公司注册编号 1790777
商业登记证号码 60265246-000-08-15-5
企业类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年8月23日
业务性质 贸易、投资
通讯地址 FLAT190619/FHARBOURCTR25HARBOURRDWANCHAI,
HONGKONG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恒能投资、恒峰投资系受同一控制人范红卫控制的公司,范红卫、恒能投资、恒峰投资为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影响时,范红卫、恒能投资、恒峰投资将共同直接持有恒力股份37.31%的股权。
范红卫女士是恒能投资、恒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范红卫
100%
恒峰投资
51% 99%
1%
恒能投资 3.37%
49% 96.63%
恒力投资 恒力炼化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恒能投资、恒峰投资与一致行动人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海来得均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所控制。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股份”)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范红卫、恒能投资合计持有的恒力投资100%股权以及恒能投资、恒峰投资合计持有的恒力炼化100%股权。为了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公司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股份的价格确定,且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的2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本次重组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用于本次募投项目“恒力炼化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的建设。
在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范红卫直接持有
619,072,992股恒力股份股票,占恒力股份总股本的13.73%,恒能投资直接持有
1,046,903,942股恒力股份股票,占恒力股份总股本的23.23%,恒峰投资直接持
有15,774,889股恒力股份股票,占恒力股份总股本的0.35%,信息披露义务人范
红卫、恒能投资、恒峰投资合计新增持有1,681,751,823股恒力股份股票,占恒
力股份总股本的37.3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恒力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根据实际情况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恒力股份 74.55%
的股份。在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恒力股份84.05%的股份,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范红卫 - - 61,907.30 13.73%
恒能投资 - - 104,690.39 23.23%
恒峰投资 - - 1,577.49 0.35%
恒力集团 150,159.42 53.14% 150,159.42 33.31%
德诚利 52,336.55 18.52% 52,336.55 11.61%
和高投资 4,425.15 1.57% 4,425.15 0.98%
海来得 3,731.92 1.32% 3,731.92 0.83%
合计 210,653.04 74.55% 378,828.22 84.0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范红卫、恒能投资合计持有的恒力投资100%
股权以及恒能投资、恒峰投资合计持有的恒力炼化100%股权。为了提高本次交
易的整合绩效,公司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股份的价格确定,且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的2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本次重组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用于本次募投项目“恒力炼化 2000 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的建设。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如下:
(一)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二)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经友好协商,交易双方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6.85元/股。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恒力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或者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
经恒力股份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协商,恒力投资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作
价确定为831,500万元,恒力炼化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作价确定为320,500万元。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测算,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范红卫、恒能投资及恒峰投资等3名交易对方合计发行股份1,681,751,823股(各交易对方获得的股份数量如计算后出现尾数,则去掉尾数直接取整),具体分配方式如下:序号 交易对方 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本次交易获得股份数量(股)
1 范红卫 恒力投资51.00%股权 619,072,992
2 恒能投资 恒力投资49.00%股权、恒力炼化96.63%股权 1,046,903,942
3 恒峰投资 恒力炼化3.37%股权 15,774,889
合计 1,681,751,823
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因恒力股份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的,或者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发行数量亦将做相应调整。
(四)价格调整机制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涉及发行价格的调整机制,相关价格调整机制具体内容为:
1、价格调整触发条件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不含当日)至中国证监会召开会议审核本次交易(不含当日)前,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重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10
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11月1日)
收盘点数(3,122.44点)跌幅超过10%;
(2)申银万国化学化纤指数(801032.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个交
易日中至少 10 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
(2016年11月1日)收盘点数(2,978.83点)跌幅超过10%;
2、调价基准日
调价基准日是指在可调价期间内,调价触发条件(即上述两项“触发条件”中满足至少一项)首次得到满足的交易日。
3、调价机制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上市公司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
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包含调价基准日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发行价格的调整不影响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即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上市公司后续不再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调整不以配套融资股份发行价格的调整为前提。
若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再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各方确认,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范红卫、恒能投资、恒峰投资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恒力股份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恒力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股票锁定期自动延
长6个月。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本公司不予转让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本公司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的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的账户信息的,本人/本公司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未来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本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人/本公司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六)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本次标的资产恒力投资100%股权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强制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的未来净利润进行承诺,但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交易对方范红卫、恒能投资对恒力投资未来的业绩进行了承诺,从而充分保证了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与范红卫、恒能投资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相应补偿原则如下:
1、承诺净利润
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范红卫、恒能投资承诺恒力投资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净利润预测数分别不低于 60,000 万元、80,000 万元及
100,000万元;据此测算恒力投资(合并报表)截至2017年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
不低于60,000万元,截至2018年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不低于140,000万元,截
至2019年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不低于240,000万元。
净利润预测数指范红卫、恒能投资承诺恒力投资在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利润补偿期间,恒力投资取得的政府补助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扣除)。
2、利润补偿义务
范红卫、恒能投资对恒力投资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累计净利润预测数进行承诺,如恒力投资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达不到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净利润预测数,则范红卫、恒能投资负责就差额部分按照《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规定方式以现金形式对恒力股份进行足额补偿。
恒力股份将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该年度恒力投资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注册会计师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范红卫、恒能投资按照其对恒力投资的持股比例承担补偿义务。
3、利润补偿数
如触发上述利润补偿义务,范红卫、恒能投资将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分别依照下述公式计算出每年应予补偿的现金金额。
各交易对方(范红卫、恒能投资)当年应补偿现金数=(截至当年年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截至当年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各交易对方已补偿现金数)×各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恒力投资股权比例。
4、利润补偿的实施
若恒力投资在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意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恒力股份应在恒力投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范红卫、恒能投资向恒力股份支付其当年应补偿的现金。范红卫、恒能投资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恒力股份指定账户支付现金补偿。
三、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恒力股份的决策过程
2017年1月2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重大资产重组案和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同日,恒力股份与范红卫、恒能投资、恒峰投资分别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范红卫、恒能投资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
2017年2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实际控制人不违反前次承诺的议案》,对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式进行了修改,本次重组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与恒力石化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本次重组不违背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作出的承诺,本次重组应当继续推进。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17年3月13日,上市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不违反前次承诺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2017年4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重组的正式方案和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同日,恒力股份与范红卫、恒能投资、恒峰投资分别签署了《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红卫、恒能投资及恒峰投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与范红卫、恒能投资签署了《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红卫、恒能投资之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2017年1月20日,恒能投资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与恒力股份的重组议案。
2017年1月20日,恒峰投资股东范红卫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与恒力股份的
重组议案。
(二)尚需履行的决策过程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审查;
3、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在未取得上述全部批准前,上市公司不实施本次重组方案。上述重组条件是否能获得通过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上述重组条件获得通过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以任何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范红卫
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范红卫
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范红卫
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5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建华
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5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范红卫
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5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建华
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5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范红卫
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5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恒力股份与范红卫、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及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签署的《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红卫、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及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签署之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三、恒力股份与范红卫及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签署的《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红卫及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签署之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四、本报告书文本。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大连
股票简称 恒力股份 股票代码 600346
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南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范红卫、恒能投资(大 信息披露义务人 ***、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
名称 连)有限公司、恒能投 注册地/住所 济区新港村原新港小学、
资(大连)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新港村原新港小学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数量变化 持股数量不变,但持股
比例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是√ 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范红卫通过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海来得间接持有恒力股份
的股份数量及占 2,106,530,295股,占恒力股份总股本74.55%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范红卫直接持有619,072,992股,占恒力股份总股本13.73%;
本次权益变动后, 恒能投资直接持有1,046,903,942股,占恒力股份总股本23.23%;
信息披露义务人 恒峰投资直接持有15,774,889股,占恒力股份总股本0.35%;
拥有权益的股份 范红卫、恒能投资、恒峰投资合计持有1,681,751,823股,占恒力股份
数量及变动比例 总股本37.31%;
范红卫通过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海来得间接持有恒力股份
2,106,530,295股,占恒力股份总股本46.73%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12是□ 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是□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是□ 否□
否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和股东权益 备注:不适用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是□ 否□
对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公司为其负 备注:不适用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恒力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易方案;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尚需通过商务部反垄断
局的审查;本次交易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
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页无正文,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范红卫
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范红卫
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范红卫
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建华
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范红卫
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建华
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范红卫
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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