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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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塑
科技”)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佛塑科技
于2013年9月17日召开的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佛塑科技《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佛塑科技董事会已于2013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1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佛山佛塑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
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9月17日上午10:00在广东省佛山市
禅城区汾江中路87号三楼会场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佛
塑科技董事长李曼莉女士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
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佛塑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佛塑科技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6人,
均为2013年9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佛塑科技股东。
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1,362,627股,占佛塑科技股份总数的
28.45%。
(三)佛塑科技9名董事、5名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3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佛塑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票、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李曼莉、黄丙娣、
吴跃明、宋同辙、周旭、黄晓光被选举为佛塑科技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朱义坤、于李胜、廖正品被选举为佛塑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周志辉、王玉红、
许荣丹被选举为佛塑科技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
中国银行无锡分行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额度提供担
保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261,362,62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佛塑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塑科技《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邓 洁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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