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4年5月)
发布时间:2014-05-16 00:00:00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14年5月14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投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的原则    

                    (一)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不得为无股权关系的公司及持股比例低于50%的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后,在资助期限内,如果被资助对               

               象股权结构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发生变化、公司不再持有其股权或持股比例低于                

               50%,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议通过后除外。         

                    (三)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当该股东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并且该股东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时,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提供全额财务资助:        

                    1.公司必须对被资助对象有实际控制力;        

                    2. 全额资助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被资助对象的净资产。           若被资助对象属  

               于为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而投资成立的项目公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且处于创立               

                                                         1

               期、融资能力有限,经公司领导班子决策会议批准除外。          

                    (五)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  

                    (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后,在资助期限内,如果                 

               被资助对象股权结构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发生变化、公司不再持有其股权或持股比              

               例低于50%,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借款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               

               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并在协                

               议中对被资助对象接受财务资助需满足的基本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违约责                

               任等进行约定。   

                    (九)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十)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流程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实行总额审批、分笔发放。            

                    (二)申请资助人提出年度资助总额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按照资金部要求出具的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财务资助            

               总额申请报告;   

                    2.申请资助人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             

               析; 

                    3.申请资助人董事会决议;      

                                                         2

                    4.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三)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由申请资助人向公司资金部提出财务               

               资助总额申请,经公司资金部出具审批意见后,报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核                 

               准。 

                    (四)公司为与非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由申请               

               资助人向公司资金部提出财务资助总额度申请,经公司资金部会同财务会计部、投               

               资管理部、董秘办审核后,经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提出意见后,提交公司                  

               经营班子会议审议。    

                    (五)公司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由申请资               

               助人向公司资金部提出财务资助总额度申请,经公司资金部会同财务会计部、投资               

               管理部、董秘办审核后,经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提出意见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达到本条第(七)款规定的,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对外披露。   

                    (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后,在资助期限内,如果                 

               被资助对象股权结构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发生变化、公司不再持有其股权或持股比              

               例低于50%,被资助对象应在股权结构变化完成前尽可能向公司归还全部财务资助,               

               确实无法在股权结构变化完成前全部归还的,必须向公司资金部提出财务资助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具体还款计划、且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为加强财务资助风险控制,               

               被资助对象或第三方应以其资产或以其他有效方式作为资产保全措施;经公司资金              

               部会同财务会计部、投资管理部、董秘办审核后,经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                  

               提出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达到本条第(七)款规定的,还                   

               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条第(五)、(六)款情形,且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连续12个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3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九)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该事项的               

               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十)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十二)公司拟提供的财务资助超出经审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的,须重               

               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十三)财务资助总额度内的每笔资助支付,由申请资助人向公司资金部提出,                

               经资金部、财务会计部、董秘办、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后发放。                

                    第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责任分工和风险管理      

                    (一)公司资金部是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的风险评估、业务审核及档案管理,包括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登记与注销。                

               资金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附件,投资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等公司其他部门以及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各方签署的资助协议等);并负责在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同时,资金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表并抄送公司董秘办。       

                    (二)公司财务会计部、投资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协同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协同资金部做好相关风险管理;在需办理有关抵押的工商登记等手续时,               

               特别是接受担保措施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三)董秘办负责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财              

               务资助,董秘办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               

                                                         4

               刊上及时披露。   

                    (四)法务办负责审查财务资助合同等文件是否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明确无歧义。        

                    (五)公司资金部、财务会计部、投资管理部应关注和及时收集被资助对象的                

               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风险,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                

               析,及时提请被资助对象处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办法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   

                    (二)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                

               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比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相关阅读:
发布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