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12年8月)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
股份拥有与候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
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与待定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
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
位候选董事或监事,董事或监事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累积投票选举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
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或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注
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
的投票数目,则该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
拥有的投票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当选董事或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五)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则以应选人数为限,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
直至选出全部董事或监事。如果出现最后当选董事或监事有多人出现
相同选票时,则对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须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或监事。
第四条 在同时选举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时,应分开选举,分开
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普通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待选出的普通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普通董
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其它操作步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五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前,股东大会工作
人员应向其发放本实施细则,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股东大会在具体适用本细则时,遇
有具体操作事宜影响股东大会继续举行时,股东大会应即时就该等具
体操作事宜的程序事项做出决议,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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