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12年8月)
发布时间:2012-08-10 00:00:00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                      

                 股份拥有与候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                      

                 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与待定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                      

                 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                      

                 位候选董事或监事,董事或监事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累积投票选举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                      

                 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或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注                      

                 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                     

                 的投票数目,则该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                     

                 拥有的投票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当选董事或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五)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则以应选人数为限,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                        

                 直至选出全部董事或监事。如果出现最后当选董事或监事有多人出现                      

                 相同选票时,则对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须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或监事。            

                       第四条    在同时选举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时,应分开选举,分开                   

                 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普通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待选出的普通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普通董                      

                 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其它操作步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五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前,股东大会工作                  

                 人员应向其发放本实施细则,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股东大会在具体适用本细则时,遇                         

                 有具体操作事宜影响股东大会继续举行时,股东大会应即时就该等具                      

                 体操作事宜的程序事项做出决议,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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