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16-03-28 00:00:00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2015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切实保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双方发挥协同效应。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均采用市场价格,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该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主要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能够保证公司经营
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公司上市以来一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已为公司服务了23年。根据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决定不再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改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证天通”)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经审核中证天通的业务和资质情况,中证天通规模较大,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中证天通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充裕,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风险较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
     七、对公司2015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坚持谨慎投资的原则,严格执行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证券投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要求,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提高了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未有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独立董事:张楠    卢锐  吕巍
                                                        2016年3月24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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