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关于子公司收购余姚市兴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5%股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 2016-07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购余姚市兴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35%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为了进一步拓展动力电池用三元电池材料的产业链,满足快速增长的新能源 汽车市场对于三元电池材料的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荆门格林美”或“丁方”)已完成收购余姚市兴友金属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65%股权。此基础上,公司下属公司江苏凯力克钴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力克”或“甲方”)与目标公司股东高月春 (以下简称“乙方” )、高国伟(以下简称“丙方” )及荆门格林美经友好协商达 成协议,同意乙丙方将其所持有的合计目标公司35%的股权转让给甲方,甲乙丙 丁四方于2016年7月8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称“本协议”)。 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不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高月春 身份证号:330219*********853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6 号 2、高国伟 身份证号:330219*********836 住所:浙江省余姚市三七市镇祝家渡村祝江路西北 29 号 本次交易对方高月春、高国伟为父子关系,均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 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三、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余姚市兴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实收)资本:142.86 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敏 住所地: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曹娥路 20 号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锂离子蓄电池材料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 2、股权结构情况 目标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资本(万元)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荆门市格林美新材 料有限公司 92.86 92.86 65% 2 高月春 45 45 31.5% 3 高国伟 5 5 3.5% 合计 142.86 142.86 100%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荆门市格林美新材 料有限公司 92.86 92.86 65% 2 江苏凯力克钴业股 份有限公司 50 50 35% 合计 142.86 142.86 100% 3、主要财务数据 目标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总资产 69,483,486.55 63,212,377.47 负债 31,961,112.09 25,601,929.03 净资产 37,522,374.46 37,610,448.44 营业收入 59,471,335.00 17,019,658.14 净利润 1,193,072.18 88,073.98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乙丙方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 35%股权 以合计税后 91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方,即:以乙丙方合计应获得税后股权转让 价款 912 万元为原则,转让价格以价税合计的价格执行,乙丙方因股权转让收入 而发生的应纳税款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后,乙方转让 31.5%股权的税后应得价款为 820.8 万元,丙方转让 3.5%股权的价款为 91.2 万 元。 (二)丁方放弃对上述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三)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即共同与税务机关核定在乙丙方税后合计 获得 912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况下乙丙方应纳税额,核定后,乙丙方本次股权 转让的价款即为价税合计金额。甲方按下列方式分别将乙丙方应得股权转让价款 的税后部分付至乙丙方下列帐户。 1、本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应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50%; 2、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股权 转让价款。 (三)按上述约定所计的股权转让价款的税款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缴税 时需要乙丙方配合的,乙丙方应当配合。 (四)股权转让后,乙丙方不再是目标公司股东。 (五)其他约定 1、乙丙方保证:乙丙方合法拥有所转让的股权及其处分权,出资真实、合 法,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代持股情形,也不存在任何留置、抵押、 担保、转让限制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受第三人追索。 2、基于 2015 年乙丙丁三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后,乙 丙方应当继续协助目标公司完善《增资扩股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 1 项约定 的各项专利技术的应用,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3、 本次股权转让前的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继续由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但《增 资扩股协议》中关于增资扩股前的债权债务等的处理,仍适用《增资扩股协议》 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前的股东未分配利润(如有)由股权转让后的目标公司享有; 本次股权转让后,乙丙方积极协助目标公司追收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应收帐款。 4、本次股权转让后 2 年内,乙方、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自营或为他人经 营(不论是通过股权投资、任职、兼职等形式)与目标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以 顾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他方(包括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目标公司业务相同的技术 研发、技术服务。 5、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或者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 致本次股权转让未能实现的,违约方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100 万元。 (六)保密条款 1、除非按照对其适用的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构等有权机构的要求 予以披露之外,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都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 其他方和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本协议的谈判过程、本协议内容。否则,违 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本保密义务长期有效直至有关保密信息被依法公开之日止,而不论本协 议是否终止、无效、解除或被撤销。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如工商机关要求办理公证,则自 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和资金来源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主要依据 2015 年荆门格林美增资扩股收购目标公司 65%股权的评估报告,并结合当前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经过转让各方友好协商 确定。 本次股权收购所需的资金来源为江苏凯力克自有资金,本次收购不会对公 司及江苏凯力克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六、对公司的影响 目标公司拥有年产4000吨镍钴锰(NCM)三元动力电池材料生产线,拥有可 靠先进的技术和成熟市场体系,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完 全控股, 目标公司将增大公司新能源车用动力电池材料对市场的供应能力,良好 满足中国快速发展的电动汽车对电池材料增长的需要, 并且目标公司与江苏凯力 克及荆门格林美在三元材料终端应用领域及市场等多环节、多方位存在互补空 间,实现三元材料生产基地的技术、装备、品质管理的协同与融合,发挥人才、 技术、生产体系、品管体系与市场体系的协同效应,共同提升技术、降低成本, 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公司扩大新能源车用动力电池材料生产规模, 从而形成了四氧化三钴、 NCM前驱体、 NCA前驱体、镍钴锰酸锂正极材料等品种齐 全的电池材料体系,成为公司业绩增长的新动能。 七、其他 本协议签署后,后期经营过程中仍不能排除因政策、经营环境、市场及经营 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经营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 事会将积极关注相关的进展状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 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备查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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