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东磁: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056 证券简称:横店东磁 公告编号:2015-028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横店东磁”)于2015年6月12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控股”)的通知,2015年6月12日,横店控股与东阳市博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驰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横店东磁2,3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0%,转让价格为22.46元/股。本次转让后,博驰投资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司就该股份转让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次股份转让具体变动情况
股份转让前 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横店控股 22,905 55.74% 20,605 50.15%
博驰投资 0 0 2,300 5.6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交易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公司名称: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徐永安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万盛街42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83000049656
组织机构代码:71767258-4
税务登记证号:33078371762584
成立日期:1999年11月22日
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和经营:电子电气、医药化工、影视娱乐、建筑建材、房产置业、轻纺针织、机械、航空服务、旅游服务、商贸物流、信息网络、金融投资、教育卫生体育、畜牧草业;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法律禁止的除外,法律限制的凭有效证件经营)(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 140,000 70%
2 东阳市旅游促进会 60,000 30%
合计 200,000 100%
(二)受让方情况
公司名称:东阳市博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万盛街42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83000140047
执行事务合伙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梅锐
主营业务: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2015年6月10日
合伙期限:2015年6月10日至2035年6月9日止
主要合伙人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何时金等49名自然人 47,035.732 91.05%
2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4,622.268 8.95%
合计 51,658 100%
博驰投资是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平台,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横店控股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且代为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股份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为方便管理起见,员
工持股计划特规定在经持有人会议审议批准的情况下,委托横店控股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机构。
三、本次交易的影响
本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次转让后博驰投资将持有2,300万股横店东磁股份,但鉴于博驰投资是一个员工持股计划平台,决策机构是持有人会议,横店控股仅仅是受托为博驰投资做日常管理。
据此,横店控股与博驰投资并不构成《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且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行是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从而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的产权控制图如下:
横店集团控股 何时金等49名 社会公众股
有限公司 自然人
91.05%
8.95% 东阳市博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6% 44.25%
50.15%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四、承诺履行情况
横店控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此承诺已履行完毕。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严格履行,本次减持未违反上述承诺事项。
五、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股份转让方、股份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相关阅读:

验证码:
- 最新评论
- 我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