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799:华友钴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15-04-20 00:00:00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先审阅了《关于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审查的议案》,认为议案所述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过对议案的认真审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经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占公司营业收入或成本的比例较低,且在报告期内执行情况稳定。关联交易价格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无重大差异。报告期内无关联购销事项。我们认为议案所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对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拟定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数535,19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结转到以后年度。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未来的资本支出,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在注重回报投资者的前提下,该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没有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对201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认为公司201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结合了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符合公司所属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四、对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所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人员未在公司任职,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小组成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2014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成员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2015年度授权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并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查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其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附属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为除所属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任何个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情形。
    为保障公司和子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采用母子公司互保的模式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融资合理可行。我们认为议案所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整体利益。
    六、关于公司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财务稳健、审慎,严格遵循了其内控制度,目前不存在违规或失当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附属公司非正常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没有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七、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2014年财政部修订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调整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八、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认为:陈要忠先生、张福如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且任命程序合法、有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要忠先生、张福如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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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范顺科                     签字:
童军虎                     签字:
董秀良                     签字:
王颖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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