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78 : 科力远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股票代码:600478 股票简称:科力远 编号:临2013-030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
人)。
?涉案金额:判决本公司负担原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共计:892,843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对公司2013年度损益不会
产生负面影响。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科力远”)
于2013年7月8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1号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对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原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蓝天沈阳公司”]、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
[原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蓝天大连公司”]侵犯发
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判决,现将案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11月10日,本公司起诉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英可大连公司”)、 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可
沈阳公司”)、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丰公司”)专利侵权一案由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关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08 年
11月13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临 2008-52)。
1
二、有关本案的判决情况
2009年9月2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关于该判决的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判决公告》[临 2009-039])。
被告英可大连公司和英可沈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2010年6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关于该判决的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于2010年8月7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判决公告》(临 2010-015)。
2010 年 9 月,爱蓝天沈阳公司、爱蓝天大连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
民申字第1372号民事裁定,指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详见公司于2011
年4月26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临 2011-009)。
2013年7月8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1
号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1号:
1、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及湖南
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01号民事判决;
2、驳回科力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292100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共计297100元;原二审
案件受理费191671元,均由科力远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2号:
1、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及湖南
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02号民事判决;
2、驳回科力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232600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共计237600元;原二审
案件受理费166472元,均由科力远公司负担。均由科力远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件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
2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除需负担本案原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共计892,843元之
外,对本期利润无其他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1号。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2号。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7月9日
3
相关阅读:

验证码:
- 最新评论
- 我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