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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78:科力远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发布时间:2016-06-15 08:00:00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立足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0.1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重大投资、收购资产、资产抵押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四)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一)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上发表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和实地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如根据经营管理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意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5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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