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远: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科力远2015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高华”)作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或“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2015年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应持续督导期截至 2016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科力远2015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科力远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相关情况
公司于2015年4月4日公告已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
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59号)。
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公告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及《验资报告》等相关发行文件。根据相关发行文件,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财通基金-富春7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财通基金-富春72号资产管理计划,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兴全定增61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和兴全定增62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深圳宏图瑞利投资有限公司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77,356,864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7.91元;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登记托管手续;由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限售期为36个月,预计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6月10日,考虑到2018年6月10日为法定休息日,则可上市流通日期相应顺延至2018年6月11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公司于2016年5月实施了每10股转增5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转
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391,070,330 股;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限售
股份数量由77,356,864股变更为116,035,296股。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06 号),公司于2017年11月向盛春林、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8,616,350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469,686,680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宏图瑞利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本次认购的股份自2015年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发行对象履行了前述股份限售承诺。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16,035,296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6月11日。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限售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量 公司总股本比 数量 量
例(%)
财通基金-平
安银行-湖南
1 景明投资发展 40,181,643 2.73 40,181,643 0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兴全定增61号
2 特定多客户资 19,523,742 1.33 19,523,742 0
产管理计划
兴全定增62号
3 特定多客户资 18,389,583 1.25 18,389,583 0
产管理计划
4 深圳宏图瑞利 37,940,328 2.58 37,940,328 0
投资有限公司
合计 116,035,296 7.90 116,035,296 0
注:数值若出现部分表格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项目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 194,651,646 -116,035,296 78,616,350
流通股份合计
无限售条件的 1,275,035,034 116,035,296 1,391,070,330
流通股份合计
股份总额 1,469,686,680 0 1,469,686,680
六、核查意见
根据科力远与高盛高华于 2016年 7月28 日签订的保荐协议,科力远聘请
高盛高华作为科力远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高盛高华继续履行原保荐机构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职责(对应持续督导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
经核查,高盛高华认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和上市时间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应限售承诺。高盛高华对科力远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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