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18-10-16 09:55:00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实施业务整合事项 南洋科技拟实施的业务整合方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南洋科技的管理平台和资本运作平台职能,优化内部业务布局结构,本次整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实施的膜业务整合方案。 二、变更公司名称及简称事项 鉴于南洋科技已于2017年12月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南洋科技主营业务已变更为无人机和膜两大业务板块。为适应南洋科技业务、组织架构及战略规划的调整,满足南洋科技后续经营发展的需要,为使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变化、未来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相匹配,将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等变化相匹配,变更理由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及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变更。 三、关于201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的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需求,在 201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期状态下,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四、关于变更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不涉及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叶显根) (李永泉) (郑 峰) 年 月 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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