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关于全资子公司美拜电子意外起火爆炸事件的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2016-09-23 08:00:00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16-070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美拜电子意外起火爆炸事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7月10日上午,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拜电子”)老化车间发生意外起火爆炸。详情见2016年7月12日、8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临2016-059赣锋锂业关于全资子公司美拜电子意外起火爆炸事件并复牌的公告、临2016-067赣锋锂业关于全资子公司美拜电子意外起火爆炸事件的进展公告。
     2016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7.10”燃爆事故调查组《关于龙华办事处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7.10”燃爆事故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的通知,同日,美拜电子与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万春签订《关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之损失赔偿协议》(以下简称“赔偿协议”)。
     一、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3人受伤,其中1名消防战士轻伤,另外2人轻微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336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直接原因
     美拜公司B栋四楼高温老化房存放的电芯中个别劣质电芯因短路发生热失控燃烧,产生大量的热量,引起周边电芯温度升高,发生更强烈的热失控燃烧,从而形成电芯的连锁热失控燃烧反应。燃烧产生的大量高温易燃气体蔓延到周边区域,导致四楼的温度急剧升高,常温静置房、OCV测试车间等区域的电芯发生连锁热失控燃烧,放出更大量的易燃性气体,易燃气体浓度达到了爆炸极限,遇火源发生爆炸。
     (三)事故间接原因
     1、美拜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识别其生产锂离子电池的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四楼大量锂离子电芯尚处于静置老化生产阶段时关闭视屏监控设施,车间无人值守,且无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致使火灾未能及时被发现,错失了火灾初期的有效扑救时机。
     2、美拜公司应急队伍建设流于形式,应急值守力量配置不合理,应急器材配置不足,应急处置不及时。
     3、美拜公司厂房建筑内无事故排烟排风设施,造成易燃气体扩散、集聚,酿成爆炸事故。
     4、美拜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万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5、美拜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黄福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锂离子电池的生产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美拜公司高级经理钟哲辉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排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
     7、美拜公司安全员肖德保排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未能查出监控设备用电与车间生产用电共用回路的违章用电情况,导致监控失效,未能及时发现初期火灾。
     8、美拜公司生产部经理、生产部安全管理负责人刘益辉未能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未能有效排查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在电芯静置老化过程中未全程安排人员值守,导致初期火灾未能及时发现。
     9、锂离子电池的生产火灾危险性高,事故频发,难以有效控制,现行法规标准对锂离子电池适用性低,国家缺乏针对锂离子电池生产安全的专门法规,缺乏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致使企业内部管理和政府监管依据不足。
     10、龙华新区安监局、龙华消防监督管理大队、龙华办事处对美拜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四)事故性质、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1、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1)美拜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识别其生产锂离子电池的安全风险,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设置不足,厂房建筑布局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火灾应急管理不足,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美拜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万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美拜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黄福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锂离子电池的生产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十八条第四、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由于本次事故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建议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美拜公司高级经理钟哲辉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排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未有效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由于本次事故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建议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5)美拜公司安全员肖德保进行的排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未能查出监控设备用电与车间生产用电共用回路的违章用电情况,导致监控失效,未能及时发现初期火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由于本次事故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建议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6)美拜公司生产部经理、生产部安全管理负责人刘益辉未能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未能有效排查出生产车间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在电芯静置老化过程中未全程安排人员值守,导致初期火灾未能及时发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由于本次事故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建议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责成美拜公司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评价,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找出来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并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从产品设计、材料开发、工艺技术等方面不断改进,促进本行业安全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
     2、责成美拜公司按内部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责任追究,追究公司内部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将内部处理结果报新区安监、消防监管部门备案。
     3、责成龙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锂离子电池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在全区组织开展锂离子电池企业专项安全整治,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和技术改造,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并向新区管委会做出检查。
     4、责成龙华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严格锂离子电池企业消防监管标准,组织开展全区锂离子电池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大力提升全区锂离子电池企业火灾事故的防控能力,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向新区管委会做出检查。
     5、责成龙华办事处对辖区锂离子电池企业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安全条件不达标的企业,组织开展锂电池企业从业人员和安全执法、巡查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向新区管委会做出检查。
     二、赔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李万春
     1、火灾事故损失赔偿
     (1)2016年3月22日,甲方A栋四层发生火灾(以下简称“第一次火灾”),预计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03,481.00】元,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以相关部门的最终认定为准。
     (2)2016年7月10日,甲方老化车间发生意外起火爆炸(以下简称“第二次火灾”),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火灾事故原因尚未认定。火灾预计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358,799.00】元,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以相关部门的最终认定为准。
     (3)乙方同意按照相关部门认定的具体金额,以自有资金赔偿上述两次火灾给美拜电子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双方同意,乙方上述补偿款将以以下方式分期支付:
     乙方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现金500万元人民币;剩余补偿款预计【44,262,280.00】元,乙方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到位,具体金额以相关部门的最终认定为准。
     2、合作项目损失赔偿
     (1)乙方同意,甲方因采购江西金路新能源有限公司圆柱型锂离子电池、湖南省庆胜新能源有限公司聚合物软包锂电池事宜招致损失(以下简称“合作损失”),乙方将就该等合作损失在2017年12月31日前无法赔付到位的部分,以自有资金向甲方先行赔偿。
     (2)乙方确认并同意,上述所述之合作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无法收回、合作方产品质量、逾期交货等导致的损失,且无论该等损失发生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
     (3)双方确认并同意,在乙方向甲方先行赔偿的前提下,如甲方在2017年12月31日后就合作损失获得任何赔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该等赔付款之金额等额返还予乙方,且返还金额至多不超过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之先行赔偿款金额。
      3、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上述补偿款,则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及胡叶梅以其持有的赣锋锂业(股票代码:002460)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如下:应补偿股份数量=补偿款未到位部分2017年12月1-31日赣锋锂业平均收盘价。
     乙方及胡叶梅应对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赣锋锂业应在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收到全部补偿款的3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乙方及胡叶梅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相关方案。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3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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