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三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21 09:12:00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三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四届三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9年6月20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配股方案决议有效期、确定配股数量、修订配股预案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经调整决议有效期、确定配股数量后的配股发行方案以及修订后的《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审议本次修订配股方案及预案等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确定的配股数量;同意本次调整配股公开发行证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修订配股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三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三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坤伦 潘 鹰 魏向辉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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