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31 09:16:00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首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首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业绩、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满足解锁条件,同意公司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办理首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坤伦 潘 鹰 魏向辉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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