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度配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布时间:2019-08-06 09:19:0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配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一九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 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配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天齐锂业”)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发行人申请 2019 年度配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配股”)事宜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 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并根据发行人《2019 年一季报》的披露及相关信息的更新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配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配 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配股发行股票反馈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 书》”)。 鉴于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请做好天齐锂业 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本所律师就涉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 在开展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了发行人如下保证: 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验资与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主要是对境外律师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保荐机构在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配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保荐机构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其引用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之外,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专项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 SQM 股权收购。SQM 公司为智利及美国两地双重上市公司,申请人 2018 年 12 月以 40.66 亿美元完成购买 SQM 公司 23.77%股权,购买交易定价为 65 美元/股,收购完成后申请人成为 SQM 公司第二大股东。根据 SQM 章程,SQM 的 董事会由 8 名成员组成,申请人通过子公司提名三名董事。为了完成该交易,申请 人于 2018 年 11 月新增并购贷款 35 亿美元。申请人收购支付对价的对应估值高于 按收益法的估值结果。收购完成后,SQM2019 年 1-3 月业绩下滑,净利润同比下降幅度为-28.88%。申请人称主要原因是 SQM 与 Corfo 的租赁费由固定费率调整为按产品销售价格高低累进费率计算导致大幅增加。请申请人说明和披露:(1)购买SQM 公司 23.77%股权的交易的决策过程及履行的程序,收购 SQM 股权是否涉及除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是,前述股权收购是否均已经获得必要的审批或完成必要的备案程序;(2)结合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提名,提名的 3 名董事 在董事会中的作用等,进一步说明申请人能否对 SQM 实施重大影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3)结合 A 股公司收购境外公司案例进一步说明以高于评估收益法的估值结果作为支付对价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4)结合收购后 SQM 公司就业绩下滑的情况进一步说明当时评估预测的基础及依据是否充分,采用的评估参数是否与行业发展趋势、周期性波动影响、市场需求及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是否已考虑了 SQM 与 Corfo 之间租赁费大幅增加、销量大幅的因素,是否足够谨慎和合理,结合当前碳酸锂、氯化钾价格和产量量化分析租赁费调整对 SQM2019 年业绩 的影响;(5)2019 年 7 月 9 日,SQM 公司 A 类股收盘价格折合 29.45 美元/股,B 类股 28.79 美元/股,对比收购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补充说明 SQM 股价下跌对并 购贷款以及收购估值结论的影响;(6)以 2019 年 3 月 31 日而不是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减值测试评估基准日的原因;本次交易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截止 2019 年 3 月末的账面价值为 291.39 亿元,远大于 SQM 截止 2019 年 1 月末的净资产,且申 请人于 2019 年 3 月末进行减值测试时,对主要产品销量和售价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预计的 2019-2027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毛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高于 SQM2016-2018 年的复合增长率,永续增长率由前次的 0.00%调整为 3%,据此 得出的长期股权投资估值是否合理;结合 SQM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3 月 31 日收盘价以及 2018 年全年股价波动情况,说明申请人持有的 SQM25.86%股 权按照收盘价折算的价值与减值测试估值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7)根据 SQM的章程或类似文件及 SQM 所在国的法律法规,SQM 向其股东分配红利需要履行何种审批程序,是否存在特殊限制,申请人能否对 SQM 分红事宜具有决定性影响,申请人投资 SQM 的主要回报来源,如何确保申请人或其控制的主体提出的分红方案获得批准并实施,是否存在 SQM 其他股东不配合分红的风险;(8)收购完成后申请人是否新增 SQM 采购锂原料等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持续和稳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方法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告知函》问题之 2) 答复: (一)购买 SQM 公司 23.77%股权的交易的决策过程及履行的程序,收购 SQM 股权是否涉及除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是,前述股权收购是否均已经获得必要的审批或完成必要的备案程序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相关公告、智利律师 CareyyCía. Ltda.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反垄断事项的《备忘录》、《FNE 调 查备忘录》及《交割备忘录》、加拿大律师 Fasken Martineau Dumoulin LLP 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美国律师 Weil, Gotshal&MangesLLP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交割备忘录》、公司与智利国家经济检察官办公室签订的《庭外协议》、购买 SQM23.77%股权相关的交易文件、决策程序文件以及必要审批、登记及备案程序文件。 1. 购买 SQM 23.77%股权的交易背景和战略意义 公司是中国和全球领先、以锂为核心的新能源材料企业,业务涵盖锂产业链的关键阶段。公司坚持“夯实上游,做强中游,渗透下游”的战略,在推动内生增长的同时,积极围绕战略目标进行外延式产业布局。2014 年,公司完成对泰利森控股权的收购,从而能够大规模且稳定地从格林布什矿场获得优质、低成本的锂精矿,实现锂原料自给自足,显著增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地位。虽然经过多年努力,公司已从单纯的锂加工企业升级转型为掌握一定锂资源、产业链更完善并形成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锂业集团,但公司也深刻认识到,在全球新能源汽车和锂电池行业需求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全球锂行业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因此从公司长期战略发展的角度而言,公司必须积极把握能够增强持续竞争能力的重大战略性机会。 此外,近年来,国务院《“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中国制造 2025》等国家战略规划和举措陆续出台,明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和电动工具、电动自行车、新型储能等成为国家重点投资发展的领域。发展新能源汽车是国家战略,而锂资源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核心之一。但我国锂资源主要集中在青海、西藏、四川等地区,受资源禀赋、开发条件、提锂技术等限制,国内卤水锂和矿石锂的开发程度都较低,而全球优质盐湖锂资源主要集中在南美“锂三角”(智利、阿根廷、玻利维亚),我国锂原料对外依赖度仍然较高。因此从增强我 国新能源产业链整体竞争力的角度而言,完善锂资源战略性布局、增强对全球优质锂资源的话语权和掌控力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为进一步夯实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提升公司的产业竞争力、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并促进我国新能源产业提质升级,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希望进一步加强在全球的锂矿和盐湖资源的战略性布局。但全球范围内优质锂矿和盐湖资源稀缺,交易机会有限。 SQM 主要从事锂及其衍生品、特种植物肥料、钾肥和工业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 是全球领先的锂化工产品生产商和最大的碘、硝酸钾生产商。其运营的智利阿塔卡玛盐湖是全球范围内含锂浓度高、储量大、开采条件成熟的锂盐湖。自 2001 年 Potash(Nutrien 前身)持股 SQM 以来,SQM 股权结构长期比较稳定,主要股东一直为 PAMPA 集团、Nutrien 集团及 Kowa 集团,各主要股东出售 A 类股的意愿较弱。2016 年 9 月,Potash 与竞争对手 Agrium 发布公告,双方拟合并新设公司 Nutrien。为 Potash 和 Agrium 合并之目的,印度和中国的反垄断审查机构要求 Potash 满足一系 列条件,其中包括在 2017 年 11 月 2 日起的 18 个月内剥离其持有的 SQM 股权,因 而产生了十分难得的 SQM 公司 A 类股交易机会。 公司经过多轮竞标和谈判,最终成功购买了 Nutrien 集团持有的 SQM23.77%A 类股权,并获得了能够行使 A 类股表决权的最大值,从而实现战略性布局世界最优质的盐湖锂资源,有利于公司完善资源布局、进一步提升长期竞争实力,并有利于促进我国新能源产业提质升级,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 该次购买 SQM 公司 23.77%股权交易的决策过程及履行的程序 (1) 交易对方的决策程序 2018 年 4 月 25 日,购买 SQM23.77%股权交易的交易对方 Nutrien 及其 3 个全 资子公司 Inversiones RAC Chile S.A.、Inversiones El Boldo Limitada 和 Inversiones PCS Chile Limitada 完成内部授权程序。 (2) 天齐锂业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签署购买 SQM 公司 23.77%股权的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同 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ITS 就该次交易与交易对方 Nutrien 及其 3 个全资子公司 签署了《协议》,拟以 65 美元/股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 SQM23.77%股权。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 《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该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议案,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包括 《关于签署购买 SQM 公司 23.77%股权的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等与该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议案。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9 日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申请并购贷款暨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牵头的跨境并购银团申请贷款 25 亿美元,向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牵头的跨境并购银团申请贷款 10 亿美元。 根据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ITS 与交易对方就该次购买 SQM 公司 23.77%股权交 易签署的《协议》和美国交易律师 Weil, Gotshal & Manges LLP 出具的《交割备忘 录》,截至 2018 年 12 月 5 日,该次购买的交割条件均已满足。 该次交易的交易价款 40.66 亿美元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已由公司及子公司 ITS 支付给交易对方,该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已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在智利的中央证券存 管处由交易对方转让给公司子公司 ITS,标的股权已办理完成交付手续。 (3) 购买 SQM 23.77%股权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根据智利律师 Carey y Cía. Ltda.(智利为交易标的 SQM 所在地)、加拿大律师 FaskenMartineau DumoulinLLP(加拿大为交易对方 Nutrien 所在地)、美国律师 Weil,Gotshal&MangesLLP(美国为交易协议适用法律国)以及本所作为中国律师(中国为交易买方天齐锂业所在地)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交割备忘录》等,该次购买涉及的中国及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下: A. 购买 SQM 23.77%股权涉及的中国审批或备案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 日取得国家发改委就该次购买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 案通知书》(发改办外资备[2018]366 号)。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取得四川省商务厅就该次购买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 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5100201800120 号)。 该次购买已完成中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部门就该次交易申报的审查,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 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函[2018]第 16 号)。 该次购买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就 Potash 与 Agrium 合并事项出具的反垄断审查通过意见项下有关公司可作为被剥离股权适宜买方的认可。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就该次购买办理完成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 汇登记手续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35510000201811010189)。 B. 购买 SQM 23.77%股权涉及的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审批或备案程序 该次购买于 2018 年 6 月 7 日获得印度反垄断审查机构就 Potash 与 Agrium 合并 事项出具的反垄断审查通过意见项下有关公司可作为被剥离股权适宜买方的认可。 根据智利律师 Carey y Cía. Ltda.就该次购买反垄断相关事项出具的《备忘录》, 该次交易不构成智利反垄断监管法律项下的经营者集中且不触发申报标准,无需向智利的反垄断机构智利国家经济检察官办公室(the National Economic Prosecutor’s Office,以下简称“FNE”)主动进行申报。2018 年 6 月 16 日,公司收到 FNE 就公 司购买 SQM 23.77%股权的调查通知。FNE 经过调查,认为不能完全排除交易完成 后竞争者之间以协同行为导致潜在竞争影响的可能。公司不完全同意 FNE 的分析与 认定,但本着合作的态度,公司与 FNE 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签订《庭外协议》。2018 年 10 月 4 日,公司取得智利反垄断法院对于《庭外协议》的批准。 同时,根据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ITS 与交易对方就该次购买 SQM 公司 23.77% 股权交易签署的《协议》,该次购买已取得适用法律项下的所有审批系交割条件之一。 根据美国律师 Weil, Gotshal & Manges LLP 针对该次购买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出具 的《交割备忘录》,截至其出具之日,该次购买的全部交割条件均已满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该次购买 SQM 23.77%股权交易已获得中国及 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必要的审批并完成必要的备案程序。 (二)结合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提名,提名的 3 名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等,进 一步说明申请人能否对 SQM 实施重大影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 SQM 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政策等公司治理文件、SQM 公司相 关公告、公司子公司 ITS 与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签署的《董事关系协议》、智利律师CareyyCía. Ltda.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交割备忘录》等资料,与智利律师 Carey y Cía. Ltda.进行了沟通。 1. SQM 的股权结构及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利 (1) SQM 的股权结构及股东大会表决权的相关规定 SQM 公司章程规定,SQM 的股本构成包括 A 类股和 B 类股,合计股份数量为 263,196,524 股;其中 A 类股股本为 142,819,552 股,占 SQM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4.26%,B 类股股本为 120,376,972 股,占 SQM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45.74%。每股 A 类股股份与每股 B 类股股份享有平等的分红权,除董事选举事项外,在股东大会上也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SQM 股东大会主要审议的事项包括:由董事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及利润分配方 案;选举/罢免董事、清算管理人、观察员;决定审计机构;确定董事薪酬;批准投资政策和融资政策等。在进行股东大会表决时,每一股 A 类股及 B 类股在股东大会 中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同时,每位股东就其拥有的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任一股东(包含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SQM 股份数量不得超过 SQM 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的 32%;行使 A 类股或 B 类股表决权的比例也分别不得超 过 SQM 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 A 类股或 B 类股的 37.5%。此外,修改 SQM 公司章 程中关于股东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不得超过总股份数的 32%的内容需要由 SQM已发行的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 75%以上表决通过。 (2) 目前,公司为 SQM 第二大股东,相应享有合计 25.86%的表决权及 37.5% 的 A 类股表决权,并拥有要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等权利 根据 SQM 2018 年年报,截至 2019 年 4 月 1 日,PAMPA 集团合计持有 SQM 32.00%的股权;公司通过 ITS 及天齐锂业香港合计持有 SQM 25.86%股权,包括 62,556,568 股 A 类股和 5,516,772 股 B 类股,为 SQM 的第二大股东。 依据前述 SQM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合计拥有 SQM25.86%表决权;因持有 SQM 已发行的 62,556,568 股 A 类股股份(占 SQM 已发行的 A 类股股份中的 43.80%), 相应享有 37.5%的 A 类股表决权。 SQM 的持股情况较为分散。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PAMPA 集团 及公司以外,SQM 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不超过 5%。同时,公司作为拥有 SQM 合计 25.86%表决权的第二大股东,拥有随时提议召开特别股东大会、指示 SQM 在其年度报告中纳入其对 SQM 经营业务的意见或提议、指示 SQM 在与股东之间就股东大会通知、委托书、公司决定或类似事项发出的所有信函或通信中纳入其意见或提议等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作为 SQM 的第二大股东,相应拥有 25.86%表决权及提议召开 特别股东大会等额外权利。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股东层面可以对 SQM 施加重大影响。 2. SQM 的董事会及公司享有的董事提名权 (1) SQM 董事会结构及选举机制 SQM 公司章程规定,SQM 的董事会由 8 名成员组成,其中持有 A 类股的股东 有权选举 7 名董事,持有 B 类股的股东有权选举 1 名董事,8 名董事中应至少包含 1 名独立董事。 在进行董事选举时,A 类股和 B 类股每股均对应一票,股东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表决权合并投票给任一候选人或分拆投票给多个候选人。A 类股股东和 B 类股股东分开表决,得到该类股投票数最多的人当选,直到该类股应选举的董事人数已选举完毕。在选举董事时,任一股东(包含其关联方)行使 A 类股表决权的比例不得超 过 SQM 已发行的拥有表决权的 A 类股的 37.5%。 (2) SQM 董事会职责及表决机制 据 SQM 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政策的相关规定,SQM 由董事会进行管理,董事 会有权审议决定除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于 SQM 整体战略规划、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安排均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其主要职权如下: A. 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及发展方案; B. 选聘公司 CEO 及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持续性的评估; C. 制定及时更换公司 CEO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计划; D. 批准超过 500 万美元的对外投资(不包含已在年度资本支出计划中维持性 资本支出); E. 批准年度运营预算; F. 审阅并批准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 G. 批准公司投融资政策并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H. 审阅可持续发展报告; I. 审阅并批准公司需于智利递交的年度报告。 依据 SQM 公司章程,每月需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每次董事会至少需要 5 名 董事出席;相关决议由出席的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如出现平局,董事 长具有最终决定权。 (3) 公司可向 SQM 提名 3 名董事,3 名董事可通过董事会有效参与 SQM 公司治理与整体经营决策 公司因持有 SQM 已发行的 62,556,568 股 A 类股股份(占 SQM 已发行的 A 类 股股份中的 43.80%),相应享有 37.5%的 A 类股表决权。 依据 SQM 现有股权结构及 SQM 章程规定的 SQM 董事选举机制及任一股东 (包含其关联方)行使 A 类股表决权的比例不得超过 SQM 已发行的拥有表决权的 A 类股的 37.5%之限制,公司可向 SQM 提名 3 名董事,并可确保其提名的 3 名候 选人当选董事会成员;同时,在前述董事会表决机制下,公司所提名的 3 名董事对于 SQM 董事会的决议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综上,公司可提名 3 名董事会成员,并确保 3 名候选人当选;3 名董事会成员 可通过董事会有效参与 SQM 的公司治理与整体经营决策,并对董事会的决议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董事会层面亦可对 SQM 施加重大影响。 3. 目前,公司提名的 3 名董事候选人已经成功进入 SQM 董事会且积极参与 SQM 的公司治理,能对 SQM 施加重要影响 (1) 公司已提名 3 名董事,相关董事均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与背景 公司子公司 ITS 向 SQM 提名了 Georges De Bourguignon 先生、Robert J. Zatta 先生及 Francisco Ugarte 先生共计 3 名 SQM 董事候选人,并与上述董事候选人分别 签订了《董事关系协议》。 公司提名的 3 名董事符合公司与 FNE 签订的《庭外协议》中关于公司提名的 SQM 董事身份的相关要求,且均具有深厚的专业背景及丰富经验:Georges DeBourguignon 先生为智利知名经济学家,创立并领导知名企业财务咨询公司 AssetChileS.A 和资产管理公司 AssetAGF,曾在多家大型国际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位;Robert J. Zatta 先生为美国企业高管,曾在多家美国知名企业担任财务管理以及企业战略发展的高级职位;Francisco Ugarte 先生为智利知名律师,为智利和国际公司及 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2) 公司提名的 3 名董事候选人已成功入选董事会及委员会且积极参与 SQM 的公司治理 根据 SQM 披露的公告,智利当地时间 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提名的前述 3 名董事候选人已在当日召开的 SQM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全部当选为董事会成员。 同时,在 SQM 董事会下设的三个委员会中,GeorgesDeBourguignon 先生入选 审计/董事委员会(负责审阅外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等公司财务风险等管理事项),Robert J. Zatta 先生入选安全、健康及环境委员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审阅公司安全、健康、环保及可持续发展等相关事项、政策并相应提出建议),Francisco Ugarte 先生入选 SQM 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审阅公司治理相关事项、政策并相应提出建议)。 目前,公司提名的 3 名董事在当选后已开始正常履职并积极参与 SQM 的公司 治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提名的 3 名董事已参加了自其成功入选董事会后的历次 SQM 董事会,并对相关议题进行了表决。因此,本所律师认为,3 名董事已通过董事会有效参与 SQM 的公司治理与整体经营决策,对董事会的决议结果具有一定影响力。 4. 公司将对 SQM 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就本小题的答复,请见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对 <关于请做好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之核查意见》和信永中和会计所出具的《 <关于请做好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中问题的专项报告》。 (三)结合 A 股公司收购境外公司案例进一步说明以高于评估收益法的估值结 果作为支付对价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本所律师查阅了近期 A 股公司收购境外公司案例、SQM 公司相关公告、智利 律师 CareyyCía. Ltda.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交割备忘录》、前次重组估值及本次减值测试的估值报告。 1. 购买 SQM 23.77%股权交易的定价依据 国际并购一般为完全市场化的交易。依据国际并购惯例,交易定价一般会综合考虑标的资产的财务数据、估值水平等财务因素,以及国家因素、地方政府、行业竞争态势、企业管理人员、买卖双方的议价能力、具体交易条款设置等非财务因素而确定。因此,国际并购的交易定价往往是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多方协商博弈后的结果,而并非单纯依赖评估/估值报告的评估/估值结论。 在购买 SQM23.77%股权的交易中,交易对方 Nutrien 集团采取邀请多方竞争性 报价,然后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因此,以估值报告的估值结论作为定价依据在该次交易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阿塔卡玛盐湖的优质资源禀赋、SQM 具备稳健可靠的盈利能力等多种因素,公司在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经过多轮报价以及交易双方的协商谈判确定了最终的市场化交易价格。 2. 购买 SQM 23.77%股权的相关估值情况 在公司购买 SQM23.77%股权的交易中,公司聘请了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开元评估”)对 SQM 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估值并出具了《智利化工矿业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估值报告》(开元评咨字[2018]041 号)(以下简称“前次重组估值”)作为参考,但该次购买不以估值结论作为定价依据。 (1) 购买 SQM 23.77%股权交易收益法的估值情况 开元评估以 2017年 12 月 31日为估值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对 SQM 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估值,并选择收益法的估值结果作为估值结论。收益法下,在满足估值假设前提以及 SQM对于阿塔卡玛盐湖租赁矿业权在 2030 年末截止并不再续 期的前提下,SQM 的股东全部权益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 160.05 亿美 元。 同时,考虑到 2030 年 SQM 与 Corfo 续签相关协议预计不存在重大障碍,开元 评估因此在基于 2030 年SQM可成功续期并继续取得阿塔卡玛盐湖租赁矿业权的假设下,亦采用收益法对 SQM 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为 211.98 亿美元。 (2) 关于 2030 年 SQM 与 Corfo 续签《租赁协议》及《项目协议》相关情 况的说明 根据智利相关法律法规,锂矿被认为是一种“不可授予”(勘探、开采及提炼)的物质,其勘探及开采仅可直接由智利政府或国有企业独家进行,或者由私人(公司)根据智利共和国总统令中的条款及条件获得行政性许可(AdministrativeConcessions)或与智利政府签订特别运营合同(SpecialOperationContracts)的方式进行。 1993 年,SQM 与 Corfo 签署《租赁协议》及《项目协议》,就 SQM 向 Corfo 租 赁阿塔卡玛盐湖租赁矿业权并相应向 Corfo 支付租赁费等事宜进行约定。2018 年 1月,SQM 与 Corfo 修订并签署的新《租赁协议》及《项目协议》。该等协议将于 2030年 12 月 31 日到期,因此,后续需履行相应程序进行协议续签。 根据前述协议,Corfo 应尽其最大努力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之前组织公开招标 或承包程序(以下简称“公开程序”),以完成关于开采该等协议项下租赁矿业权的合同的续签。在 Corfo 开展前述公开程序过程中,将综合考量参与方的经营能力、过往的经营经验和业绩、环保记录等多重因素。目前,SQM 已在阿塔卡玛盐湖区运营多年,拥有良好而完备的基础设施,亦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当地矿区水文、地质等具体技术数据及盐湖开发的成熟经验。同时,受益于其多元化的锂化合物及化肥产品组合,SQM 可享受较高的经营效率,最大化降低综合开发成本。基于上述,SQM 在前述续签程序中具有非常突出的优势。 此外,如前所述,2018 年 1 月,SQM 成功与 Corfo 修订并签署相关协议;此次 成功修订表明,SQM 作为一家智利公司,与 Corfo 之间就可动用金属储量等协议关键事项进行持续沟通协商具有可行性。 根据智利律师出具的尽调报告,SQM延长和续签其与Corfo之间的《租赁协议》及《项目协议》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综上,预计 2030 年前述协议到期后,SQM 与 Corfo 就相关协议进行续签不存 在重大障碍。 3. 购买 SQM 23.77%股权的交易定价与估值情况的比较 2015 年以来,A 股上市公司涉及向非关联方收购境外标的的重组案例中,部分 交易对价高于收益法估值结果的案例情况如下: 收购方 收购标的 收购 标的 首次 交易对价 收益法 差异率 股比 所处行业 公告日 估值结果 金达威 iHerb 4.80% 保健品 2018/6/29 10,000.00 万美元 9,427.20 万美元 6.08% (002626.SZ) DAI,CF 商赢环球 Holdings 及 100.00% 纺织服装 2017/6/6 3,150.00 万美元 3,058.00 万美元 3.01% (600146.SH) TO Holdings 经营性资产包 中鼎股份 Tristone 100.00% 机动车零配件与 2017/1/24 18,500.99 万欧元 18,080.68 万欧元 2.32% (000887.SZ) 设备 上海电力 KE 公司 66.40% 电力 2016/10/31 179,700.00 万美元 158,750.00 万美元 13.20% (600021.SH) 均胜电子 KSS 公司 100.00% 汽车零部件 2016/2/16 92,116.00 万美元 92,046.12 万美元 0.08% (600699.SH) 开创国际 ALBO 100.00% 食品加工与肉类 2015/11/26 6,100.00 万欧元 5,800.00 万欧元 5.17% (600097.SH) 数据来源:Wind,相关公司公告 注:收益法估值结果列示的为按收购股比相应进行调整后的结果;差异率=(交易对价/收益法估值结果-1) 公司购买 SQM 23.77%股权最终确定的交易作价为 65 美元/股,总交易价款为 40.66 亿美元,对应的 SQM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71.08 亿美元。 交易价格与开元评估收益法的估值结果 160.05 亿美元相比,溢价率为 6.89%, 溢价幅度不高,与前述 A 股公司以高于收益法估值结果的交易对价购买境外标的的 案例相一致,符合跨境并购惯例;交易价格与基于 2030 年 SQM 可成功续期并继续 取得阿塔卡玛盐湖租赁矿业权的假设下的测算结果 211.98 亿美元相比,则交易价格 低于此测算结果,折价率为 19.31%。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购买 SQM 23.77%股权的交易价格系在综合考虑多 重因素下根据市场化报价及交易双方谈判协商而确定,符合国际并购交易惯例,定 价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结合收购后 SQM 公司就业绩下滑的情况进一步说明当时评估预测的基 础及依据是否充分,采用的评估参数是否与行业发展趋势、周期性波动影响、市场 需求及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是否已考虑了 SQM 与 Corfo 之间租赁费大幅增 加、销量大幅的因素,是否足够谨慎和合理,结合当前碳酸锂、氯化钾价格和产量 量化分析租赁费调整对 SQM2019 年业绩的影响 就本小题的答复,请见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对 <关于请做好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之核查意见》和信永中和会计所出具的《 <关于请做好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中问题的专项报告》。 (五)2019 年 7 月 9 日,SQM 公司 A 类股收盘价格折合 29.45 美元/股,B 类 股 28.79 美元/股,对比收购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补充说明 SQM 股价下跌对并购贷款以及收购估值结论的影响 本所律师查阅了 SQM 的历史股票价格信息及新能源行业内其相似公司的股票 走势信息、公司 35 亿美元并购贷款相关协议等资料。 1. 关于 SQM 股价下跌的情况说明 根据 Bloomberg 数据,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SQM 公司 A 类 股及 B 类股的价格走势如下图所示: 单位:美元/股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2018-01 2018-04 2018-07 2018-10 2019-01 2019-04 2019-07 B类股 A类股 数据来源:Bloomberg 注:图内 A 类股的价格为 SQM 公司 A 类股在智利圣地亚哥证券交易所当日收盘价基于 当日智利比索与美元的汇率进行折算后价格;B 类股的价格为 SQM 公司 B 类股在美国纽约证 券交易所的存托股份 ADSs 的收盘价格 2018 年以来,SQM 股价呈现一定的调整趋势。2018 年上半年,其股价在一定 区间内有所波动。2018 年下半年以来,SQM 的股价呈现下跌趋势:2018 年 5 月 3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其 A 类股股价由 50.66 美元/股下降至 30.78 美元/股,下跌 幅度达 39.25%;其 B 类股股价由 52.13 美元/股下降至 30.55 美元/股,下跌幅度为 41.40%。 2. SQM 股价下跌对于 35 亿美元并购贷款的影响 (1) SQM 股价下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 35 亿元并购贷款的偿还产生实 质性不利影响 SQM 是全球领先的锂化工产品供应商和最大的碘、硝酸钾生产商,其运营的智 利阿塔卡玛盐湖资产,含锂浓度高、储量大、开采条件成熟、经营成本低,是全球范围内禀赋十分优越的盐湖资源。公司购买 SQM 23.77%股权是公司围绕自身战略发展目标、完善在全球范围内优质盐湖资源战略性资源布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自身在全球锂行业的竞争优势及在上游资源领域的话语权。因此,公司购买 SQM 股权是以产业布局为目的,并非单纯为了获取股价波动带来的财务性投资收益。SQM 股价下跌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针对 35 亿美元并购贷款的偿还义务,目前公司已制定较为明确及可实施的还 款计划。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主要利用自身经营活动产生的稳定的现金流及 SQM 向公司的分红作为偿付利息的主要资金来源;亦将充分调动公司内外所有可用的财务资源,综合利用包含本次配股在内的各类股权类融资工具、债券类融资工具及现有的银行授信额度确保并购贷款本金的偿付。 因此,SQM 股价下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 35 亿元并购贷款的偿还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 (2) 依据并购贷款相关协议的约定,目前 SQM 股票市值波动对并购贷款没 有影响,公司无需履行额外担保义务 根据天齐锂业及其子公司与贷款银团签署的并购贷款相关协议,作为担保措施 之一,ITS 将其持有的 SQM 公司 62,556,568 股 A 类股中的 71.43%以第一顺位股份 质押、另外 28.57%以第二顺位股份质押作为《高级贷款协议》项下 25 亿美元高级 贷款的担保;ITS 将其持有的 SQM 公司 62,556,568 股 A 类股中的 28.57%以第一顺 位股份质押作为《夹层贷款协议》项下 10 亿美元夹层贷款的担保。 根据前述并购贷款相关协议的约定,自并购贷款放款之日起一年内,SQM 股票 市值波动对并购贷款没有影响。自并购贷款放款之日起一年后,天齐锂业需要遵守关于担保覆盖比率的财务承诺,SQM 股票的市场价格是计算担保覆盖比率的参数之一,SQM 股票市值的波动可能影响担保覆盖比率的计算结果。如担保覆盖比率触发约定条件,则公司需要在收到代理银行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追加抵押物,履行额外担保义务,以使得担保覆盖比率符合约定,在该种情况下,SQM 股票市值的波动不会触发强制提前还款。 综合以上分析,本所律师认为,依据并购贷款相关协议的约定,目前 SQM 股 票市值波动对并购贷款没有影响,公司无需履行额外担保义务。 3. SQM 股价下跌不会对前次重组估值结论产生影响 就本小题的答复,请见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对 <关于请做好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之核查意见》和信永中和会计所出具的《 <关于请做好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中问题的专项报告》。 (六)以 2019 年 3 月 31 日而不是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减值测试评估基准 日的原因;本次交易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截止 2019 年 3 月末的账面价值为 291.39 亿元,远大于 SQM 截止 2019 年 1 月末的净资产,且申请人于 2019 年 3 月末进行 减值测试时,对主要产品销量和售价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预计的 2019-2027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毛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高于 SQM2016-2018 年的复合增长率,永续增长率由前次的 0.00%调整为 3%,据此得出的长期股权投资估值是 否合理;结合 SQM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3 月 31 日收盘价以及 2018 年 全年股价波动情况,说明申请人持有的 SQM25.86%股权按照收盘价折算的价值与 减值测试估值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就本小题的答复,请见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对 <关于请做好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之核查意见》和信永中和会计所出具的《 <关于请做好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中问题的专项报告》。 (七)根据 SQM 的章程或类似文件及 SQM 所在国的法律法规,SQM 向其股 东分配红利需要履行何种审批程序,是否存在特殊限制,申请人能否对 SQM 分红事宜具有决定性影响,申请人投资 SQM 的主要回报来源,如何确保申请人或其控制的主体提出的分红方案获得批准并实施,是否存在 SQM 其他股东不配合分红的风险 本所律师查阅了 SQM 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文件、SQM 公司相关公告及 2018 年年度报告、智利律师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交割备忘录》、公司子 公司 ITS 与 PAMPA 集团签署的《协议》、公司相关公告等文件,与智利律师 Carey y Cía. Ltda.进行了沟通。 1. SQM 向其股东分配红利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 SQM 公司章程、智利律师 Carey y Cía. Ltda.针对公司购买 SQM23.77%股 权交易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SQM 的股息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中或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未分配利润余额中支付,并应根据适用的股东大会决议或智利第 18.046 号法律及其规章的规定进行分配。如果 SQM 存在累计亏损,则相应会计年度所赚取的利润将首先用于弥补亏损。 SQM 的利润分配包括期中利润分配和年度利润分配: SQM 的期中利润分配于每个季度进行,其分配方案由 SQM 的董事会审议,由 出席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如出现平局,董事长具有最终决定权。SQM 董 事会有 8 名成员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为不低于 5 人。董事会关于 SQM 期中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由任一董事均可提出,包括由公司全资子公司 ITS 提名并当选的 3 名 SQM 董事。 就 SQM 的年度利润分配,其年度分配方案由次年 4 月底之前举行的 SQM 年度 股东大会上经出席或被代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半数通过,每位股东就其拥有的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如果 SQM 存在累计亏损,则相应会计年度所赚取的利润将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的年度利润分配金额将根据分配方案确定的总金额,扣减前期已发放的期中利润分配金额后的剩余部分予以确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一般由公司董事会提出,SQM 的任一股东也有权提出。 根据 SQM 章程规定,SQM 每个会计年度至少 30%的净利润应作为股息分红, 每年按持股比例向各股东分配,除非经出席 SQM 的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同意修改该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SQM 向其股东分配红利需履行的上述审批程序不存在特 殊限制。 2. 公司可对 SQM 分红事宜施加重大影响 根据智利律师 Carey y Cía. Ltda.针对公司购买 SQM23.77%股权交易出具的《法 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SQM 2018 年年报,鉴于 SQM 的持股情况、SQM 的持股比例 及表决权比例限制及董事选举机制,SQM 没有任何股东或持股集团对其具有控制权。根据前述 SQM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表决程序规定,SQM也没有任何股东或持股集团可对 SQM 分红事宜具有决定性影响。 在 SQM 股东大会就年度利润分配相关方案进行审议时,根据 SQM 公司章程规 定,SQM 任一股东(包含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不得超过 SQM 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的 32%。鉴于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 SQM 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的总股份数的 25.86%,为 SQM 第二大股东,且 SQM 除前两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 5%,小股东的持股情况比较分散,因此,公司对 SQM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事宜能施加重大影响。 在 SQM 董事会就期中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相关决议须经出席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持有 SQM23.77% A 类股权,提名的 3 名董事已成功当 选并已开始正常在 SQM 董事会履职,公司拥有的董事会席位与 SQM 第一大股东拥有的董事会席位数相同,因此,公司可通过董事会席位对 SQM 的期中利润分配事宜施加重大影响。 同时,根据 SQM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通过子公司向股东大会提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提案,也可通过提名并当选的 3 名 SQM 董事向 SQM 的董事会提议期中 利润分配方案的方式对 SQM 分红事宜施加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没有任何股东或持股集团可对 SQM 分红事宜具有 决定性影响;公司就 SQM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年度和期中利润分配方案的表决和议案的提出可施加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可对 SQM 分红事宜施加重大影响。 3. 公司投资 SQM 的主要回报来源 SQM 凭借阿塔卡玛盐湖的优质资源禀赋,加上成熟的工艺、完备的设施和丰富 的团队运营经验,生产锂化工产品的综合生产成本较低,具有较强的成本优势,能够获取长期稳定收益。此外,SQM 不仅是全球领先的锂化工产品供应商,还是农业化学肥料及碘产品重要生产企业,工业和农业用途的硝酸钠和硝酸钾产量均为全球第一。多年来,SQM 主营业务稳健,具备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SQM 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9.39 亿美元、21.57 亿美元和 22.66 亿美元,分别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8 亿美元、4.28 亿美元和 4.40 亿美元。 SQM 执行持续而稳定的高比例分红政策。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SQM 宣告 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进行现金分红的金额分别为 2.78 亿美元、4.28 亿美元和4.40 亿美元,各年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均为 100%。 4. 关于如何确保申请人提出的分红方案获得批准并实施及是否存在 SQM 其 他股东不配合分红的风险 根据智利律师 Carey y Cía. Ltda.针对公司购买 SQM23.77%股权交易出具的《法 律尽职调查报告》及 SQM 2018 年年报,鉴于 SQM 的持股情况、SQM 的持股比例 及表决权比例限制及董事选举机制,没有任何股东或持股集团可确保其单独提出的SQM 分红方案获得批准并实施。 为有助于实现公司分红的投资回报,公司有如下途径: 首先,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向 SQM 股东大会提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提 名并当选的 3 名 SQM 董事可向 SQM 董事会提议期中利润的分配方案。公司子公司 及相关董事可在 SQM 股东大会、董事会分别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期中利润分配方案时通过行使表决权施加重大影响。 第二,公司通过与主要股东签订协议的方式就利润分配达成一致。2019年4月,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ITS 与 SQM 的第一大股东 PAMPA 集团签署了《协议》,就 SQM 未来的公司治理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包括《协议》双方以 SQM 股东 的身份同意一项有关 SQM 的 2019 年利润分配政策,根据 SQM 的财务参数,确定 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作为最终利润分配并支付给相应股东。在 SQM 当前的股权结构下,公司及 PAMPA 集团合计持有的表决权可确保上述利润分配政策通过 SQM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根据 SQM 章程规定,SQM 每个会计年度至少 30%的净利润应作为股息 分红,每年按持股比例向各股东分配,除非经出席 SQM 的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同意修改该规定。 第四,从 SQM 历史上的分红情况来看,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SQM 宣告以 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进行现金分红的金额为 2.78 亿美元、4.28 亿美元和4.40 亿美元,各年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均为 100%。在前述年度中,SQM 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均获得大多数股东同意通过,且其中 SQM 第一大股东 PAMPA 集团均投赞成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可作为股东及通过提名并当选的董事分别向SQM 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提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期中利润分配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层面分别对 SQM 分红事宜施加重大影响;公司与 SQM 第一大股东 PAMPA 集团已就 SQM 的 2019 年利润分配政策达成一致,合计可确保该等利润分 配政策通过 SQM 股东大会审议;SQM 在最近三年执行的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均为 100%,在前述年度中 SQM 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通过率较高,且 SQM 第一大股东 PAMPA 集团均投赞成票。因此,SQM其他股东不配合分红的风险较小。 (八)收购完成后申请人是否新增 SQM 采购锂原料等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交 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持续和稳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及 SQM 的相关公告、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并对公 司及 SQM 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 SQM 尚无业务层面的合作安排或计 划,未与 SQM 产生关联交易。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中建立相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即使未来与 SQM 产生关联交易,也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程序,确保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二、关于同业竞争问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天齐硅业探矿权地质勘查程度尚处于详查阶段,在未来达到国家允许的矿山开采要求后,是否从事矿产品开采、销售行为;(2)润丰矿业持有脉石英矿、锂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C5133002009126110049725),但未进行锂矿资源的开采,目前采矿权到期换证。未来是否从事锂矿开采和销售;(3)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是否就不从事同业竞争公开作出承诺,实际履行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4》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告知函》问题之 4) 答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核查了天齐硅业和润丰矿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源储量登记书等文件,了解了天齐硅业和润丰矿业营业范围及业务开展情况;对天齐集团和天齐硅业、润丰矿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一)天齐硅业探矿权地质勘查程度尚处于详查阶段,在未来达到国家允许的矿山开采要求后,是否从事矿产品开采、销售行为 天齐硅业目前拥有“四川省雅江县上都布锂辉石、硅石矿详查”探矿权,持有的 探矿权证号为 T51320081203021185,有效期自 2017 年 9 月 3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该探矿权地质勘查程度尚处于详查阶段,未达到国家允许的矿山开采要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齐硅业没有销售收入,也没有矿产品销售行为。 根据控股股东天齐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其承诺在该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潜在的同业竞争最终处理完毕期间,天齐硅业不会对所持有的锂矿进行开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未最终处理完毕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下,天齐硅业在未来达到国家允许的矿山开采要求后,不会从事矿产品开采、销售行为。 ( 二 ) 润 丰 矿 业 持 有 脉 石 英 矿 、 锂 矿 的 采 矿 权 ( 采 矿 许 可 证 号 为 C5133002009126110049725),但未进行锂矿资源的开采,目前采矿权到期换证。未来是否从事锂矿开采和销售 润丰矿业拥有“雅江县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烧炭沟脉石英、锂辉石矿”采矿权(位于四川省雅江县),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号为 C5133002009126110049725,有效期 自 2015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3 日(目前正在办理续期手续)。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润丰矿业没有矿产品销售,也无自行开采的计划。 根据控股股东天齐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承诺在该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潜在的同业竞争最终处理完毕期间,润丰矿业不会对所持有的锂矿进行开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未最终处理完毕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下,润丰矿业不会从事矿产品开采、销售行为。 (三)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是否就不从事同业竞争公开作出承诺,实际履行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4》相关规定 1.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是否就不从事同业竞争公开作出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招股说明书》、2017 年度配股时的《配股说 明书》及相关年度报告和本次配股的反馈意见回复等披露文件,针对不从事和避免 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曾分别于发行人 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17 年 4 月配股以及本次配股作出了公开承诺,具体内容见后述实际履行情况部分。 2.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4》关于履行承诺的监管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其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实际履行承诺情况的有关监管要求如下: “三、承诺相关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指引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五、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六、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七、有证据表明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不可履行的,我会将对承诺相关方依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问题查实后,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及按本指引进行整改前,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承诺相关方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八、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本指引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如发现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3. 天齐硅业和润丰矿业的情况介绍 (1) 天齐硅业 A. 天齐硅业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 天齐硅业成立于 2008 年 11 月 4 日。目前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矿 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天齐硅业财务报表,最近三年及一期天齐硅业没有实际经营业务,营业收入均为 0。 B. 天齐集团通过天齐硅业持有探矿权的情况介绍 天齐硅业自成立以来一直是天齐集团控制的子公司。2008 年 11 月 24 日,天齐 硅业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签署《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书》(川探矿权招拍挂合同[2008]029 号),天齐硅业取得“四川省雅江县上都布硅石矿预查”探矿权。2009年5月12日,天齐硅业取得该项勘查许可证,证号为T51320081203021185,勘查项目名称为“四川省雅江县上都布硅石矿预查”,勘查面积 12.97 平方公里,有 效期限自 2009 年 5 月 12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0 日。 天齐硅业在获得该项勘查许可证后,于 2010 至 2011 年间聘请专业机构对矿区 进行了初步普查工作,发现区内存在数条石英脉及少量伟晶岩脉分布,矿种以硅石 矿为主,锂矿次之。2011 年 7 月 26 日,天齐硅业为该项勘查许可证办理变更手续, 证号与前述保持一致,勘查项目名称为四川省雅江县上都布锂辉石、硅石矿普查, 勘查面积 12.97 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 2011 年 7 月 26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此后,天齐硅业分别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2015 年 9 月 30 日和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该项勘查许可证办理续期手续,有效期限续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为尽快查清矿区内的资源前景,天齐硅业于 2017 至 2018 年间又聘请专业机构 对矿区开展全面的地质勘查工作,并对矿区中部矿(化)集中分布区展开地质详查工作。 天齐集团通过天齐硅业在 2009 年获得上述探矿权后聘请了专业机构进行初步 普查和全面地质勘查工作,虽然发现少量锂矿资源,但天齐硅业一直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未实际开采锂辉石矿。根据勘查工作的估算结果,矿区的锂矿体及硅石矿体的资源量均不能满足当前甘孜州矿产资源规划建设的最小矿山建设的准入条件。 与此同时,天齐集团亦针对最新的客观情况于 2019 年 6 月出具承诺函,对后续 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承诺,确保在潜在同业竞争最终处理完毕之前,即便天齐硅业在未来达到国家允许的矿山开采要求,亦不会从事矿产品开采、销售行为。 (2) 润丰矿业 A. 润丰矿业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 润丰矿业成立于 2003 年 11 月 26 日。目前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 脉石英矿及锂矿开采,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润丰矿业财务报表,最近三年及一期润丰矿业没有实际经营业务,营业收入均为 0。 B. 天齐集团通过润丰矿业持有采矿权的情况介绍 润丰矿业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获得续期后的采矿许可证(证号: C5133002009126110049725,有效期自 2012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 证上显示的开采矿种为冶金用脉石英、锂。根据该次续期对应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该许可证对应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为硅石矿资源量 39.40 万吨,氧化锂资源量 4,869 吨,其中锂矿资源量较少,不具备开采商业价值。 2015 年 6 月,出于开采许可证对应的主要矿种的目的,天齐集团取得润丰矿业 100%股权。此后,润丰矿业一直是天齐集团控制的子公司。 润丰矿业在 2015 年 12 月 23 日获得续期后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与前述保持一 致,有效期自 2015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3 日),证上显示的开采矿种为 玻璃用脉石英、锂。根据该次续期对应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该许可证对应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为硅石矿资源量 39.40 万吨,氧化锂资源量 4,869 吨。 润丰矿业所持有的该项采矿许可证已于 2018 年底到期,其在着手办理续期手 续。 根据当时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由于润丰矿业所持采矿许可证对应的氧化锂资源量 4,869 吨不具备开采商业价值,因此天齐集团在 2015 年取得润丰矿业的控制权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润丰矿业一直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未实际开采锂辉石矿,而且该项采矿许可证亦正在办理续期手续。与此同时,天齐集团亦针对最新的客观情况于 2019 年 6 月出具承诺函,对后续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承诺,确保在潜在同业竞争最终处理完毕之前,润丰矿业不会从事矿产品开采、销售行为。 4. 实际履行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4》相关规定 经核查,该等承诺的内容、实际履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 承诺期限 实际履行情况 时间 公 司 实 际 控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所从事的业务与 2010 自公司股票 截至目前,实际控制人未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 制 人 蒋 卫 平 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人在今后作为公司 年 8 上市之日起 争的业务;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实际经营与公 先生 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 月 31 司相同、相似的业务。 地从事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包 日 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 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包括全 资、控股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相同、相似 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 公 司 控 股 股 (1)本公司锂辉石销售业务只面向以锂辉石作为辅 (1)涉及锂辉石销售的部分已随着相关业务于 东天齐集团 料的玻璃陶瓷行业用户销售,不向以锂辉石为主要 2013 年转入公司开展,该等承诺已不需要继续履 生产原料的锂加工行业用户销售锂辉石。本公司及 行。目前,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 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 未销售任何锂矿产品,因此不存在经营任何导致 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 与公司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未生产任何与 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 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公司的产品。 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股份 (2)截至目前,控股股东不存在违反承诺而导致 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损害和开支的情况。 亦不生产任何与股份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 (3)该承诺函的终止情况尚未发生,所承诺事项 代股份公司产品的产品。(2)如果股份公司认为本公 继续履行。 司或本公司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从事了对股份公司 (4)上述履行情况均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全 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愿意以公平合理 资或控股子企业。 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股份公司。(3)如果 本公司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产生 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应当立即通知 股份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股份公司能合理 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对上述 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4)如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 条款而导致股份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 31 -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 承诺期限 实际履行情况 时间 本公司将予以赔偿。(5)该承诺函自本公司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为止(以较早为准): ①本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股份公司;②股份公 司股份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6)本公司在本承诺 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公司及本公司已 设立或将设立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而作出。 天 齐 集 团 及 为避免将来在锂辉石采购环节产生利益冲突,天齐 (1)涉及锂辉石销售的部分已随着相关业务于 本公司 集团及本公司承诺:(1)天齐集团承诺,如因本公司 2013 年转入公司开展,该等承诺已不需要继续履 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或锂辉石供应紧张导致不能满足 行;也从未发生因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或锂辉 本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天齐集团及所属企业将减少 石供应紧张导致不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 锂辉石采购,优先由本公司采购,保障本公司生产经 情况。 营需要。(2)本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强化约束机制。 (2)该条履行已无必要。 本公司将在年报中披露每年中国海关进口泰利森公 司锂辉石的统计数据,对比本公司与关联方及独立 第三方的锂辉石进口价格。(3)天齐集团承诺,如果 审计结果认定本公司存在与关联方在锂辉石采购环 节的利益转移情形,将全额赔偿本公司由此所受到 的损失。 天齐集团 (1)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目前没有、 2013 本承诺函自 (1)截至目前,天齐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 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 年 6 本公司盖章 企业未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其所控 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 月 7 之 日 起 生 制的其他企业未实际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的业 的股份或其他权益)设立与天齐锂业经营范围相同 日 效,直至发 务。 或相近经营实体,或以直接、间接方式开展任何导致 生以下情形 (2)截至目前,天齐集团所持 NMX 股份占其总 或可能导致与天齐锂业出现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 时终止:1、 股数不超过 2.25%,没有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务。(2)若天齐锂业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成功实施, 本公司不再 员,会计处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天齐集团对 天齐锂业将成为泰利森及天齐矿业的控制人,本公 直接或间接 其不具有重大影响。同时,加拿大 NMX 目前正 司承诺: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不会从事 控制天齐锂 在进行的瓦布什锂矿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根据其 与泰利森及天齐矿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向 业;2、天齐 2018 年年报披露,项目建设尚未竣工,其主要生 其采购或销售相关产品或服务。(3)本公司目前持有 锂业终止在 产经营的矿厂预计于 2020 年下半年交付设施。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 承诺期限 实际履行情况 时间 加拿大 NMX(NemaskaLithiumInc.)16.47%的股权, 深交所上市 据此,加拿大 NMX 尚未产生主营业务收入,其 该 公 司 拥 有 加 拿 大 魁 北 克 地 区 的 瓦 布 什 商业价值亦尚不明确。 (Whabouchi)和赛麦克(Sirmac)两个锂辉石矿产 资源,其中,赛麦克项目目前尚处于初级勘探准备阶 段,其氧化锂储量有待进一步探明;瓦布什项目已发 布 储 量 报 告 和 初 步 经 济 评 估 ( the Preliminary Economic Assessment),但后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Definitive Feasibility Study)尚未完成。加拿大 NMX 锂辉石矿项目目前尚未取得采矿权证,也未开 展任何开采活动。鉴于加拿大 NMX 公司的矿产资源 仍处于勘探或价值评估阶段,规模化开采的经济价 值尚不明确,本公司承诺将在加拿大 NMX 锂辉石矿 项目具备规模化开采条件或经勘探确定商业价值 时,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加拿大 NMX 股权转让予天 齐锂业。 天齐集团 (1)天齐硅业若取得采矿权并判定该矿权具备开采 2017 长期有效 (1)截至目前,天齐硅业尚未取得采矿权并具备 商业价值,我公司将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贵公司。如 年 4 矿权开采的商业价值。 果贵公司要求我公司将所持天齐硅业的股权予以出 月 21 (2)截至目前,润丰矿业尚未具备矿权开采的商 售,我公司将按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出售给贵公司 日 业价值。 或者根据有关监管要求消除同业竞争。(2)在润丰矿 业拥有的矿权具备开采商业价值时,我公司将及时 以书面方式告知贵公司。如果贵公司要求我公司将 所持润丰矿业的股权予以出售,我公司将按公平合 理的价格优先出售给贵公司或者根据有关监管要求 消除同业竞争。 天齐集团 (1)天齐硅业取得采矿权并在天齐锂业认为该矿权 2019 自承诺函出 截至目前,天齐硅业和润丰矿业的情况与作出该 具备开采的商业价值时,天齐锂业有权随时单方要 年 6 具之日至履 承诺时未发生任何变化,承诺正常履行。 求本公司将所持天齐硅业的全部股权或天齐硅业的 月 25 行完毕时止 矿权及相关资产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出售给天齐锂业 日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 承诺期限 实际履行情况 时间 或其指定的其合并范围内的公司;自本承诺函出具 之日起五年内,在保证天齐锂业在同等条件下有优 先购买权的前提下,本公司保证将天齐硅业的全部 股权或天齐硅业的矿权及相关资产以公平合理的价 格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届满五年内出售、通过出 售资产、转让股权及或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或 处置给天齐锂业或无关联关系第三方。在本承诺函 出具之日起至最终处理完毕期间,天齐硅业作为本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将不会对所持有的锂矿进行开 采。(2)在天齐锂业认为润丰矿业的采矿权具备开采 的商业价值时,天齐锂业有权随时单方要求本公司 将所持润丰矿业的全部股权或润丰矿业的矿权及相 关资产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出售给天齐锂业或其指定 的合并范围内的公司;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五年 内,在保证天齐锂业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的 前提下,本公司保证将润丰矿业的全部股权或润丰 矿业的矿权及相关资产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在本承诺 函出具之日起届满五年内出售、通过出售资产、转让 股权及或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或处置给天齐锂 业或无关联关系第三方。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 最终处理完毕期间,润丰矿业作为本公司之控股子 公司将不会对所持有的锂矿进行开采。(3)本公司在 本承诺函中所作出的承诺均代表本公司及本公司已 设立或将要设立的合并范围内的公司作出。 如《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4 的答复,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包括具体内容、时间和相关期限,未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词语,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不存在需要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的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第三条所述情形。 如上述表格所述实际履行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不存在无法履行和超期履行的情况,并均系为维护上市公司的权益而作出,其实际履行截至目前,亦不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因此,承诺的履行不存在违反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情况。 根据公司每年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发行人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超期未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在公司定期报告中进行了相应披露,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第八条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就不从事同业竞争已作出公开承诺,该等承诺的实际履行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4》的相关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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