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168:西部矿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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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矿业”或“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844号《关于对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下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问询函》问题二
预案显示,大梁矿业现共有22宗土地,截至目前,已基本办理完毕17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此外,有2宗正在办理过程中,有3宗尚未办理。请公司补充披露:(1)在已办理完毕使用权变更的土地中,有两地块的土地用途分别为公路用地和文体娱乐用地,请说明该两地块的实际使用是否符合土地规定用途,如需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是否需要补缴改变土地性质的出让金;(2)正在办理与尚未办理使用权变更的5宗土地的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请说明取得划拨用地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3)具体说明存在土地权属瑕疵的土地使用权占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比例,及分析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4)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大梁矿业资产评估情况中土地使用权增值1.8亿的合理性与依据。请财务顾问、律师、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在已办理完毕使用权变更的土地中,有两地块的土地用途分别为公路用地和文体娱乐用地,请说明该两地块的实际使用是否符合土地规定用途,如需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是否需要补缴改变土地性质的出让金
截至目前,大梁矿业已办理完毕使用权变更的土地中,编号为川国用(2016)第00132号的土地(以下简称“132号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编号为川国用(2016)第00139号(以下简称“139号土地”)的土地用途为“文体娱乐用地”。
根据大梁矿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川恒通评资字[2011]080号)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会东铅锌矿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复函》(川国土资函[2011]1204号),132号土地的评估设定用途与批复用途均为“交通用地”,139号土地的评估设定用途与批复用途均为“住宅”。
根据变更前的土地权属证书,132号土地的原证载用途为“交通用地”、139号土地的原证载用途为“俱乐部”。经大梁矿业向土地监管国土管理部门了解,2016年大梁矿业原证换证时,工作人员对132号土地按照“交通用地”的原证载用途将该宗土地登记为“公路用地”,对139号土地按照“俱乐部”的原证载用途将该宗土地登记为“文体娱乐用地”。变更完毕后,132号土地的土地权属证书证载用途与大梁矿业改制时设定的用途无实质差异,139号土地的土地权属证书证载用途与大梁矿业改制时设定的用途存在差异。
132号土地目前实际用于大梁矿业采矿相关的公路交通,139号土地目前实际主要用于企业员工的文体娱乐活动(未用于公共文体娱乐活动及对外经营),实际用途自大梁矿业改制设立后未发生变更,与目前土地权属证书证载用途一致。
132号土地、139号土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一致,不涉及因变更用途而缴纳出让金的情形。对于139号土地证载用途与改制时国土部门批复和土地出让评估设定用途不一致情况,鉴于:1)根据2013年1月1日会东县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表,同一级土地出让基准地价,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2)参照四川部分地区公告的“文体娱乐”用地基准地价确定标准,“文体娱乐用地”的地价按照商服用地或住宅用地折价(即乘以小于1的地价系数)确定,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文体娱乐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大梁矿业139号土地未用于对外经营,不属于商服用地,其作为“文体娱乐用地”地价不高于“住宅用地”;3)改制时139号土地按照“住宅”用途进行了评估,其出让评估单价是大梁矿业目前所拥有的22宗土地中最高的;综合前述因素,大梁矿业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同时,大梁矿业出具了《说明》,说明其自设立以来一直按照证载用途使用该宗土地,未来将继续按照目前用途使用,土地用途不会发生变更,不存在因改变土地
用途而补缴出让金的情形。
(2)正在办理与尚未办理使用权变更的5宗土地的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请说明取得划拨用地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
2011年7月5日,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川恒通评资字[2011]080号),对纳入大梁矿业改制的24宗土地进行了评估:其中对23宗原划拨土地分别按照划拨性质及出让性质进行了评估,按照划拨性质合计评估价值232,267,393元,按照出让性质合计评估价值337,211,744元;1宗出让土地评估价值3,295,183元。2011年8月4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关于会东铅锌矿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复函》(川国土资函[2011]1204号),批复同意将23宗划拨土地按照原用途以作价出资方式处置给大梁矿业,并将基于两种土地性质分别评估的估值差额104,944,351元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1宗出让土地按照原使用方式投入大梁矿业。《预案》中已办理完毕使用权变更的土地类型均为“作价出资”,未取得新证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按照原土地使用权证书信息予以披露。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5月31日发布的《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股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享有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2月17日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转让、出租、抵押”;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规定,“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因此,大梁矿业目前拥有的22宗土地(原24宗土地中的2宗已作为出资资产投入西昌冶炼)在其进行企业改制时实际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以作价出资方式投入改制企业,大梁矿业对该等土地享有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无需另外缴纳土地出让金。
(3)具体说明存在土地权属瑕疵的土地使用权占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比例,及分析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大梁矿业现共有22宗土地,面积总计约为2,109,287.94�O,均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会东铅锌矿国有产权转让及股份制改造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川国土资函[2011]1204号)批准,在改制时由股东四川监狱局以作价出资的方式投入大梁矿业。其中,8宗土地已取得换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面积为38.47�O的川国用(2015)第00284号土地证因与大梁矿业其他土地证重合,待注销),面积合计为131,606.60�O,其余土地情况如下:
1)大梁矿业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但尚未取证的土地
大梁矿业有9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已印制出来,但尚未颁发给大梁矿业,该9宗土地面积总计1,219,094.09�O,占大梁矿业总土地面积的57.80%。该9宗土地权属明晰,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对大梁矿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该9宗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序 使用 土地使用 使用权面积 使用权 他项
土地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权人 权证号 (�O) 类型 权利
川国用 会东县铅锌
大梁 作价 公路
1 (2016)第 镇李家村1、 29,765.27 2016.8.3 -
矿业 出资 用地
00132号 2社
川国用 会东县铅锌
大梁 (2016) 作价 工业
2 镇撒嘎村1 119,514.65 2061.8.3 -
矿业 第00133 出资 用地
社
号
川国用 会东县铅锌
大梁 (20166) 作价 仓储
3 镇油房村3 12,562.80 2061.8.3 -
矿业 第00134 出资 用地
社
号
川国用
大梁 (2016) 会东县小街 作价 工业
4 999,704.50 2061.8.3 -
矿业 第00135 乡五、六村 出资 用地
号
川国用 会东县铅锌
大梁 作价 工业
5 (2016)第 镇油房村4 58.84 2061.8.3 -
矿业 出资 用地
00136号社
川国用 会东县铅锌
大梁 (2016) 作价 工业
6 镇撒嘎村2 9,521.4 2061.8.3 -
矿业 第00137 出资 用地
社
号
川国用
大梁 (2016) 会东县油房 作价 仓储
7 309.41 2061.8.3 -
矿业 第00138 村6社 出资 用地
号
大梁 川国用 会东县油房 作价 文体
8 2,441.72 2061.8.3 -
矿业 (2016) 村3社 出资 娱乐
第00139 用地
号
川国用
大梁 (2016) 会东县撒嘎 作价 工业
9 45,215.5 2061.8.3 -
矿业 第00140 村2社 出资 用地
号
2)大梁矿业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土地
大梁矿业另有2宗土地正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其中原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川国用(96)字第00619号土地本次办证面积需调整为441,240.45�O。因此,该2宗土地总面积合计约占大梁矿业土地总面积的34.42%。该2宗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原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证载情况如下:
序 使用 原土地使 使用权面积 使用权 终止日 他项
土地坐落 用途
号 权人 用权证号 (�O) 类型 期 权利
川国用
会东 (96)字 会东县 办公、
1 铅锌 469,329.10 划拨 2066.7.5 -
第00619 铅锌矿 住宅
矿 号
会东 川国用 301炼
2 铅锌 (96)字第 会东铅锌矿 284,877.90 划拨 锌厂、 2066.7.5 -
矿 00621号 住房
原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川国用(96)字第00619号土地为改制时投入大梁矿业的土地,目前实际用途为大梁矿业的生活区和办公区,目前正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会东铅锌矿国有产权转让及股份制改造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川国土资函[2011]1204号),该宗土地经批准投入大梁矿业的面积为441,240.45�O,而非原证载面积469,329.10�O,因此该宗土地的面积需进行相应调整以符合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2016年5月10日,大梁矿业与四川监狱局签订《关于川国用(96)字第00619号土地分割协议》,双方确认该宗土地原证面积为469,329.1�O,实测总面积469,409.95�O,其中大梁矿业占441,240.45�O,四川监狱局占28,169.5�O。该宗土地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会对大梁矿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原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川国用(96)字第00621号为改制时投入大梁矿业的土地,现为大梁矿业新选厂用地,目前正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该宗土地与大梁矿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川国用(2015)第00284号(土地面积为38.47�O)土地的面积存在重合,因此需先对川国用(2015)第00284号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注销。
但是,该宗土地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会对大梁矿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大梁矿业暂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土地
大梁矿业尚有3宗土地暂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该3宗土地的土地面积总计约为32,468.90�O,占大梁矿业土地总面积的1.54%。其中,原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川国用(96)字第00628号存在被多户村民占地建房,目前大梁矿业已起诉其中1户占地村民,并已取得(2016)川34民终2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户村民所占土地权属属于大梁矿业),该宗土地目前还存在其他村民占地建房的情形,大梁矿业尚未起诉该等占地村民;原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川国用(96)字第00631号土地也存在村民占地建房的情形,大梁矿业尚未对该宗土地的占地纠纷提起诉讼。前述2宗土地总面积约为7,571.00�O,约占大梁矿业土地总面积的0.36%,均为改制时投入大梁矿业的土地,地上建筑均为旧房屋,该等旧房屋目前均处于闲置状态。该2宗土地除存在被前述村民占用情况外,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会对大梁矿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原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德国用(96)字第340号土地亦为改制时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投入大梁矿业的土地,该宗土地原用途为转运站,用于运送西昌冶炼生产的锌精粉,西昌冶炼停产后处于闲置状态。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需到德昌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办理。根据大梁矿业与德昌县国土资源局沟通情况,德昌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土地办理方式尚存异议,具体办证方式目前仍在沟通协调之中,该宗土地的土地面积也可能发生一定变化。
该3宗土地原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证载情况如下:
序 使用 原土地使 使用权面积 使用权 他项
土地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权人 用权证号 (�O) 类型 权利
川国用
会东 (96)字 会东县铅锌
1 铅锌 4,850.30 划拨 工业 2036.7.5 -
第00628矿
矿 号
会东 川国用 会东县铅锌
2 铅锌 (96)字第 2,720.70 划拨 住房 2036.7.5 -
矿
矿 00631号
会东 德国用 德昌市锦川 监狱
3 铅锌 (96)字 24,897.90 划拨 - -
乡蒲坝村 用地
矿 第340号
综上,大梁矿业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但尚未取证的9宗土地面积总计1,219,094.09�O,占大梁矿业总土地面积的57.80%,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和暂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5宗土地的面积总计约为758,587.25�O,约占大梁矿
业总土地面积的35.96%。
前述9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已印制出来,但因大梁矿业需补充部分变更所需资料,该9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尚未颁发给大梁矿业,目前大梁矿业已补充前述所缺资料。该9宗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也未被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
前述5宗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均为改制时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投入大梁矿业的土地,其中2宗土地已向国土资源厅递交办理申请,2宗土地存在被多个村民占用的情形(大梁矿业已经起诉部分村民并胜诉),另有1宗土地仍在与相关各方沟通。该5宗土地除原土地证号为川国用(96)字第00628号和川国用(96)字第00631号土地被村民占用、德国用(96)字第340号土地办证方式存有异议和面积可能变化外(3宗土地面积占比合计为1.54%),其他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且未被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因此不会对大梁矿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大梁矿业控股股东西矿集团已于2016年6月28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大梁矿业未能取得剩余未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给大梁矿业造成损失的,西矿集团将承担全部损失。
(4)大梁矿业资产评估情况中土地使用权增值1.8亿的合理性与依据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会东铅锌矿国有产权转让及股份制改造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川国土资函[2010]615号)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会东铅锌矿国有产权转让及股份制改造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川国土资函[2011]1204号),会东铅锌矿改制时的23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1宗出让土地以作价出资方式投入大梁矿业(其中2宗土地大梁矿业投入西昌冶炼)。根据上述文件,大梁矿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均为作价出资,截至目前已办理了17宗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其中9宗土地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将变更后的土地权属证书印制出来,但尚未发给大梁矿业),剩余5宗土地使用权未完成办理变更的手续。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约为2,109,287.94�O,主要用途为工业用地、公路用地、文体娱乐用地等,土地使用权性质为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为2061年8月3日,本次交易在上述条件下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本次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主要由土地价格上升引起。
以下为2013年1月1日会东县城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表:
商业 住宅 工业
类型地价
级别
元/�O 万元/亩 元/�O 万元/亩 元/�O 万元/亩
Ⅰ级地 1248 83.20 851 56.73 379 25.27
Ⅱ级地 970 64.67 747 49.80 315 21.00
Ⅲ级地 732 48.80 602 40.13 260 17.33
IV级地 608 40.53 526 35.07 243 16.20
注:数据来源于会东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四川天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会东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报告》。
大梁矿业2011年改制时作价出资土地按照出让性质评估平均单价为125.78元/�O,2013年1月1日时点会东县城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相比2011年改制时上升,同时自2011年以来各类用地价格整体呈上升趋势。因此,会东县2016年4月30日土地价格较2011年增长较多,本次交易对大梁矿业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综合考虑土地所处的区域、地形、气候、基础设施完善等因素对土地价值的影响后对土地价格综合修正,土地价格较2011年评估时增长较多,从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评估值较账面价值增值约1.8亿元。
本所律师认为,大梁矿业资产评估情况中土地使用权增值1.8亿依据充分,基本合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32号土地、139号土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一致,大梁矿业自设立以来一直按照证载用途使用该两宗土地,土地用途不会发生变更,不存在因改变土地用途而补缴出让金的情形;大梁矿业目前拥有的22宗土地系以作价出资方式投入改制企业,大梁矿业对该等土地享有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无需另外缴纳土地出让金;大梁矿业拥有的土地中除原土地证号为川国用(96)字第00628号和川国用(96)字第00631号土地存在占地纠纷、德国用(96)字第340号土地办证方式存有异议和面积可能发生变化外(3宗土地面积占比合计为1.54%),其他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未被设置抵押、质押等限制性权利,大梁矿业正在积极沟通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部分土地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不会对大梁矿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大梁矿业资产评估情况中土地使用权增值1.8亿依据充分,基本合理。
二、《问询函》问题三
预案显示,关于标的资产青海锂业的历史沿革存在瑕疵。请公司补充披露:(1)青海锂业未履行减资程序、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西部矿业收购太平洋锂业持有的青海锂业股权和增资青海锂业未履行评估和备案程序等瑕疵对本次交易的影响;(2)预案称,相关收购和增资行为已完成多年,不存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西部矿业、青海锂业上述收购和增资行为无效的情形,请说明作出上述判断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相关增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3)相关确权文件办理的进度,预计办理完毕的时间,是否存在不能办理的障碍,如果存在,请分析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答复:
1、1998年青海锂业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50万美元(其中太平洋锂业认缴出资75万美元,盐湖研究所认缴出资75万美元)、2001年青海锂业注册资本由150万美元增加至1500万美元、2004年3月青海锂业注册资本由150万美元增加至4,838万元人民币(其中盐湖研究所认缴出资3,600万元人民币,太平洋锂业认缴出资150万美元),截至2005年5月,太平洋锂业实缴注册资本37.5万美元,盐湖研究所实缴注册资本310万元(折合37.5万美元);太平洋锂业及盐湖研究所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2005年5月,西部矿业受让太平洋锂业持有青海锂业股权后,太平洋锂业认缴注册资本150万美元实际已由西部矿业予以补足。同时,青海锂业已将盐湖研究所认缴注册资本由75万美元(折合62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310万元。自2005年5月起,青海锂业原股东的实际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
2004年3月青海锂业将注册资本由1500万美元(约折合12,400万元人民币,实缴62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50万美元(实缴620万元人民币)、2005年5月青海锂业将注册资本由4,838万元人民币减少为620万元人民币时,未履行减资程序,存在法律瑕疵。
2005年5月西部矿业收购太平洋锂业持有青海锂业50%股权并对青海锂业增资4,218万元、2005年8月西部矿业对青海锂业增资4,162万元时,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备案程序,存在法律瑕疵。
2、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在资产转让、资产购买和出售等经济行为发生时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本所律师认为,西部矿业收购青海锂业股权并对其进行增资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备案程序存在被确认为无效的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今,尚未发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上述股权收购和增资行为无效的情形。
鉴于:
1、青海省商务厅对太平洋锂业持有青海锂业股权转让行为已作出批准,且青海锂业现行的注册资本已缴足;2006年西部矿业将股权转让给西矿有限(即西矿集团前身)时已对青海锂业进行了评估并在青海省国资委进行了备案;
2、青海锂业现行股东会做出确认,确认其现有股东出资到位,股权明晰,各股东不存在股权纠纷;青海锂业控股股东西矿集团承诺承担上述行为可能给青海锂业造成的损失;
3、根据西矿集团出具的《说明》,西矿集团已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沟通,预计于《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披露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对青海锂业历史沿革瑕疵出具的《确认函》,确认文件的办理不存在重大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今,尚未发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行为无效的情形;西部矿业收购青海锂业股权并对其进行增资未履行评估和备案程序存在被确认为无效的风险;西矿集团已就青海锂业的历史沿革瑕疵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青海锂业的历史沿革中的瑕疵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问询函》问题四
预案披露,业绩承诺期间因不可抗力的缘故导致大梁矿业或青海锂业利润减少的,可以调整补偿金额。请公司补充说明,上述约定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2016年6月29日,西部矿业分别与大梁矿业全体股东签署了《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与青海锂业全体股东签署了《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统称“《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协议》”)。前述《业绩补偿协议》的第4.1.7条约定了在不可抗力条件下双方可对业绩补偿金额予以调整。2016年6月30日,西部矿业在《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中对上述条款内容进行了披露。
2016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指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中国证监会的上述解答发布前,西部矿业尚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因此,上述业绩补偿承诺变更事项应适用中国证监会的上述问答。
鉴于此,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各重组方均于2016年7月18日出具《承诺函》,各重组方均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同意对《业绩补偿协议》中涉及不可抗力的第4.1.7条停止执行并予以解除,同时不再调整补偿金额条款内容的替代方案;各方确认,如《业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与所应适用的中国证监会不时发布的相关规定和监管指导意见不符,与之相冲突或相违背的条款直接停止执行并予以解除;一方在停止执行《业绩补偿协议》相关条款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其他各方。同时,各方将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出具之后并在公告草案前,一并签署补充协议,对涉及不可抗力的条款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重组各重组方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已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的第4.1.7条(即“因不可抗力可调整补偿金额的条款”)停止执行并予以解除,将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出具之后并在公告草案前,一并签署补充协议,对涉及不可抗力的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确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相关规定。
四、《问询函》问题七
预案显示,青海锂业持有的东台吉乃尔湖相关矿权将注入锂资源公司后,经营模式将发生变化。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相关矿权转让,尚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如相关矿权最终未转让至锂资源公司或转让锂资源公司后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青海锂业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根据预案披露,锂资源公司为青海锂业的关联方,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探矿权的转让对青海锂业独立性的影响,转让后是否将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3)上述事项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及律师进行核�瞬⒎⒈砻魅芬饧�。
回复:
(1)上述相关矿权转让,尚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如相关矿权最终未转让至锂资源公司或转让锂资源公司后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青海锂业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相关矿权最终未转入至锂资源公司对青海锂业的持续经营影响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规划,为有效解决东台吉乃尔盐湖锂资源产能扩大与盐湖卤水供给短缺矛盾,由青海省国资委、青海省经委牵头,会同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青海锂业,联合组建新的锂资源公司,对东台吉乃尔盐湖锂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采、统一管理,并由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将青海锂业持有的探矿权转让给新组建的公司后转为采矿权。2016年4月5日,青海省国资委出具青国资产[2016]77号文《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同意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锂业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格尔木市东台吉乃尔湖锂硼钾矿勘探探矿权的批复》,原则同意青海锂业公开转让上述探矿权。截至预案签署之日,青海省国资委核准了上述探矿权资产评估结果,并在青海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
青海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网站公示的探矿权挂牌转让公告显示,关于本次探矿权转让挂牌时间为2016年7月19日30分至2016年8月2日;竞买人应具备的条件为在青海省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企业注册实收资本不低于5亿元;政府确定的参与东台吉乃尔锂资源整合的相关企业,并为政府确定的参与东台吉乃尔锂资源整合的碳酸锂下游加工企业提供原材料支撑。
目前青海锂业和锂资源公司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依据青海锂业与锂资源公司签署的协议,青海锂业利用盐湖卤水制取电池级碳酸锂方法、专利技术,发挥技术、生产、管理优势,提高青海东台吉乃尔盐湖矿区锂资源综合利用率,为锂资源公司提供碳酸锂的加工生产服务,锂资源公司则为青海锂业提供委托加工碳酸锂所
需卤水原料,并向青海锂业支付加工费。上述协议保证了青海锂业加工生产产能满负荷运营,获得稳定的盈利。
2)上述探矿权转让至锂资源公司后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青海锂业的持续经营影响
在锂资源公司获取上述探矿权后,基于以下原因,锂资源公司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有一定的保障:
①青海省对锂电产业发展规划是青海锂业与锂资源公司合作的大背景
根据《青海千亿元锂电产业发展规划》,到2020年,青海省计划锂电产业投资达700亿元,产值达780亿元以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规划,为有效解决东台吉乃尔盐湖锂资源产能扩大与盐湖卤水供给短缺矛盾,由青海省国资委、青海省经委牵头,会同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青海锂业,联合组建新的锂资源公司,将青海锂业持有的探矿权转让给新组建的公司后转为采矿权。
②青海锂业具备如下核心优势是锂资源公司选择青海锂业作为合作方的主要和根本原因
A.技术优势
青海锂业已经解决了镁锂分离、结晶、选择效率和质量波动等影响碳酸锂生产的诸多问题。青海锂业所拥有的碳酸锂生产工艺技术是青海省盐湖提锂工艺中能工业化规模生产的先进技术。
B.成本优势
依靠青海锂业所拥有优秀的青海盐湖化工管理与技术团队,以及先进可靠的盐湖提锂技术,青海锂业实现了青海盐湖万吨级装置的联合生产,具有成本低的优势。
C.安全环保优势
在青海锂业所使用的生产工艺中,除了化工生产中所必需的蒸气锅炉碳排放外,没有任何其他污染物排放。而生产尾液注入盐田,与盐田卤水混合后再次投入生产,实现剩余微量锂离子的综合利用,符合绿色生产和环境友好的产业政策。
上述核心优势和青海锂业高标准、严要求、精操作的管理理念为青海锂业与锂资源公司长期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3)同时树立多项措施为锂资源公司履行协议提供了保障
首先,西矿集团承诺,西矿集团作为锂资源公司重要股东,将发挥股东影响,
积极保证锂资源公司与青海锂业的协议如约进行并在协议到期后如期续签,在青海锂业与锂资源公司合作期间,西矿集团对锂资源公司违反上述协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上述风险切实发生,则西矿集团代替锂资源公司向青海锂业先行赔偿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预期收益,西矿集团保留追究锂资源公司相关责任的权利;
其次,西矿集团承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重组材料后一个月内,西矿集团与西部矿业签署协议,约定将27%锂资源公司股权对应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给西部矿业管理、行使,并承诺重组完成三年内将其所持锂资源公司27%股权置入西部矿业,因此西部矿业取得锂资源公司27%股权相应管理权到最后获取股东身份后可以发挥股东权利,通过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途径积极保证锂资源公司与青海锂业的协议如约进行并在协议到期后如期续签;
最后,青海锂业与锂资源公司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并可执行的协议,能够确保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因此,青海锂业拥有业务发展所必须的资源要素,竞争优势明显,且具有合理的商业模式,与锂资源公司具有长期合作的背景和保障措施,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青海锂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其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其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根据预案披露,锂资源公司为青海锂业的关联方,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探矿权的转让对青海锂业独立性的影响,转让后是否将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
锂资源公司的股东为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西矿集团、青海中信国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青海省国资委,其分别持有锂资源公司24.50%股权、25%股权、27%股权、22.50%股权、1%股权。其中,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持有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73.68%股权,二者为母子公司,合计持有锂资源公司49.5%股权。西矿集团为锂资源公司重要股东,但并不能对锂资源公司形成控制。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西矿集团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西部矿业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西部矿业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西部矿业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西部矿业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本次交易后,青海锂业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西部矿业将继
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
因此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保持独立性,符合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2)在上述探矿权转让后,青海锂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锂资源公司之间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双方的合作也是基于各自所具备的优势基础上做出理性的商业选择结果,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同时青海锂业具备的优势也是其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的保障。
3)为避免该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西矿集团承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重组材料后一个月内,西矿集团将上述27%锂资源公司股权对应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给西部矿业管理、行使,并承诺重组完成后三年内将其所持锂资源公司27%股权置入西部矿业。因此,西部矿业将对锂资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可利用自身对青海锂业的影响确保锂资源公司与青海锂业的交易不会损害青海锂业的独立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从而确保未来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上述事项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青海锂业转让探矿权,并与锂资源公司签署长期合作协议是在青海省打造千亿产业规划的大背景下进行,青海锂业拥有业务发展所必须的资源要素,竞争优势明显,且具有合理的商业模式,其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青海锂业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与锂资源公司分开,双方的合作也是基于各自所具备的优势基础上做出理性的商业选择,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同时,青海锂业具备的优势也是其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能力的保障,不会对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青海锂业拥有业务发展所必须的资源要素,竞争优势明显,且具有合理的商业模式,与锂资源公司具有长期合作的背景和保障措施,符合行业发展趋势。青海锂业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西部矿业将对锂资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可利用自身对青海锂业的影响确保锂资源公司与青海锂业的交易不会损害青海锂业的独立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从而确保未来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问询函》问题十二
预案显示,上市公司2015年净利润下降68%,2016年1-3月转为亏损。请公司补充说明,上述情形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西部矿业2015年度、2016年1~3月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对于上一期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净利润 期间 净利润
2014年度 34,044.04 2015年1~3月 -4,946.24
2015年度 10,746.01 2016年1~3月 -9,326.46
比上年同期增减 -68.43% 比上年同期增减 -88.5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期间 期间
净利润 利润
2014年度 29,011.10 2015年1~3月 -4,963.80
2015年度 3,037.11 2016年1~3月 -9,840.17
比上年同期增减 -89.53% 比上年同期增减 -98.24%
从上述表格中看,2015年度相对于2014年度下降幅度超过50%,2016年1~3月与2015年1~3月均处于亏损状态,且下降幅度超过50%。
西部矿业本次资产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即2015年度净利润下降50%以上,属于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规定规定的业绩变脸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财务顾问、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西部矿业应当在公布重组草案的同时,披露上述专项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即2015年度净利润下降超过50%,财务顾问、律师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在公布重组草案同时披露,确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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