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烯碳:关于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7/5/25)
发布时间:2017-05-25 08:00:00
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ST烯碳               公告编号:2017-026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2015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若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原定于2017年4月29日披露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即2017年5月1日前披露上述定期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5月2日起停牌,现将相关风险事项披露如下:

    一、重大风险情况说明:

    1、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2017年5月2日)起被实施停牌。

    2、若公司在2017年5月2日(含2017年5月2日)被实施停牌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继续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继续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若公司在2017年7月2日前仍无法完成2016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则公司股票将自2017年7月2日起复牌,同时将被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3所述情形,但在2017年7月2日(含2017年7月2日)复牌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5、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3所述情形,且公司在2017年9月2日前仍无法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9月2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6、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5所述情形,且公司在2017年9月2日(含2017年9月2日)停牌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前,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继续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继续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7、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5中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情形,且公司在暂停上市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日继续暂停上市。

若公司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

    8、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5中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情形,且公司在暂停上市后的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二、披露时间安排

    公司预计在近期披露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但不排除最终无法实施既定安排,且直至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被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仍然无法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而被终止上市的可能。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13日和2017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沈稽查局调查通字[2016]48号)、(沈稽查局调查通字[2017]001号)(公告编号2016-081、2017-024),截止目前,对该两项立案稽查事项,本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有结论性意见及结果的文件。

    公司现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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