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73:西藏城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01 01:22:24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报备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监高的个人信息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六条董监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董监高拟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在通知董事会 秘书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证券部 将上述人员拟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提前报上交所备案。 第九条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持股及其变动管理 第十条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当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 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证券部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三条董监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董监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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