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跟踪报告
发布时间:2016-09-08 08:00:0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赢合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军伟                   联系电话:021-38565622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晓晨                   联系电话:021-3856562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无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无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无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承诺
  1、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是                  不适用
  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
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按照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净资产总额
除以当日公司股本总额计算得出的每
股净资产。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成
就后10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回购
股票的具体方案,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不
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值,回购比例不低
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具体方案需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
应当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
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作出决
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回购股票的期限为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具体方案
之日起六个月内。
2、王维东、许小菊: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
行前已持有的(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      是                  不适用
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3、王胜玲、王振东、许小萍、杨敬: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      是                  不适用
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
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4、深圳松禾绩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达晨盛世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高特佳精选恒富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高特佳春晖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中科汇通(深圳)
                                         是                  不适用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深圳先德正锐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何祝军、邵红
霞:自取得公司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
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
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
转让。
5、何爱彬、张铭、刘明、林兆伟、赖
承勇、王立磊、李旺、张勇、杨友林、
张俊成、宋永兴、孙中磊、陈乐、刘合
林、陈小凤、李红竞、刘华、崔锁劳:      是                  不适用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王维东、许小菊: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持股意向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1)持股意向:作为赢合
科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人持续
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
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在不违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关
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
状况及赢合科技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
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2)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的减持计划:在持股锁定期届满
后24个月内本人累计净减持的股份总
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锁定期届满之日      是                  不适用
所持股份总数的30%。在持股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赢合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
上市后,赢合科技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除权
除息调整)。在赢合科技上市后,只要
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
于公司总股本的5%,本人在减持前将
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
体的减持计划。
7、王维东: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低于按照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公
司净资产总额除以当日公司股本总额
                                         是                  不适用
计算得出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王维
东承诺在前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
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其将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
  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
  起12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
  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5%。
  8、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彬、
  田兴银、陈诗君、张铭、刘明: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义务触发
  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
  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其将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
  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
  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
  持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      是                  不适用
  股份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
  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
  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20%,但不超过50%。上述股东在增持
  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
  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
  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9、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
  2015年5月14日出具了如下承诺: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是                  不适用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
  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备
  案。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公告《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2016年1月18日,公司与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承销暨保荐协议》,聘请兴业证券担任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李军伟先生和周
                                            晓晨先生负责公司具体的保荐工作。
                                            因保荐机构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
                                            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出具了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保荐机构处以警告、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没收收入和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和吊
  情况                                      销证券从业资格。保荐机构已加强和改进了
                                            保荐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并
                                            对承接的项目进行了整体的内部核查,进一
                                            步排查和防范此类风险。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军伟                        周晓晨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8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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