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14 01:45:40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并对本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具体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其职务; 2、公示时间: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9月12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系统; 4、公示结果:在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意见。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中所确 定的《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核,结合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任职资格和对象人选的有关规定,符合《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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