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0/02/17)
发布时间:2020-02-20 01:48: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 北京市朝阳区 安立路 66号 4号楼) 二�二零年二月 重要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7、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 录 释义......4 绪言......5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15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决策程序的核查......15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6 六、对资金来源的核查......19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后续计划的核查......19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独立性、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核查..21 九、对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24 十、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25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25 十二、财务顾问承诺......26 十三、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26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公司、信息披 露义务人、 指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股份受让方 电气总公司 指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赢合科技、上市公司 指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方、 表决权放弃 指 王维东、许小菊 方 上海电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 受让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份转让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27,442,449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7.30%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赢合 科技股 本核查意见 指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收购管理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办法》 《准则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核查意见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绪言 2020 年 2 月 16 日,上海电气与王维东、许小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信息 披露义务人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王维东、许小菊持有的上市公司 27,442,44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3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准则 16 号》及其 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电气为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规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并就其所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 本财务顾问在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制作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准则 1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要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企业名称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兴义路 8 号万都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 郑建华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152,462,418 元 成立时间 2004-03-01 经营期限 2004 年 3 月 1 日至不约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59565082B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电站及输配电、机电一体化、交通运输、环保设备的相关装备制 造业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以上产品的 经营范围 同类商品的批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佣金代理(不含拍卖), 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电力工程项目总承包,设备总成套或分交, 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110 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 形。 同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到期未清偿的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的情形;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其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 2020 年 1 月 20 日,上海电气股权及控股关系如下图所示: 电气总公司直接持有上海电气 A 股 8,662,879,405 股,直接以及通过全资子 公司上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上海电气 H 股 303,642,000 股,合计持有上海电气 59.18%的股份,为上海电气的控股股东。上海市国资委持有电气总公司100%股权,为上海电气实际控制人。上海电气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真实、完整和准确。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110 号 法定代表人 郑建华 注册资本 908,036.6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1985 年 1 月 14 日 经营期限 1998 年 5 月 28 日至不约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128733 企业类型 全民所有制 电力工程项目总承包、设备总成套或分交,对外承包劳务,实业投 资,机电产品及相关行业的设备制造销售,为国内和出口项目提供 经营范围 有关技术咨询及培 训,市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 产经营与管 理,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海电气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充分 披露了电气总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两年,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始终为上 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发生过变更。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参 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参股公司 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所示: 序 公司名 注册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称 (%) 机电一体化产品、设备的设计、生产, 上海机 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以 电股份 上海 102273.9308 上同类商品及技术的批发、进出口,并 1 有限公 万人民币 48.81% 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司(注 1)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 上海电 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 气集团 单位实现交易 款项 的收付,对成员单 位 2 财务有 上海 220000 万人 90.26% 提供担 保,办理成 员单 位之间的委托 贷 限责任 民币 款及委托投资 ,对 成员 单位办理票据 承 公司 兑与贴 现,办理成 员单 位之间的内部 转 帐结算及相应 的结 算、清算方案 设计, 吸收成员单位 的存 款,对成员单位办 理 序 公司名 注册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称 (%) 贷款及 融资租赁,从事同业 拆借,经批准 发行财务公司 债券,承 销成员单位的 企 业债券,对金融机 构的股权 投资,有价证 券投资,成员单位 产品 的买方信贷及 融 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特种锅炉及其成 套设备,生物质能 发电设备,太阳 能发电 设备,核 能发电设 备,垃 圾发电及 其他能 源设备,分布式能 源及储能 设备,化工设 备,污泥及垃圾 气化设备,海 洋装备,建筑 等钢结 构,换热器,压力 容器的研 发、设 上海锅 20,748.7 万 计、制造、销售、安装、调试、维修、 3 炉厂有 上海 人民币 100% 改造及技术服务,电力工程、化工工程、 限公司 市政工程、海洋工程,经营本企业自产机 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及服务的 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 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 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进料加 工,无损 检测。【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电 融资租赁及业务咨询,机电设备、电子电 气融资 300000 万人 气设备、交通设备的租赁、销售,从事货 4 租赁有 上海 民币 100% 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医疗器械经营。 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 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设计、生产发电设备及辅机产品、包括 火电汽轮机、核电汽轮机、燃气轮机、 上海电 蒸汽-燃气联合循环机组、发电机、主副 气电站 26,479.167 万 励磁机、相关辅助系统及有关产品,研 5 设备有 上海 美元 60% 究开发新发电 产品,销 售自产产品以 及 限公司 在中国 境内和 境外提 相关服 务(如有 要 求,应符合经营所需证照的规定)。【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输配电和控制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 上海电 电力工 程项目 的总承 包(取得 资质后 方 气输配 200000 万人 可从事经营),输配电设备的进出口 业务, 6 电集团 上海 民币 50% 输配电领域内 的技 术服务和咨询 ,金 属 有限公 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 司(注 2) 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品、 易制毒化 学品)、 橡塑制品、 燃料油(除 序 公司名 注册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称 (%) 危险品)销售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业叶片、精密轴承、高强度标准件紧 固件、数控机床、刀具系统、中小型特 上海集 种电机等机械配套件的设计、销售、技 优机械 上海 172,594.342 术咨询和培训,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 7 股份有 万人民币 55.06% 实业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限公司 务。项目的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风力发电设备及零部件的设计、开发、 制造和销售,风力发电设备安装、调试、 上海电 维护、修理,电力工程、风力发电技术领 气风电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8 集团股 上海 80,000 100% 技术服务,投资 咨询(除经纪 ), 投资管 理, 份有限 万人民币 从事货物及技 术的 进出口业务,实业 投 公司 资,机电 安装建设 工程施工,电力 工程建 设施工,房屋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 开 展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 经营, 投资咨询,物业管理,产 上海电 权经纪,集团内的土地、房产、设备的置 气集团 上海 131,800 万 换、买卖、租 赁、 中介、咨询、 维修, 9 置业有 人民币 100% 停车场(库)管理。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 限公司 目,经相 关 部门批 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 活 动】 民用核安全设备、化工、冶金、矿山、 水利、机电设备及工程机械成套设备的 上海电 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从事民用核承 气核电 361,913.42 万 压设备、化工、冶金、矿山、水利、机 10 设备有 上海 人民币 57.80% 电设备及工程机械成套设备专业领域内 限公司 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 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设计制造:A1 级高压容器、A2 级第三类 苏州天 低、中压容器;制造:A 级锅炉部件(限汽 沃科技 88291.44 万元 包)。一般经营项目:石油、化工、医学、 11 股份有 江苏 人民币 15.00% 纺织、化纤、食品机械制造维修;机械配 限公司 件购销;槽罐车安 装销售;海洋工 程装备 (注 3) 的设计与制造 ; 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 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序 公司名 注册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称 (%) 目,经相 关 部门批 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 活 动) 注 1:上海电气持有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48.10%的股权,鉴于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 故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注 2:上海电气持有上海电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 50%的股权以及 1%的潜在认股权, 同时对其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控制权,因此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故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范围。 注 3:上海电气持有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00%的股权,鉴于对其拥有实际控 制权,故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电气总公司除了控制上海电气之外,控制的其他核 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注册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 研发、生产制冷设备及零部件、 汽车零部 件、家用电器 及相关 的材料、 机械、电子产 品,集 1 上海海立(集团)股 上海 86631.0655 27.60% 团内关联 企业产品批发 及进出 份有限公司 万人民币 口业务,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投资举办其他企业。【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海电气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 上海电气及电气总公司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和其股权控制关系以及主营业 务情况。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1、主要业务 上海电气主营业务分为四个板块:1)新能源与环保设备板块,主要包括设 计、制造和销售核电核岛设备与风电设备,提供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电站环保、 污水处理和分布式能源系统的一揽子解决方案;2)高效清洁能源设备板块,主 要包括设计、制造和销售火电设备、核电常规岛设备和输配电设备;3)工业装备板块,主要设计、制造和销售电梯、机械基础零部件、电机、机床、船用曲轴、其他机电一体化设备及提供工业自动化解决方案;4)现代服务业板块,主要包括提供电力和其他行业工程的一体化服务,提供金融产品及服务,提供国际贸易服务等功能***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21,852,186.50 19,934,575.90 18,660,099.00 总负债 14,488,524.50 12,862,417.20 12,418,216.30 净资产 7,363,662.00 7,072,158.70 6,241,882.70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10,115,752.50 7,954,379.40 8,850,738.40 营业利润 604,500.00 537,936.80 528,939.10 利润总额 615,548.70 552,863.50 609,521.00 净利润 547,862.20 500,621.30 481,207.7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海电气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上海电气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简要状况。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上海电气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之情形。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海电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 1 郑建华 男 董事长兼首席执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行官 2 黄瓯 男 执行董事兼总裁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3 朱兆开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 4 朱斌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5 姚珉芳 女 非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6 李安 女 非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7 徐建新 男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8 褚君浩 男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9 习俊通 男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10 周国雄 男 监事会主席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11 华杏生 男 监事会副主席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12 韩泉治 男 监事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13 张艳 女 职工监事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14 袁胜洲 男 职工监事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15 吕亚臣 男 副总裁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16 董�a华 男 副总裁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17 张科 男 副总裁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18 陈干锦 男 副总裁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19 顾治强 男 副总裁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20 金孝龙 男 副总裁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21 胡康 男 财务总监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22 童丽萍 女 首席法务官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23 伏蓉 女 董事会秘书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24 张铭杰 男 首席投资官 中国 中国上海 无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上海电气持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的情况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 上市地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持股比例(直接/间接) 直接持有491,073,586 股上 海机电 A 股股份并通过下 上海机电股份 上海机 600835.SH, 属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香 1 有限公司 上交所 电,机电 B 900925.SH 港有限公司持有 8,117,655 股 股机电 B 股 B 股股份,合 计占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总股本的 48.81% 直接持有814,291,420 股上 海集优内资股股份,通过下 上海集优机械 香港联 属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香 2 股份有限公司 合证券 上海集优 02345.HK 港有限公司持有上海集优 交易所 136,089,062 股 H 股股份, 占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总股本的 55.06% 德国法 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 兰克福 德国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 持 3 Manz AG 证券交 Manz AG M5Z 有1,523,480股Manz AG股 易所 票,占 Manz AG 总股本的 19.67% 直接持有 132,458,814 股天 4 苏州天沃科技 深交所 天沃科技 002564.SZ 沃科技股份,占苏州天沃科 股份有限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 15.00%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除通过上海电气持股上述公司股权外,电气总公司持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的情况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 上市地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持股比例(直接 /间接 ) 直接持有 211,700,534 股 海立股份 A 股,通过下属 上海海立(集 海立股 600619.SH, 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 1 团)股份有限公 上交所 份,海立 B 900910.SH 香港有 限公司 持有海立 B 司 股 股 27,407,225 股,占上海 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股本的 27.60%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 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注册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 普通型保 险,包括人寿 保险和 年金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 害保险, 分红型保险, 万能型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 600000 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1 有限公司 上海 万人民币 14% 国家法律 、法规允许的 保险资 金运用业 务,经中国保 监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 的说明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最近两年控股股东为电气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未发生变化。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 的进行了陈述: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的信心,上海电气实施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进一步巩固控制权。通过本次交易,上海电气进一步巩固了其作为赢合科技的 控股股东地位,有助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竞争实力。 本财务顾问就收购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 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未有与现行 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既定战略相符。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等因素, 将择机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协议受让或大宗交易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 公司的股份。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电气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处置其已拥有上市公司权益之计划。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2020 年 2 月 16 日,上海电气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收购行为的相关 议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了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事项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审核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转让的确认文件后,由转让双方按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36,589,93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73%,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2020 年 2 月 1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维东、许小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每股人民币 41.85 元/股的价格,受让王维东、许小菊持有的上市公司 27,442,44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30%。 2019年11月11日,上海电气与赢合科技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上海电气拟以现金全额认购赢合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7,680,624 股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 本次非公开完成之后,按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 67,680,624 股测算,上市公司预计总股本为 443,684,094 股,其中上海电气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及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31,713,00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 29.69%。 (三)《股份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核查 经核查,《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1:王维东;乙方 2:许小菊 2020 年 2 月 16 日,上海电气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王维东、许小菊签订《股 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及交易对价 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1,148,466,490.65 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转让单价为人民币 41.85 元/股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正式过户至甲方名下前,如赢合科技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股份数量相应进行增加,经过增加后的标的股份为:乙方持有的赢合科技 27,442,449 股股份与乙方就其持有的该等股份所分得或增加持有的增加股份之和;同时对每股价格相应进行调减,使得股份转让价款的数额保持不变。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正式过户至甲方名下前,如赢合科技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乙方现金分红,则甲方应在支付给乙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标的股份所已实现的现金分红金额。 2、交割先决条件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以及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标的 股份完成过户义务,以下列条件(以下简称“交割先决条件”)于__2020__年__3__月_31_日前全部得到满足或被甲方以书面方式豁免为实施前提 (1)标的股份上的质押已解除且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乙方及赢合科技已履行并遵守本协议要求其必须履行或必须完成的协议、承诺、义务,且未发生本协议项下的重大违约行为; (3)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出具了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所需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4)乙方已取得税务主管部门针对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涉及乙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乙方向甲方出具本协议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甲方以书面方式豁免)的书面确认函并提供证明材料。 3、付款与股份过户 本次股份转让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具体如下表所示: 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人民币元) 乙方一 1,039,129,557.30 乙方二 109,336,933.35 合计: 1,148,466,490.65 4、税费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收取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支出方自负。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交易中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中所涉及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协议双方除已披露的信息外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六、对资金来源的核查 经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通过与赢合科技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通过资管产品等形式获取,也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赢合科技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后续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赢合科技主要从事锂电池自动化生产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与服务。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海电气认同赢合科技的主营业务和发展目标,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筹划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上海电气无对上市公司现有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聘用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权益变动的限制性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上海电气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赢合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为保持上市公司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上海电气无对现有公司组织结构和员工进行重大调整和变动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海电气无针对赢合科技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海电气拟在满足相关国资监管规则的前提下,保持赢合科技市场化管理机制,通过赢合科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上市公司治理机构对赢合科技进行管理。上海电气拟按照有关规定转移赢合科技党组织隶属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述内容外,上海电气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独立性、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海电气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如下承诺: “(一)确保赢合科技人员独立 1、保证赢合科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赢合科技专职工作,不在上海电气及上海电气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上海电气及上海电气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赢合科技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上海电气及上海电气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赢合科技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上海电气及上海电气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赢合科技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赢合科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赢合科技的资产全部处于赢合科技的控制之下,并为赢合科技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上海电气及上海电气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赢合科技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赢合科技的资产为上海电气及上海电气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赢合科技的财务独立 1、保证赢合科技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赢合科技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赢合科技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上海电气及上海电气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赢合科技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上海电气及上海电气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赢合科技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赢合科技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赢合科技机构独立 1、保证赢合科技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赢合科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赢合科技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上海电气及上海电气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赢合科技业务独立 1、保证赢合科技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规范管理与赢合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电气不会损害赢合科技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赢合科技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赢合科技的独立性。若上海电气违反上述承诺给赢合科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上海电气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上海电气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赢合科技主要从事锂电池自动化生产设备 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与服务,产品广泛应用于锂电池生产的各个主要工序。 上海电气主营业务包括新能源及环保设备、高效清洁能源设备、工业装备、现代服务业四大板块,上海电气的主要产品及服务包括燃煤发电机组、风力发电机组、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核电核岛设备、核电常规岛设备、输配电设备及其相关辅机和控制设备、电梯、机床、大中型电机、冶金装备铸锻件、电站 EPC 工程、电站服务(电站改造、远程监控)、电梯维修保养、输配电工程、输配电检测服务、节能服务、金融服务业、国际贸易等。 赢合科技的主营业务与上海电气从事的主要业务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上海电气控股股东为电气总公司,电气总公司为控股型公司,业务主要通过下属公司进行。除上海电气外,电气总公司所控制的核心企业还包括海立股份,海立股份主营业务为空调压缩机及电机的生产和销售。电气总公司及其所控制的除上海电气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赢合科技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 综上,赢合科技的主营业务为锂电池生产设备的生产领域,与上海电气及电气总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企业侵占赢合科技的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不利用自身对赢合科技的控股关系从事有损赢合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承诺方及其控制企业如果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可能与赢合科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上海电气将及时通知赢合科技,提供无差异的机会给赢合科技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赢合科技具备开展该等业务机会的条件。 2、承诺方将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章及赢合科技《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赢合科技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上海电气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赢合科技 造成损失的,上海电气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协议受让前,赢合科技与上海电气之间存在生产经营相关的日常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于未来产生的关联交易,双方将按市场公允价格的定价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交易。本次协议受让后,为减少和规范上海电气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在本公司作为赢合科技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将继续规范管理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本公司作为赢合科技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利用自身对赢合科技的控股关系从事有损赢合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上海电气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九、对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情况如下: 2019 年 8 月,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自动化 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贸采购合同》,上海电气集团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采购锂电池生产设备,合同金额共计 3,100.00 万元。 2019 年 9 月,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自动化 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贸采购合同》,上海电气集团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采购锂电池生产设备,合同金额共计 9,800.00 万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两个合同仍在正常履行中。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从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 万元的交易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未开展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十、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交易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与王 维东、许小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王维东、许小菊持有的上市公司 36,589,93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73%,该次股权交割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交易所买卖赢合科技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交易所买卖赢合科技股票的情况。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已经基本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十二、财务顾问承诺 1、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6、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约定持续督导事宜。 十三、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办法》、《15 号准则》、《16 号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肖丹晨 王桐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17 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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