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96:云天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防范,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和监管流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交
易的公司生产经营产品或高度相关性的产品,可对冲公司现货销售及原材料采购风险的相应期货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趋势相同的经济学原理,利用期货合约的时差与现货经营形成对冲机制,规避和减少由于现货交易中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生产经营风险,严禁进行投机交易。
第三条 公司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对生产所需原材料相关品种
进行买入交易(以下简称“买入套保”),以锁定生产成本;对玉米、大豆等相关品种进行卖出交易(以下简称“卖出套保”),以锁定销售价格。套期保值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
期货交易种类、套期保值额度、头寸浮亏止损限额进行操作。
第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度进行审查和
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并控制资金
规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公司董事会下设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下设业务操作部门(单位)、日常管理部门、市场分析部门、信息披露部门以及风险控制部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主
要包括:
(一)授权组织建立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所属单位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审议调整公司所属单位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领导小组,作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部、市场营销部、证券部、监审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拟订、修订期货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下设业务操作部门
(单位)、日常管理部门、市场分析部门、信息披露部门以及风险控制部门。各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一)业务操作部门(单位):负责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编制,预案提交、操作实施、资金管控、交易核算、绩效自评、跟踪管理,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工作进展及风险应对事项。
(二)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规范、管理、监督和检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营报告,上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三)市场分析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现货、期货市场行情分析。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市场分析由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
(四)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对外披露工作。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五)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情况进行风险监控,定期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评估报告,上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由公司监审部负责。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部门(单位)根据公司期货套
期保值操作思路,结合现货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年度期货套保值方
案至少应包括交易种类、标的数量、套期保值额度、头寸浮亏止损限额、市场分析和风险对策等。
第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部门(单位)应按月将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于次月10日前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按季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金运作、会计
核算、效绩评价结果等情况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市场营销部按季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
现货、期货市场行情分析情况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监审部按季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合规
检查等情况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对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情形的,应立即报告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应由公
司董事会审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超过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净资产50%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以下审批程序:
(一)业务操作部门(单位)拟定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经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二)子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经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预审后,上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三)子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经母公司审批同意后,才可以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一)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应报母公司审核同意。
(二)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应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部门(单位)应于每年1月
31日以前拟定年度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年度期货套期保值方案,需要增加套期保值业务品种、范围或保证金额度的,应报公司董事会重新审核批准。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关注以下风险点: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
(三)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四)防止出现建仓头寸超出套保额度要求范围的情况;
(五)境外期货交易防止因中英文理解差异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六)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部门(单位)应选择境内外期货市场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由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确定作为公司期货交易经纪公司;
(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部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部门(单位)应随时跟踪了
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处置与管理:
(一)当出现以下情形时,风险管控部门、子公司应立即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1)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2)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部门(单位)的交易行为与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批准的内容有差异。
(二)当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时,风险管控部门
应及时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报告,并要求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部门(单位)当日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分析建议报告。
(1)期货相关品种的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相反的涨跌停;
(2)期货账户累计盈亏超过初始风险保证金;
(3)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需要补交保证金;
(4)套保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
(5)期货经纪商存在违约风险;
(6)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7)年度套期保值方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应及时充分讨论和分析风险情况并提出对策。
(四)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对出险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五)持仓预警和交易止损程序:
(1)期货市场出现价格变化,方向与期货套期保值目标相反,造成套保浮亏15%以上的情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部门(单位)应及时预警;
(2)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应根据期货、现货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
(3)如根据行情变化及资金计划,决定不平仓,则应进入实物交割程序并及时追加保证金,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从业人员、风险
控制员,加强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
统,保值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涉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
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0年。
第七章 监督和保密
第三十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的使用情况
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期货套期
保值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
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风险监管人员发现违规操作和风险未及时提出并上
报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
作,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求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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