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股份: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股份 编号:2012-006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源股份”或“本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已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核准文件,详细情况见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的公告》(临 2011-037 号)。本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及时开展了资产交
割工作。
一、注入资产、置出资产的过户情况
(一)注入资产交付及过户
2012 年 1 月 20 日,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集团”)、北京中弘矿
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矿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华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与安源股份签署
了《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了注入资产具体情况和相关安排,并确认自交割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安源股份全权行使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煤业”)
100%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损益。
2012 年 1 月 19 日,江西煤业 100%股权已过户至安源股份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已完成,并取得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360000110009096 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安源股份持有江西煤业 100%股权,成为江西煤业的唯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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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置出资产交付及过户
2012 年 1 月 20 日,江煤集团与安源股份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自交割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起,与置出资产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江煤集团享有和承担。
2012 年 1 月 12 日,安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玻璃”)100%股权、安源
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客车”)68.18%的股权已过户至江煤集团名下,工
商变更手续已完成;安源股份应收安源客车、安源玻璃债权对应的全部权利义务已转移
至江煤集团。
(三)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注入资产为江西煤业 100%股权,注入资产的债权债务均由江
西煤业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本次注入资产的交割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拟置出资产
涉及的安源玻璃 100%的股权、安源客车 68.18%的股权的债权债务均由安源玻璃、安源
客车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安源股份应收安
源玻璃、应收安源客车债权对应的全部权利及义务自交割日起由江煤集团享有和承担。
二、后续事项
(一)期间损益的归属与确认
根据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与安源股份签署的《关于资产置换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自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即 2010 年 7 月 31 日)至
标的资产交割日(即 2012 年 1 月 1 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江西煤业产生的
收益归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江西煤业股东以现金补足;安源玻璃和安源客车产生的收
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由上市公司以现金补足。截至目前,上述资产过渡期损益的审
计工作正在进展过程中。
(二)证券发行登记等后续事宜的办理状况
安源股份向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和中国信达总计发行的 225,747,941 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尚未完成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安源股份尚需就本次交易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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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
续。
(三)安源股份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安源股份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
的变更登记手续,目前上述事宜正在办理过程中。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20 日出具了
《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
过户事宜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关资产已履行交付义务、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正在办理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
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
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
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相关后续事项的的办理不存在风险和障碍。”
四、律师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于 2012 年 1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
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之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安源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授权和批准程序,相关资产已履行交付义务,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正在办
理过程中,资产交割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资产权属情况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
承诺已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五、备查文件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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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继续抓紧办理本次发行
股份的股权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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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
安源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重大 资产 置换 及
发行 股份 购买 资产 暨关 联交 易
涉及 资产 过户 事宜
之
独立 财务 顾问 核查 意见
二零一二年一月
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声明和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接受委托,担任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股份”、“本公司”或“上市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
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实施情
况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本独
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
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3、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对上
市公司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发表意见,本独立财务
顾问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交易事项在商业上
的可行性评论,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
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提供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项合同协议得以顺利履行;本次交易能到得
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核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关于《安
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和与
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
文件全文。
本财务顾问特别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本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合法、合规、真实和有效进行了充分核查
验证,保证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独立财务顾问已经审阅了为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
和资料,仅就与本次交易实施结果所涉的相关问题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财产法律权属等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
4、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用途。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独立财务顾问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交易实施结果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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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 公司/安源 指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 股票代码:600397
江煤集团 指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
中弘矿业 指 北京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 指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信达 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煤业 指 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源客车 指 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安源玻璃 指 安源玻璃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江西煤业 100%股权、安源股份持有的安源玻璃
100%股权、安源股份持有的安源客车 68.18%股权、
截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安源股份应收安源客车债
权、安源股份应收安源玻璃债权
拟购买资产/注入资产 指 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
拟置出资产/置出资产 指 安源股份持有的安源客车 68.18%股权、安源玻璃
100%股权、截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安源股份应收
安源玻璃债权、安源股份应收安源客车债权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 指 (1)安源股份以其持有的安源客车 68.18%股权、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 安源玻璃 100%股权、拥有的截至 2010 年 7 月 31
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 日应收安源客车债权、应收安源玻璃债权与江煤集
重组 团持有的江西煤业 50.08%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
置换;(2)安源股份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江煤集团
持有的江西煤业 50.08%股权与安源股份资产置换
后的差额部分;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中弘矿业、中
国华融、中国信达合计持有的江西煤业 49.92%股
权的行为
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关于资产置换及发 指 本公司与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达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关于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
议》 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 指 本公司与江煤集团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议》
《综合服务协议》 指 江西煤业与江煤集团签署的《综合服务协议》
《托管协议》 指 江西煤业与江煤集团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
《重组报告书》 指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审计、评估基准日/交 指 2010 年 7 月 31 日
易基准日
标的资产交割审计基 指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准日
标的资产交割日 指 2012 年 1 月 1 日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国资委 指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
《准则第 2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修订)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合证券
众华沪银 指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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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恒信德律 指 广东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立信大华 指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健兴业 指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银律师 指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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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况
1、重大资产置换
安源股份将其持有的安源玻璃 100%股权、安源客车 68.18%股权、拥有的
截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应收安源客车债权、应收安源玻璃债权与江煤集团持有
的江西煤业 50.08%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安源股份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煤集团持有的江西煤业 50.08%股权与
安源股份资产置换后的差额部分以及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持有的江
西煤业合计 49.92%的股权。
(二)交易对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为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及中国信
达。
(三)交易作价
1、拟购买资产和拟置出资产的评估值
(1)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并经江西省国资委核准的天兴评报字(2010)第 485
号评估报告,于交易基准日 2010 年 7 月 31 日江西煤业 100%股权采用收益法的
评估值为 3,702,459,200.00 元。
(2)拟置出资产的评估值
根据恒信德律 2010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并经江西省国资委核准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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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评估报告书》(HDDPZ2010000121 号),于交易基准日 2010 年 7 月 31 日拟置
出资产评估值如下:
拟置出资产 评估值(元)
安源玻璃 100%股权 270,113,541.33
安源客车 68.18%股权 0
安源股份应收安源玻璃债权和应收安源客车债权 490,576,556.14
合计 760,690,097.47
2、拟置入资产基准日前滚存利润分配
根据江西煤业 2010 年 8 月 12 日股东会决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2009 年利
润分配的议案》,同意将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未分配利润 105,952,253.89 元,
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给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
根据江西煤业 2010 年 12 月 23 日股东会决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2010 年
1~7 月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将江西煤业 2010 年 1~7 月未分配利润
210,368,262.54 元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给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
信达。
上述未分配利润合计 316,320,516.43 元,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已向江
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分配利润 301,681,271.27 元,应付中国华融、中
国信达股利合计为 14,639,245.16 元。
3、交易作价
根据 2011 年 1 月 11 日安源股份与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
信达签署的《关于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 2010 年 7 月 31 日
为基准日拟购买资产江西煤业 100%股权评估值 3,702,459,200.00 元为基础,扣
除截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未分配利润 316,320,516.43 元后,确定拟购买资产的
交易作价为 3,386,138,683.57 元;以 2010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拟置出资产评估
值 760,690,097.47 元,确定拟置出资产交易作价为 760,690,097.47 元。
(四)发行股份价格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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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即 11.63 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数量合计为 225,747,941 股,其
中向江煤集团发行股份 80,412,446 股,向中弘矿业发行股份 133,674,169 股,向
中国华融发行股份 8,515,462 股,向中国信达发行股份 3,145,864 股。江煤集团、
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自愿放弃所持江西煤业权益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行不足一股的部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
(五)关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江煤集团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江煤集团所持安源股份股票自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因中弘矿业对江西煤业分步出资,认缴江西煤业的出资份额系逐步缴足,
截至 2010 年 3 月 15 日中弘矿业对江西煤业实缴出资合计 4 亿元,占其对江西
煤业全部出资 12.8 亿元的 31.25%,中弘矿业以该部分出资所对应的江西煤业的
权益认购本次安源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中发行的 41,773,178 股股份,中弘矿业承
诺该部分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余 91,900,991 股
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上述锁定期期满之后按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华融承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信达承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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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本次交易履行的程序
2010 年 8 月 29 日,本公司与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
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关于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2010 年 8 月 30 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本次重
组预案及《关于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2010 年 12 月 30 日,江煤集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党政联席会会议,
同意其与安源股份、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签署《关于资产置换及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意与安源股份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同意与
江西煤业签署《综合服务协议》、《委托管理协议》。
2010 年 12 月 29 日,中弘矿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公司持有的江
西煤业股权认购安源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议案》、《关于签署
<关于资产置换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的议案》。
2010 年 12 月 30 日,中弘矿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公司
持有的江西煤业股权认购安源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议案》、《关于签署
<关于 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的议案》。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中国信达授权其江西省分公司彭新代表中国信达与安 源股份签署《关于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中国华融授权江西省分公司张心智代表中国华融与安 源股份签署《关于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011 年 1 月 11 日,本公司与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 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关于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江煤集团 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江西煤业与江煤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托 管协议》、《综合服务协议》。 2011 年 1 月 11 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议案经由本公司第四 9 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经江西省国资委批准; 2011 年 1 月 27 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议案经由本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1 年 11 月 14 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11 年第 36 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 2011 年 12 月 26 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52 号《关 于核准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等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发行 80,412,446 股股 份、向北京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133,674,169 股股份、向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公司发行 8,515,462 股股份、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3,145,864 股股份(共计 225,747,941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2012 年 1 月 20 日,安源股份与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及中国信 达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 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注入资产交付及过户 2012 年 1 月 20 日,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与安源股 份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了注入资产具体情况和相关安排,并确认 自交割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安源股份全权行使江西煤业 100%股权对应的股 东权利、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损益。 10 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12 年 1 月 19 日,江西煤业 100%股权已过户至安源股份名下,相关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安源股份持有江西煤业 100%股权,成为江西煤业的唯一 股东。 (二)置出资产交付及过户 2012 年 1 月 20 日,江煤集团与安源股份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确 认自交割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起,与置出资产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江煤集团 享有和承担。 2012 年 1 月 12 日,安源玻璃 100%股权、安源客车 68.18%的股权已于过 户至江煤集团名下,工商变更手续已完成;安源股份应收安源客车、安源玻璃 债权对应的全部权利义务已转移至江煤集团。 本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置出资产和注入资产过户 手续已经完成,该等手续合法、有效。 (三)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注入资产为江西煤业 100%股权,注入资产的债权债务 均由江西煤业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本次注入资产的交割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 移。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安源玻璃 100%的股权、安源客车 68.18%的股权的债权 债务均由安源玻璃、安源客车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安源股份应收安源玻璃、应收安源客车债权对应的全部权利 及义务自交割日起由江煤集团享有和承担。 (四)期间损益的归属与确认 根据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与安源股份签署的《关于 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自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 产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江西煤业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享有, 亏损由江西煤业股东以现金补足;安源玻璃和安源客车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 11 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所有,亏损由上市公司以现金补足。截至目前,上述资产过渡期损益的审计工 作正在进展过程中。 (五)证券发行登记等后续事宜的办理状况 安源股份向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和中国信达总计发行的 225,747,941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尚未完成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安源 股份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并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营业范围、注册资 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目前上述事宜正在办理过程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 达与安源股份已经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与过户,注入资产、置出资产已经完成 相应的工商变更。安源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的 225,747,941 股股份尚 需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安源股份尚需就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事宜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以及经营范围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障碍和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注入资产交割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 情况与此前披露的有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五、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上市公司已就交易事宜办理完成标的资产过户,并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 登记。上市公司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 份登记手续,并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 的变更登记手续,该等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二)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 12 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 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 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本独立财务顾 问将督促交易各方切实履行其在本次交易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关资产已履行交付义务、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正在办理过程中,相 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已切实履行或正 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相关后续事项的的办理不存在风险和障碍。 13 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事宜之独立财务顾问 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盛希泰 项目主办人: 张璇 韩楚 项目协办人: 阮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4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情况的 法 律 意 见 中银股字[2012]第 006 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A 座 31 层 邮编:100022 Add: 31/F, Office Tower A, Jianwai SOHO,39 Dongsanhuan Zhonglu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Tel):(010)58698899(总机) 传真(Fax):(010)58699666 二○一二年一月 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情况的 法律意见 中银股字[2012]第006号 致: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源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安源股份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安源股份本次交易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 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 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源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 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市中银 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北 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情况进行核查并 出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1 法律意见 除非文义载明或另有所指,在本法律意见中,有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中的 有关定义一致。本所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 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相关机构,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若干 规定》、《上市规则》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交易之资产交割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分为两个部分: 1、重大资产置换 安源股份将其持有的安源玻璃100%股权、安源客车68.18%股权以及安源股份 拥有的截至2010年7月31日应收安源客车债权、应收安源玻璃债权与江煤集团持 有的江西煤业50.08%股权中的等值股权进行置换。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安源股份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煤集团持有的江西煤业50.08%股权与安 源股份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并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中弘矿业、中国华融和中国 信达持有的江西煤业合计49.92%的股权。 (二)交易对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为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及中国信达。 (三)评估值及交易作价 1、置出资产的评估值 2 法律意见 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为安源股份持有的安源玻璃100%股权、安源客车68.18% 股权,以及截至2010年7月31日安源股份应收安源玻璃债权、应收安源客车债权。 根据恒信德律出具的、并经江西省国资委核准的HDDPZ2010000121号《资产 评估报告书》,于交易基准日2010年7月31日置出资产评估值如下:安源玻璃100% 股权评估值为270,113,541.33元,安源客车68.18%股权评估值为0元,安源股份 应收安源玻璃债权和应收安源客车债权评估值为490,576,556.14元,置出资产总 评估值为76,069.01万元。 2、置入资产的评估值 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为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和中国信达合计持有 的江西煤业100%的股权。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并经江西省国资委核准的天兴评报字(2010)第485 号评估报告,于交易基准日2010年7月31日江西煤业100%股权采用收益法的评估 值为370,245.92万元。 3、置入资产基准日前滚存利润分配 根据江西煤业2010年8月12日股东会决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09年利润分 配的议案》,同意将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105,952,253.89元,按实际 出资比例分配给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 根据江西煤业2010年12月23日股东会决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10年1-7月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将江西煤业2010年1-7月未分配利润210,368,262.54 元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给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 上述未分配利润合计316,320,516.43元,截至2011年5月31日,已向江煤集 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分配利润301,681,271.27元,应付中国华融、中国信达 股利合计为14,639,245.16元。 4、交易作价 根据2011年1月11日安源股份与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 签署的《重组协议》,以2010年7月31日为基准日拟购买资产江西煤业100%股权 评估值370,245.92万元为基础,扣除截至2010年7月31日未分配利润31,632.05 万元后,确定置入资产的交易作价为338,613.87万元;以2010年7月31日为基准 3 法律意见 日置出资产评估值76,069.01万元为基础,确定置出资产交易作价为76,069.01 万元。 (四)发行股份价格及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价格定价基准日为安源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即11.63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数量合计为225,747,941股,其 中向江煤集团发行股份80,412,446股,向中弘矿业发行股份133,674,169股,向 中国华融发行股份8,515,462股,向中国信达发行股份3,145,864股。江煤集团、 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自愿放弃所持江西煤业权益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份不足一股的部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安源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江煤集团承诺其所持安源股份股票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中弘矿业认缴江西煤业的出资份额系逐步缴足,截至2010年3月15日中弘 矿业对江西煤业实缴出资合计4亿元,中弘矿业以该部分出资所对应的江西煤业 的权益认购安源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发行的41,773,178股股份,中弘矿业承 诺该部分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余91,900,991股自 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上述锁定期期满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华融承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信达承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法律意见 二、本次交易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取得的批准、授权及已履行 的程序如下: 1、2010年8月29日,安源股份与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 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关于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2、2010年8月30日,安源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安源股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的议案》等议 案。 同日,安源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
<安源股份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的议案》等议案。 3、2010年12月23日,中国信达授权其江西省分公司彭新签署《重组协议》。 4、2010年12月23日,中国华融授权其南昌办事处张心智签署以资产认购安 源股份定向增发股份的相关决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他法律 文件。 5、2010年12月30日,中弘矿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公司 持有的江西煤业股权认购安源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议案》、《关于签署
<重组 协议>
的议案》。 6、2010年12月30日,江煤集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以及党政联席会会议, 同意其与安源股份、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签署《重组协议》,同意与 安源股份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同意与江西煤业签署《综合服务协议》、 《委托管理协议》。 7、2011年1月11日,安源股份与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 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重组协议》,与江煤集团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江西煤业与江煤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托管协议》、《综合服务协议》。 8、2011年1月11日,安源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补充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 5 法律意见 9、安源客车的法人股东萍矿集团、自然人股东李维已先后出具《关于同意 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意安源股份将安源客车68.18%的股权转 让给江煤集团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10、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宜,有关本次交易的资产评 估结果已获得江西省国资委批复核准,本次交易已获得江西省国资委批准。 11、2011年1月27日,安源股份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12、2011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1年第36 次会议审议并有条件通过了本次交易。 13、2011年12月26日,安源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52号《关 于核准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等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安源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江煤集团发行 80,412,446股股份、向中弘矿业发行 133,674,169股股份、向中国华融发行 8,515,462股股份、向中国信达发行3,145,864股股份(共计225,747,941股股份) 购买相关资产。 14、2012年1月20日,安源股份与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及中国信 达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安源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授权和批准程序。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情况 (一)置入资产的交割 2012年1月20日,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与安源股份签 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了置入资产具体情况和相关安排,并确认自交割 日2012年1月1日起,安源股份全权行使江西煤业100%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承担 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损益。 截至2012年1月19日,江西煤业100%股权已过户至安源股份名下,相关工商 6 法律意见 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安源股份持有江西煤业100%股权,成为江西煤业的唯一股 东。 (二)置出资产的交割 2012年1月20日,江煤集团与安源股份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自 交割日2012年1月1日起,与置出资产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江煤集团享有和承 担。 截至2012年1月12日,安源玻璃100%股权、安源客车68.18%的股权已过户至 江煤集团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安源股份应收安源客车、安源玻 璃债权对应的全部权利义务已转移至江煤集团。 (三)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江西煤业100%股权的债权债务均由江西煤业依法独立 享有和承担,本次置入资产的交割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安源玻璃100%股权、安源客车68.18%股权的债权债务均 由安源玻璃、安源客车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股权交割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安源股份应收安源玻璃、应收安源客车债权对应的全部 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由江煤集团享有和承担。 (四)期间损益的归属与确认 根据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与安源股份签署的《重组协 议》,自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 内,江西煤业产生的收益归安源股份享有,亏损由江西煤业股东以现金补足;安 源玻璃和安源客车产生的收益归安源股份享有,亏损由安源股份以现金补足。截 至目前,上述资产过渡期损益的审计工作正在进行。 (五)后续事项 1、非公开发行股份 根据《重组协议》,资产交割完成后,安源股份需向江煤集团、中弘矿业、 中国华融、中国信达发行股份总计225,747,94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上述股份发行完成后,安源股份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7 法律意见 分公司完成上述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确认工作及办理上市手续,并需在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完成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工作。 截至目前,安源股份尚未完成上述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上述事宜正在办理过程中。 2、相关方需继续履行协议、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尚未履 行完成的协议或期限尚未届满的承诺,需继续履行;对于协议或承诺履行之前提 条件尚未实现的,需视条件实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置入资产、置出资产交割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 与此前披露的有关资产的权属情况不存在差异。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与安源 股份已经完成置出资产、置入资产的交付与过户,并已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该等手续合法、有效;安源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的 225,747,941 股股份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并办理上市手续; 安源股份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 以及经营范围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 律障碍。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安源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授权和批准程序,相关资产已履行交付义务,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正在办 理过程中,资产交割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资产权属情况不存在差异,相关 协议及承诺已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 障碍。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8
重组>
安源股份>
安源股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关于>
关于资产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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