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50:保变电气: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全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保荐公司证券代码: 600550 证券简称: 保变电气(曾用简称: 天威保变、 *ST天威) 具体负责的保荐代表人: 姓名: 吴喻慧 联系方式: 18611298770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A座7层 具体负责的保荐代表人: 姓名: 李昕遥 联系方式: 13925216024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1楼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4]1298 号) 文件核准,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变电气”或“公司 ”)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以 4.95 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 161,616,161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99,999,996.95 元, 扣除全部发行费用 8,991,509.43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791,008,487.52 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5 日公告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作为保变电气本次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 》” )等 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招商证券从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治理 及制度建设、 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对保变电气进行了持续督导, 现对201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 招商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 招商证券针对保变电气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 常沟 通、 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保变电气进行了日 常的持续督导, 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 已根据公 司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招商证券已与上市公司 签订保 荐协议,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 常沟通、 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内 , 招商证券通 过日 常沟通、 定期或不定期回 访、 现场办公等方式, 对上市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其 中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对保变电 气进行了现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及 时披露了 公司涉诉公告, 无其 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或 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 违背 承诺等事项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及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遵 守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促公司 严格执行公司 治理制 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制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促公司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 9 督导上市公司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 确信上市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督促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 详见“二、 信息披露审 阅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予以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 详见“二、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3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并督促其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 出现该等事项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 出现该等事项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 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 出现该等事项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 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 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 出现该等事项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 查工作要求,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招商证券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相关工作计划, 并明确了现场 检查的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 起十五日 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 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 (二)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 (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 值业务等; (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 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 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 出现该等事项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投资项目 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 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 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 专户存储、 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 承诺 4 二、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持续督导指引》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对自 2014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变电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 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 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 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 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披露日 期 披露内容 1 2014/12/31 关于法院受理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 2 2014/12/31 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2014/12/31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 2014/12/31 关于调整公司 2014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测的公告 5 2014/12/31 关于 2015 年在关联公司存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承诺事项履行 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 31日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公司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如下: 承 诺 背 景 承诺 类型 承诺方 承诺 内容 承 诺 时 间 及 期 限 是 否 及 时 严 格 履行 与 再 融 资 相 关 的承诺 解 决 同 业竞争 中 国 兵 器 装 备 集 团 公 司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为保定天威 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 )的实际控制人。 目 前本公司以及本公司 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天威保变的主营业 务各不相同, 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与天威保变的同业竞争, 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作为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 将采取有效措施, 并促使 本公司下属企业采取有效措施, 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天威保 变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 益或利益( 在天威保变及其控股子公司中持有的权益或利益除 外) 。 本公司承诺将会公允地对待各下属企业, 并不会利用作为实 际控制人的地位或利用这种地位获得的信息,作出不利于天威保 变而有利于其它公司的决定或判断。 若因本公司 直接干预有关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 2008 年 7 月 25 日 至今 是 5 同业竞争, 并致使天威保变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责任; 在本公司与天威保变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期间,本承诺书为有效之 承诺。 与 再 融 资 相 关 的承诺 股 份 限 售 中 国 兵 器 装 备 集 团 公 司 2013 年 12 月 5 日 , 兵装集团作出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 司关于认购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函》, 内容如下: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拟以现金方 式认购天威保变向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 161,616,1 62 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 本公司 现就本次交易拟认购的天威保变股份的锁定期作出 如下承诺: 本公司 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天威保变全部股份自 发行之日 起 36 个月 内不得转让。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股份可 自 行处置, 但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4 年 12 月 30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 是 与 再 融 资 相 关 的承诺 解 决 同 业竞争 中 国 兵 器 装 备 集 团 公 司 2014 年 4 月 10 日 , 兵装集团作出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 司关于避免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同 业竞争的承 诺》, 内容如下: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 为天威保变的 实际控制人。为避免未来与天威保变的同业竞争, 本集团作出如 下承诺: 本集团作为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之期限内 , 将不从事或参 与, 并将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本集团下属企业不从事或参与可能与 天威保变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该等措施包括: 1、天威保变是兵装集团唯一的输变电业务平台, 在本集团 作为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期限内, 将通过资产重组、 注入资本金 等方式持续支持天威保变输变电业务的发展。 2、 在本集团作为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期限内, 对于本集团 控制的其他输变电资产, 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 本集团承诺 最迟将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12 个月 内, 提出上述资产注入 天威保变的具体方案, 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24 个月 内实 施; 暂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 本集团将持续实施整改, 最 迟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24 个月 内提出方案, 并于本次非公 开发行完成后 36 个月 内实施。在本集团为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 期间,本承诺书为有效之承诺。” 2014 年 4 月 10 日 至今 是 与 再 融 资 相 关 的承诺 解 决 关 联交易 中 国 兵 器 装 备 集 团 公 司 2014 年 4 月 10 日 , 兵装集团作出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 司关于减少 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的承 诺》, 内容如下: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 为天威保变的 实际控制人。 天威保变与本集团下属的输变电资产存在着部分原 材料采购等关联交易。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本集团与天威保变之 间的关联交易,本集团承诺: 1、 在本集团作为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期限内, 对于本集团 2014 年 4 月 10 日 至今 是 6 控制的、 与天威保变存在关联交易的输变电企业, 符合注入上市 公司条件的,本集团承诺最迟将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12 个 月 内, 提出上述企业注入天威保变的具体方案, 并于本次非公开 发行完成后 24 个月 内实施, 以消除其与天威保变之间的关联交 易; 暂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 本集团将持续实施整改, 最 迟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24 个月 内提出方案, 并于本次非公 开发行完成后 36 个月 内实施。 2、 在本集团作为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期限内, 对于天威保 变与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本集 团及本集团控制的企业确保在平等、 自 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 公正的原则, 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与天威保变达成交易。 3、 在本集团作为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期限内, 本集团将持 续促使天威保变严格按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对关联 交易进行披露。 在本集团为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书 为有效之承诺。” 与 再 融 资 相 关 的承诺 其他 中 国 兵 器 装 备 集 团 公 司 2014 年 8 月 18 日 , 兵装集团作出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 司关于解决置入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交割 问题的承诺》, 内容如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起诉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薄膜” ) , 将天威集团列为第二被告, 天威保变列为第三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认为天 威集团将优质资产置入天威保变名下, 要求天威保变在资产置换 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 封公告》,法院冻结了资产置换涉及的未完成工商变更的三菱电 机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10%股权、保定多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49%股权, 查封未完成过户的保定市国用( 2000) 字第 1306002671 号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号为保定市房权证字第 U2005001 91 号的 两座厂房(上述资产统称为“涉诉资产”) 。 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上 述股权的质押、变更、 转让等手续, 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土地 使用权、 房产的抵押、 转让等手续。 上述情况导致 2013 年天威集团与天威保变进行的资产置换 暂时无法完成交割。为避免对天威保变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 响, 兵装集团承诺: 1、 积极督促天威保变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辩, 争 取将涉诉资产解冻或解封; 2、 积极督促天威集团履行《保定天 威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解决置入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资产交割问题的承诺》所述承诺事项, 并就其承诺承担连带 责任, 即在天威集团无法履行上述承诺时, 由兵装集团履行。 ” 2014 年 8 月 18 日 至今 是 与 再 融 资 相 关 的承诺 解 决 同 业竞争 保 定 天 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天威集团作为天威保变控股股东之期限内 , 将采取有效措 施, 并促使天威集团下属企业采取有效措施, 不从事或参与任何 可能与天威保变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于该等 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在天威保变及其控股子公司中持有的权 益或利益除外) 。 天威集团承诺将会公允地对待各下属企业, 并 2008 年 7 月 1 日 至今 是 7 不会利用作为控股股东的地位或利用这种地位获得的信息,作出 不利于天威保变而有利于其它公司的决定或判断。 若因天威集团 直接干预有关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同业竞争, 并致使 天威保变受到损失的, 天威集团将承担相关责任; 在天威集团与 天威保变存在控制关系期间,本承诺书为有效之承诺。 与 再 融 资 相 关 的承诺 解 决 关 联交易 保 定 天 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集团” 、“本公司” ) 为天威保变的控股股东。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天威保变与本 公司 及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为主要日 常经营所形 成, 包括采购变压器生产所需的硅钢片、电磁线、 油箱等原材料 和配件, 以及少量的委托加工。上述关联交易合同为按照市场化 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商业化运作签订, 交易定价以市场价 为基础确定。 为减少与天威保变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 进一步 增强天威保变业务的独立性,本公司承诺将对与天威保变产生关 联交易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实施重组, 把相关资产及子公司股权 按照其市场公允价值出售给天威保变(以现金或股份等方式为支 付对价) 。 并且,本公司承诺最迟将于本次配股完成后 12 个月 内, 向天威保变董事会提出上述重组措施具体方案。 ” 2008 年 12 月 22 日 至今 是 与 再 融 资 相 关 的承诺 解 决 同 业竞争 保 定 天 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本公司(天威集团) 控股子公司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威新能源” ) 目 前尚未建设完成, 并未形成相应的多 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能力。 因此, 天威新能源与天威保变参股公 司天威英利所从事的太阳能电池业务并未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为避免在天威保变实现对天威英利控股地位时可能与之构成的 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持有的天威新能源全部股权按照其 市场公允价值出售给天威保变(以现金或股份等方式为支付对 价) 。 2008 年 12 月 22 日 至今 是 与 再 融 资 相 关 的承诺 其他 保 定 天 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3 月 31 日 , 天威集团作出了《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解决置入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交割 问题的承诺》, 内容如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起诉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薄膜” ) , 将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威集团” ) 列为第二被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 ) 列为第三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认为天威集团将优质资产置入天威保变名下, 要求天威保变在资产置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 封公告》,法院冻结了资产置换涉及的未完成工商变更的三菱电 机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10%股权、保定多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49%股权, 查封未完成过户的保定市国用( 2000) 字第 1306002671 号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号为保定市房权证字第 U2005001 91 号的 两座厂房(上述资产统称为“涉诉资产”) 。 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上 述股权的质押、变更、 转让等手续, 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土地 使用权、 房产的抵押、 转让等手续。 上述情况导致 2013 年天威集团与天威保变进行的资产置换 暂时无法完成交割。为避免对天威保变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 2014 年 3 月 31 日 至今 是 8 响, 天威集团承诺: 1、 积极配合天威保变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进行申辩, 争取将涉诉资产解冻或解封; 2、 若法院终审判决 天威集团与天威保变的资产置换行为无效, 并将涉诉资产清偿给 天威集团债权人,导致涉诉资产交割无法完成,则由天威集团按 照涉诉资产的交易价格, 以现金向天威保变补足; 3、天威集团 承担因涉诉资产无法交割给天威保变造成的一切损失。 与 再 融 资 相 关 的承诺 其他 保 定 天 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3 月 31 日 , 天威集团作出了《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履约保函提供反担保 的承诺函》, 内容如下: 截至目 前, 天威保变存在着一笔向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威风电” ) 履约合同提供担保的情形, 具体为: 2010 年 11 月 , 天威风电向广东粤电湛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出售 风力发电机组及附件等, 由于当时天威风电为天威保变之全资子 公司, 天威保变使用其在中国银行的信贷额度为该笔履约合同提 供保函, 担保金额为 1 ,897.38 万元。 2013 年 10 月 , 天威保变与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威集团”或“本公司 ”) 进行了资产重组, 以提高上市公司的 盈利能力, 天威保变将持有的天威风电 100%股权等相关资产与 天威集团持有的相关资产进行置换,资产重组完成后, 天威风电 成为天威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由此,上述担保成为天威保变为其 关联方所进行的担保。 上述天威保变向关联方的担保系由于资产重组所导致的, 天 威集团及天威保变等各方正在积极协调加以解决, 避免上述担保 为上市公司带来损失, 但由于上述履约合同的到期日 为 2015 年 3 月 , 保函银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不同意提前解除上述担保合 同, 因此,上述担保目 前尚无法彻底解除。 对此,本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1、 本公司作为第三方, 将为 上述履约保函提供反担保, 作为担保责任的最终保证人, 若履约 合同触发担保条款, 天威保变需承担保证责任时,本公司将向天 威保变承担最终保证责任。 2、 若由于上述履约保函的执行导致 天威保变的利益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以现金全额对天威保变进行 补偿, 确保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2014 年 3 月 31 日 至今 是 与 再 融 资 相 关 的承诺 解 决 同 业竞争 保 定 天 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4 月 10 日 , 天威集团作出了《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避免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同 业竞争的承 诺》, 内容如下: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为天威保变 的第一大股东。为避免与天威保变的同业竞争,本公司作出如下 承诺: 本公司作为天威保变持股 5%以上股东之期限内, 将不从事 或参与, 并将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本公司下属企业不从事或参与可 能与天威保变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该等措施包括: 1、 天威保 变是兵装集团唯一的输变电业务平台, 在本公司作为天威保变持 股 5%以上股东之期限内,本公司将按照兵装集团要求,通过资 产重组、 注入资本金等方式持续支持天威保变输变电业务的发 2014 年 4 月 10 日 至今 是 9 展。 2、 在本公司作为天威保变 5%以上股东期限内, 对于本公司 持有或控制的输变电资产, 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本公司承 诺最迟将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12 个月 内, 提出上述资产注 入天威保变的具体方案, 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24 个月 内 实施; 暂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本公司将持续实施整改, 最迟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24 个月 内提出方案, 并于本次非 公开发行完成后 36 个月 内实施。本公司将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 或利用这种地位获得的信息,作出不利于天威保变的决定或判 断。 若因本公司直接干预有关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同 业竞争, 并致使天威保变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责任。 在本公司为天威保变股东期间,本承诺书为有效之承诺。 与 再 融 资 相 关 的承诺 解 决 关 联交易 保 定 天 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4 月 10 日 , 天威集团作出了《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减少 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的承 诺》, 内容如下: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为天威保变 的第一大股东。 天威保变与本公司下属的输变电企业存在部分原 材料采购等关联交易。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本公司与天威保变之 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 1、 在本公司作为天威保变 5%以上 股东期限内, 对于本公司持有或控制的、 与天威保变存在关联交 易的输变电企业, 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 本集团承诺最迟将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12 个月 内, 提出上述企业注入天威保 变的具体方案, 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24 个月 内实施; 暂 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本公司将持续实施整改, 最迟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24 个月 内提出方案, 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完成后 36 个月 内实施。 2、 在本公司作为天威保变 5%以上股东 期限内, 对于天威保变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可避 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确保在平等、 自 愿的 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 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与天威保 变达成交易。 3、 在本公司作为天威保变 5%以上股东期限内,本 公司 将持续促使天威保变严格按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 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在本公司为天威保变股东期间,本承 诺书为有效之承诺。 2014 年 4 月 10 日 至今 是 四、 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 保变电气不存在《保荐办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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