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50 : *ST天威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证券简称:*ST天威 证券代码:600550 编号:临2014-093
债券简称:天债暂停 债券代码:122083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威保
变”)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目前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为保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公司实际
控制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装集团”)和大股东保
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一、兵装集团作出的承诺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2013年12月5日,兵装集团作出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关
于认购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内容
如下: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以现金方式
认购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向本
公司非公开发行的161,616,162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公司现就本次交易拟认购的天威保变股份的锁定期作出如下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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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天威保变全部股份自发行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股份可自行
处置,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4年4月10日,兵装集团作出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关
于避免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
下: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为保定天威保变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的实际控制人。为避免未
来与天威保变的同业竞争,本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本集团作为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之期限内,将不从事或参与,并
将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本集团下属企业不从事或参与可能与天威保变
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该等措施包括:
1、天威保变是兵装集团唯一的输变电业务平台,在本集团作为
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期限内,将通过资产重组、注入资本金等方式持
续支持天威保变输变电业务的发展。
2、在本集团作为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期限内,对于本集团控制
的其他输变电资产,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本集团承诺最迟将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提出上述资产注入天威保变的具
体方案,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24个月内实施;暂不符合注入
上市公司条件的,本集团将持续实施整改,最迟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
成后24个月内提出方案,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36个月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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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集团为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书为有效之承诺。”
(三)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2014年4月10日,兵装集团作出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关
于减少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内容如
下: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为保定天威保变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的实际控制人。天威保变
与本集团下属的输变电资产存在着部分原材料采购等关联交易。为进
一步减少和规范本集团与天威保变之间的关联交易,本集团承诺:
1、在本集团作为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期限内,对于本集团控制
的、与天威保变存在关联交易的输变电企业,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
的,本集团承诺最迟将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提出上
述企业注入天威保变的具体方案,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24个
月内实施,以消除其与天威保变之间的关联交易;暂不符合注入上市
公司条件的,本集团将持续实施整改,最迟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24个月内提出方案,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36个月内实施。
2、在本集团作为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期限内,对于天威保变与
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集团及本集
团控制的企业确保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
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与天威保变达成交易。
3、在本集团作为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期限内,本集团将持续促
使天威保变严格按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
披露。
在本集团为天威保变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书为有效之承诺。”
3
(四)解决置入天威保变部分资产交割问题的承诺
2014年8月18日,兵装集团作出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关
于解决置入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交割问题的承
诺》,内容如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起诉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威薄膜”),将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威集团”)列为第二被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威保变”)列为第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
行认为天威集团将优质资产置入天威保变名下,要求天威保变在资产
置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
告》,法院冻结了资产置换涉及的未完成工商变更的三菱电机输变电
设备有限公司10%股权、保定多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49%股权,查
封未完成过户的保定市国用(2000)字第1306002671号土地使用权
及产权证号为保定市房权证字第U200500191号的两座厂房(上述资
产统称为“涉诉资产”)。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质押、变更、
转让等手续,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抵押、转让
等手续。
上述情况导致2013年天威集团与天威保变进行的资产置换暂时
无法完成交割。为避免对天威保变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兵装集
团承诺:
1、积极督促天威保变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辩,争取将
涉诉资产解冻或解封;
2、积极督促天威集团履行《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解决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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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交割问题的承诺》所述承
诺事项,并就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天威集团无法履行上述承诺
时,由兵装集团履行。”
二、天威集团作出的承诺
(一)解决置入天威保变部分资产交割问题的承诺
2014年3月31日,天威集团作出了《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解决置入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交割问题的承
诺》,内容如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起诉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威薄膜”),将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威集团”)列为第二被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威保变”)列为第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认为
天威集团将优质资产置入天威保变名下,要求天威保变在资产置换范
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
告》,法院冻结了资产置换涉及的未完成工商变更的三菱电机输变电
设备有限公司10%股权、保定多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49%股权,查
封未完成过户的保定市国用(2000)字第1306002671号土地使用权
及产权证号为保定市房权证字第U200500191号的两座厂房(上述资
产统称为“涉诉资产”)。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质押、变更、
转让等手续,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抵押、转让
等手续。
上述情况导致2013年天威集团与天威保变进行的资产置换暂时
无法完成交割。为避免对天威保变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天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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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承诺:
1、积极配合天威保变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辩,争取将
涉诉资产解冻或解封;
2、若法院终审判决天威集团与天威保变的资产置换行为无效,
并将涉诉资产清偿给天威集团债权人,导致涉诉资产交割无法完成,
则由天威集团按照涉诉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现金向天威保变补足;
3、天威集团承担因涉诉资产无法交割给天威保变造成的一切损
失。”
(二)为履约保函提供反担保的承诺
2014年3月31日,天威集团作出了《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函提供反担保的承诺
函》,内容如下:
“截至目前,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
变”)存在着一笔向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风
电”)履约合同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为:
2010年11月,天威风电向广东粤电湛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出售
风力发电机组及附件等,由于当时天威风电为天威保变之全资子公
司,天威保变使用其在中国银行的信贷额度为该笔履约合同提供保
函,担保金额为1,897.38万元。
2013年10月,天威保变与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威集团”或“本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天威保变将持有的天威风电100%股权等相关资产与天威集团持有的
相关资产进行置换,资产重组完成后,天威风电成为天威集团的全资
子公司,由此,上述担保成为天威保变为其关联方所进行的担保。
6
上述天威保变向关联方的担保系由于资产重组所导致的,天威集
团及天威保变等各方正在积极协调加以解决,避免上述担保为上市公
司带来损失,但由于上述履约合同的到期日为2015年3月,保函银
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不同意提前解除上述担保合同,因此,上述担
保目前尚无法彻底解除。
对此,本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作为第三方,将为上述履约保函提供反担保,作为担
保责任的最终保证人,若履约合同触发担保条款,天威保变需承担保
证责任时,本公司将向天威保变承担最终保证责任。
2、若由于上述履约保函的执行导致天威保变的利益受到损失,
本公司将以现金全额对天威保变进行补偿,确保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
损害。”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4年4月10日,天威集团作出了《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避免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
下: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保定天威保变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的第一大股东。为避免与
天威保变的同业竞争,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作为天威保变持股5%以上股东之期限内,将不从事或参
与,并将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本公司下属企业不从事或参与可能与天威
保变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该等措施包括:
1、天威保变是兵装集团唯一的输变电业务平台,在本公司作为
天威保变持股5%以上股东之期限内,本公司将按照兵装集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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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资产重组、注入资本金等方式持续支持天威保变输变电业务的发
展。
2、在本公司作为天威保变5%以上股东期限内,对于本公司持有
或控制的输变电资产,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本公司承诺最迟将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提出上述资产注入天威保变的
具体方案,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24个月内实施;暂不符合注
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本公司将持续实施整改,最迟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完成后24个月内提出方案,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36个月内实
施。
本公司将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或利用这种地位获得的信息,作出
不利于天威保变的决定或判断。
若因本公司直接干预有关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同业
竞争,并致使天威保变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责任。
在本公司为天威保变股东期间,本承诺书为有效之承诺。”
(四)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2014年4月10日,天威集团作出了《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减少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内容如
下: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保定天威保变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的第一大股东。天威保变
与本公司下属的输变电企业存在部分原材料采购等关联交易。为进一
步减少和规范本公司与天威保变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
1、在本公司作为天威保变5%以上股东期限内,对于本公司持有
或控制的、与天威保变存在关联交易的输变电企业,符合注入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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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条件的,本集团承诺最迟将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
提出上述企业注入天威保变的具体方案,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24个月内实施;暂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本公司将持续实施
整改,最迟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24个月内提出方案,并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完成后36个月内实施。
2、在本公司作为天威保变5%以上股东期限内,对于天威保变与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企业确保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
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与天威保变达成交易。
3、在本公司作为天威保变5%以上股东期限内,本公司将持续促
使天威保变严格按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
披露。
在本公司为天威保变股东期间,本承诺书为有效之承诺。”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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