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295 : 鄂尔多斯: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世纪智源评报字(2013)第D003号
北京世纪智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1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2
资产评估报告书------------------------------------------------------------------------------------4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4
二、评估目的---------------------------------------------------------------------------------------8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9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11
五、评估基准日----------------------------------------------------------------------------------11
六、评估依据--------------------------------------------------------------------------------------12
七、评估方法--------------------------------------------------------------------------------------15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23
九、评估假设--------------------------------------------------------------------------------------25
十、评估结论--------------------------------------------------------------------------------------25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26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28
十三、评估报告日------------------------------------------------------------------------------29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31
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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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
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
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
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
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
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
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
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
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
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
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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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世纪智源评报字(2013)第D003号
重 要 提 示
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
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世纪智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
公司的委托,就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事宜所涉及的内
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
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对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
行评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三、评估范围: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
产和相关负债。
四、价值类型: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2013年6月30日。
六、评估方法: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
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
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
七、评估结论: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截止评估基准日2013年6月30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经资产基础法评估,
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233,972.04万元,评估值
1,649,064.31万元,评估增值1,415,092.27万元,增值率6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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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账面值129,228.35万元,评估值129,228.35万元。评估值无增减变化;
净资产账面值104,743.69万元,评估值1,519,835.96万元,评估增值1,415,092.27
万元,增值率1,351.00%。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3年6月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8,356.18 8,356.18 - -
2 非流动资产 225,615.86 1,640,708.13 1,415,092.27 627.21
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9,995.38 -4.62 -0.05
4 投资性房地产 - - -
5 固定资产 19,533.62 17,452.54 -2,081.08 -10.65
6 在建工程 174,459.71 174,459.71 - -
7 工程物资 1,892.57 1,892.57 - -
8 无形资产 19,729.96 1,436,907.93 1,417,177.97 7,182.87
9 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 其他非流动资产
11 资产总计 233,972.04 1,649,064.31 1,415,092.27 604.81
12 流动负债 97,228.35 97,228.35 - -
13 非流动负债 32,000.00 32,000.00 - -
14 负债合计 129,228.35 129,228.35 - -
15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04,743.69 1,519,835.96 1,415,092.27 1,351.00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为1,519,835.96万元。
2.特别提示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
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即2013年6月30日
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
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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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智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
估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执业原则和评估准则,按照公认而适宜
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3年6
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为贵公司拟股权收购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了清查及相关数据资
料的收集和验证工作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调查与询证,进而在认真分析被评估单位
所处的经济环境、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和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以及分析各种
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的基础上,采用资产基础法对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
价值进行了估算,最终形成了相应的评估结论。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
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简介:
1.企业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内
3.法定代表人:王林祥
4.注册资金:人民币捌拾亿元
5.实收资本:人民币捌拾亿元
6.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7.经营范围:发电、供电、供热;铁合金、硅铁、硅锰、硅钙、硅铝、原铝、
金属镁、工业硅的生产及销售;电石、PVC、烧碱、水泥、液氮、酸的生产销售;
煤矿开采、煤炭深加工、焦炭、粉煤灰加工及其产品的销售;引水、供水、污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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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相关物资供应、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储运、代销;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
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8.股东(发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盛祥集团有限公
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三井物产株式会社。
(二)被评估单位简介:
1.企业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矿业公
司)
2.注册地址: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02号
3.法定代表人:张永文
4.注册资金:人民币壹拾壹亿元
5.实收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元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矿业投资;矿山设备销售;投资咨询、矿业信
息咨询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
营)。
8.历史沿革:
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于2008年8月1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注册号:152700000011127,
注册资金3000万元,由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
注册资本100%。上述出资已经内蒙古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内东审验报字
(2008)第64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2008年11月20日,根据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鄂尔多斯羊绒集团
与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签
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将其持有75.00%的股权转让给鄂尔多斯投资
控股集团,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投资者名称 实收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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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 2,250.00 75.00%
鄂尔多斯羊绒集团 750.00 25.00%
合计 3,000.00 100.00%
2008年11月,根据鄂尔多斯羊绒集团与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签订的鄂尔多斯项目合作协议;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
永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集团股份”)、鄂尔多斯羊绒集团三方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将其持有50.00%的股权转让给永城集团股
份,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投资者名称 实收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永煤集团股份 1,500.00 50.00%
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 750.00 25.00%
鄂尔多斯羊绒集团 750.00 25.00%
合计 3,000.00 100.00%
2009年3月23日,根据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申请增加注册
资本人民币17,000.00万元,由内蒙古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内东审验
报字兴【2009】第23号验资报告,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变更后
股权结构如下:
投资者名称 实收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永煤集团股份 10,000.00 50.00%
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 5,000.00 25.00%
鄂尔多斯羊绒集团 5,000.00 25.00%
合计 20,000.00 100.00%
2010年4月22日,根据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申请增加注册
资本人民币30,000.00万元,由内蒙古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内东审验
报字兴【2010】第37号验资报告,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万元,变更后
股权结构如下:
投资者名称 实收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永煤集团股份 25,000.00 50.00%
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 12,500.00 25.00%
鄂尔多斯羊绒集团 12,500.00 25.00%
合计 50,000.00 100.00%
2011年7月27日,根据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
本人民币60,000.00万元,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信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鄂信所验字
【2011】第042号验资报告,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000.00万元,变更后股权
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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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名称 实收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永煤集团股份 55,000.00 50.00%
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 27,500.00 25.00%
鄂尔多斯羊绒集团 27,500.00 25.00%
合计 110,000.00 100.00%
9.公司概况
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008年8月1日成立,公司注册地址内
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司注册号152700000011127,经营范围主要为矿业投资,
即投资建设千万吨级的马泰壕煤矿。目前公司注册资本11亿元,法人代表为董事长
张永文先生,公司股权比例为: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50%,内蒙古鄂尔多斯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25%,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公司占25%。
公司经营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为冯文轶先生。
公司内部现下设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党政工作部、企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供销部等十个部室及两个区队,现有员工370人,其中领导班子成员7人,员工来
源包括股东方派出、本单位自行招聘等。
公司投资建设的马泰壕煤矿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该项目为国
家“十一五”规划项目,已取得了国土资源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核准井田面积81.62
平方公里,马泰壕井田获得划定矿区范围内(940~665m标高)煤炭资源储量139891
万吨,马泰壕井田获得划定矿区范围外(665~610m标高)煤炭资源储量981万吨。
马泰壕矿井设计生产能力800万吨/年,矿井采用立井斜井混合开拓方式,设计主、
副、风三个井筒,分别为主斜井(倾角16度、斜长1589m)、副立井(垂深457m)
和风立井(垂深427m)。矿井估算投资总额43.35亿元,计划建设工期42个月。马
泰壕煤矿于2009年9月16日正式开工,计划于2013年12月达到试生产条件。
10.评估基准日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长期投资涉及的被投
资单位为1家,基本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持股比例 账面价值
1 鄂尔多斯永煤煤炭有限公司 100% 10,000.00
合计 ― 10,000.00
11.近三年来及评估基准日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状况和经营业绩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13年1-6月 2012年度 2011年度 201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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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13年1-6月 2012年度 2011年度 2010年度
资产总额 2,339,720,275.37 2,376,832,161.25 1,592,780,229.36 1,099,938,040.21
负债总额 1,292,283,516.27 1,283,397,393.78 492,780,229.36 599,938,040.21
净资产 1,047,436,759.10 1,093,434,767.47 1,100,000,000.00 500,000,000.00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45,998,008.37 -3,558,276.99
净利润 -45,998,008.37 -3,558,276.99
以上财务数据来自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上
述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其中2010年和2011年财务报表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信和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2年财务报表及2013年6
月财务报表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2.主要会计政策
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2006版《企业会计准
则》及其相关规定。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
有限公司股权,委托方为股权收购方。
(四)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经济行为相关的当事方以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
相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相关监管机构。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
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
有限公司股权,需要对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
行评估,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提供价
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本次评估对象为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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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
及相关负债,账面资产233,972.04万元、负债129,228.35万元、净资产104,743.69万
元。具体包括流动资产8,356.18万元;非流动资产225,615.86万元;流动负债97,228.35
万元;非流动负债32,000.00万元。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账面构成如
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1 一、流动资产合计 83,561,765.01
2 货币资金 15,622,699.86
3 预付款项 40,682,982.98
4 其他应收款 25,644,615.35
5 存货 1,611,466.82
6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2,256,158,510.36
7 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00.00
8 固定资产 195,336,193.60
9 在建工程 1,744,597,092.39
10 工程物资 18,925,661.97
11 无形资产 197,299,562.40
12 三、资产总计 2,339,720,275.37
13 四、流动负债合计 972,283,516.27
14 短期借款 290,000,000.00
15 应付账款 314,397,335.52
16 预收款项 3,562,650.04
17 应付职工薪酬 2,010,419.72
18 应交税费 -102,024,564.78
19 其他应付款 179,337,675.77
2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85,000,000.00
21 五、非流动负债合计 320,000,000.00
22 长期借款 320,000,000.00
23 六、负债总计 1,292,283,516.27
24 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047,436,759.10
1.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资产为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生产
经营使用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等,其中房屋建筑物22项,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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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办公楼和宿舍楼等,建成时间为2010年4月―2012年9月,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预
审的马泰壕煤矿建设用地内,委估房产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本次评估时,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
属状况见下表:
(1)采矿权
序 (采矿)许可证 备
内容或名称 购置日期 账面价值
号 编号 注
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 国土资矿划字 2010-8-9 197,106,400.00
1 有限公司马泰壕煤矿采矿权 [2010]028号
( 2)外购的办公管理软件
序号 内容或名称 购置日期 账面价值 备注
1 东华流通管理系统V1.6 2012-11-13 193,162.40
(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1.2013年6月30日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已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3]第75024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2.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马泰壕煤矿采矿权,
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广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
201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广实评报字[2013]第2060号采矿
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结果14,368,874,200.00元。报告中披露国土资源部财务司
NO.20090004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款通知书》:“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
投资有限公司应缴纳东胜煤田马泰壕井田探矿权价款壹亿玖仟柒佰壹拾万陆千肆
佰圆整(人民币19710.64万元)。”依据“豫地评探报字[2008]第13号”《内蒙古自治区
东胜煤田马泰壕区煤炭勘探(普查阶段)探矿权评估报告书》:“东胜煤田马泰壕区
全勘查区可采储量52687.65万吨,首采区可采储量21638.57万吨,探矿权评估价款
价值19710.64万元,该评估结果为服务期30年内动用可采储量9360万吨的探矿权
价值,非该矿权的探矿权完整价值。”。即该矿权价款并未完全处置,在此提请评估
委托方及报告使用者注意。本次评估引用了上述评估结果,对专业机构的独立性与
专业报告的可靠性进行了必要的判断,对其使用前提、假设条件和特别关注事项等
进行了必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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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价值类型及其选取: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资产评估价值类
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
值等)两种类型。经评估人员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后,根据本评估项目的评估目的、
评估对象的具体状况及评估资料的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并与委托方就本次评估的
价值类型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选定市场价值作为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的价值类
型。
2.市场价值的定义:本评估报告书所称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
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
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选取的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6月30日。该评估基准日与本次评估的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在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于
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
1.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人员实际实施现场调查的日期接近,使评估人员
能更好的把握评估对象所包含的资产、负债于评估基准日的状况,以利于真实反映
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现时价值;
2.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计划实施日期接近,使
评估基准日的时点价值对拟进行交易的双方更具有价值参考意义,以利于评估结论
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
3.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为与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计划实施日期接近的
会计报告日,使评估人员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资产、负债的整体
情况,以利于评估人员进行系统的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等评估工作的开展。
经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充分沟通并最终由委托方选取上述日期为本次评估
的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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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91号令);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5号);
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378号);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6]274号);
8.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
知》(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文
件);
9.《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9]94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2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
第256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
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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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74号);
17.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18.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19.《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标(1999)48号);
20.《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508-200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3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
第512号);
23.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会[2006]3号文件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
24.其他与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文);
2.《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3.《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C
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C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C工作底稿》、《资产评估
准则�C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C不动产》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等7项
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号);
5.《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4]134号);
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
协[2008]218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1.采矿权许可证;
2.机动车行驶证;
3.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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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
(五)评估取价依据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2.《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3.《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
[2002]1153号);
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5.《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6月30日人民币基准汇价;
7.《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2012年7月6日起执行;
8.《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2009年);
9.《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9年);
10.《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基价》(2009年);
11.建设部建标[2000]38号《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房屋完损等
级评定标准》(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4号);
13.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
报废标准规定》【实施日期】2013-05-01;
14. 《2013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15. 《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6月30日人民币基准汇价;
17. 《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概算定额》中煤建协字[2007]90号文;
18. 《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预算定额》中煤建协字[2007]90号文;
19.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煤建协字[2007]90号文;
20. 《煤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标》中煤建协字[2007]90号文;
21.关于发布《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煤炭建设其他费用规定》(修订)
的通知中煤建协字[2011]72号文;
22.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规划资料;
23.评估人员现场座谈、勘察记录;
24.评估人员市场调查所了解、收集的资料。
(六)其他参考资料
1.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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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3.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4.其他相关价格参数资料。
七、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基本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
基础法。我们根据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选取适当的方法进行评估。
(一)评估方法的选取
根据其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选取评估方法
1.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是对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提供价值
参考依据,具体评估范围为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经
审计的账面全部资产和负债。
2.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权
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其适用条件为:
一是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二是参照物及其与被评估资产可比较的
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搜集、量化的。
3.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
评估思路。其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
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预期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并可量化。
4.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委估的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基础上确定评估
对象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根据我们对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现状、经营计划及发展
规划的了解,以及对其所依托的相关行业、市场的研究分析,我们认为该公司目前
尚处于项目建设阶段,尚未进行生产,该公司产品未来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在未来
时期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同时,由于被评估
企业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的再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
信息来源较广,资产重置成本与资产的现行市价及收益现值存在着内在联系和替
代,因此本次评估也可采用资产基础法。采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一个活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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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且市场数据比较充分,在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交易案例。由于公开市场
上缺少类似交易的可比案例,因此,市场法不适用于本次评估。由于被评估企业有
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因此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
(二)资产基础法具体评估方法的应用
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业或独立获
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具体是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
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价值的方法。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关于流动资产的评估
(1)货币资金:评估人员通过对申报单位评估现场工作日库存现金进行监盘
并倒推到评估基准日的方法确定评估,对于银行存款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
调节表进行试算平衡。核对无误后,以清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2)应收款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评估人员通过核查账簿、
原始凭证,在进行经济内容和账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个别认定及账龄分析相结合,
综合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金额及未来可收回金额的评估风险损失确定应收款项
的评估值。
(3)存货:包括在库低值易耗品。
1 在库周转材料
评估人员对在库低值易耗品进行实地盘点,并审核了有关凭证及账簿,对基准
日近期购入、账面值与基准日市价较接近的该部分存货以经核实调整后账面值确认
为评估值。
2.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对长期股权投资,首先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值和实际状况等进行了取
证核实,并查阅了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和有关会计记录等,以确定长期投
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本次评估根据被评估单位持有股权的情况,结合取得的财务资料情况,对各长
期股权投资采用相应的评估方法:对于控股的长期股权投资,首先对被投资单位评
估基准日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评估值乘以持
股比例计算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对于参股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以评估基
准日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乘以投资比例确定评估值;对于无法取得评估基准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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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为评估值。
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时,评估师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
的溢价和折价。
3.煤炭井巷工程类固定资产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评估价值=重置价值×综合成新率
(1)重置价值=建安工程综合造价+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①建安工程造价=直接定额费+辅助的定额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组织措施费+其
他项目费+地区差价+规费+税金
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参照中煤建协字[2007]90号《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及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等国家有关规定和矿井生产能力,以建安
工程造价为基数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勘察
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率如下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序号 项目 取费依据 费率%
一 建设位管理费
其中:1 建设单位管理费 中煤建协字[2007]90号
2 工程监理费 建设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 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
3 招标代理费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二 可行性研究费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三 勘察设计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费
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年1月7日》计价
格[2002]10号
四 环境影响评价费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
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
五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10号);建设项目(工
程)劳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部令第3号)
六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中煤建协字[2007]90号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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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综合造价×综合费率
③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是依据现行贷款利率和合理建设周期确定。合理建设周期按照有关工
期定额确定。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1/2(建安工程综合造价+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合理的建设工期
(2)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①年限法成新率
井巷工程的年限成新率与其生产能力及可采储量有着密切关系,在计算成新率
时首先按井田范围内的可采数量并考虑储量备用系数、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计算其
尚可服务年限,然后分级别,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分别确定尚可服务年限。尚
可服务年限=井田可开采储量/储量备用系数/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②现场勘察法成新率
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勘察记录,对井巷工程使用维护改造的状况及由于地质变化
影响引起的巷道变形、冒顶,地鼓等现象的轻重程度,综合分析确定现场勘察法成
新率。
③综合成新率
按评估基准日可采储量计算的年限法成新率,结合现场勘察法成新率,以权重
法确定综合成新率,前两种成新率权重比例分别占60%、4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60%+现场勘察析法成新率×40%
4.关于房屋建(构)筑物的评估
对房屋建(构)筑物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1)重置成本法
1)重置全价的确定
A.对于大型、价值高、重要的建筑物
重置全价=建安造价+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根据当地执行的定额标准和有关取费文件,分别测算土建工程费用和各安装工
程费用,计算出建安造价。
根据地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确定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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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物的正常建设工期和基准日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建安总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合理工期÷2×利率
B.对于价值量小,结构简单的建(构)筑物采用单方造价法确定其重置单价。
根据地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确定前期费用和其他费用。根据基准日贷
款利率和该类别建筑物的正常建设工期,确定资金成本,最后计算出重置全价。
2)成新率的确定
A.对于价值大、重要的建(构)筑物采用综合成新率方法确定其成新率,计算公
式为:
综合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现场勘察成新率×60%
其中:
年限法成新率=(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100%
现场勘察成新率:将影响房屋成新率程度的主要因素分为三部分:结构部分(基
础、主体、屋面)、装饰部分(门窗、内外装修及其他)、设备部分(水、电)。通过上述
建(构)筑物造价中的3类影响因素各占的权重,确定不同结构形式建筑物各因素的
标准分值,根据现场勘察实际情况确定各分类评估分值,根据此分值确定现场勘察
成新率。
B.对于单位价值小,结构相对简单的建(构)筑物,主要采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5.关于机器设备的评估
本次评估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1)机器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机器设备的重置全价,在设备购置价的基础上,考虑该设备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下的各种费用(包括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和资金成本
等),综合确定: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含税)+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资金成本-增值税可抵扣金额
如订货合同中规定由供货商负责运输和安装时(在购置价格中已含此部分价
格),则不另加运输及安装费。
对于直接从国外进口的设备,设备购置价在CIF价的基础上还应考虑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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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关税、增值税、外贸代理费、银行手续费、商检费等。
①设备购置价
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或贸易公司询价、或参照《2011机电产品报价手册》等价
格资料或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对少数未能查询到购置价的设备,采
用同年代、同类别设备的价格变动率推算确定购置价。
进口设备的购置价由进口设备的货价(到岸价CIF价)和进口从属费用组成。进口
从属费用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外贸手续费、银行财务费等组成。
对与国产设备技术水平近似的进口设备的现价,根据替代原则,即查找国内功
能及技术参数相当的替代设备,查询类似国产设备的恰当的市场交易价格,以确定
其购置价。
②运杂费
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根据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的距离不同,按不同运杂费
率计取。
③安装调试费
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安装费
率计取。
对小型、无须安装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
④基础费用
视实际情况考虑,如设备不需单独的基础或基础已在建设厂房时统一建设,账
面值已体现在房屋建筑物中的设备不考虑设备基础费用。
⑤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费、设计费、工程监理
费等,是依据该设备所在地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结合本身设备特点进行计算。
⑥资金成本
根据各类设备不同,按基准日前最近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资
金成本按均匀投入计取。
资金成本=(设备含税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其他费用)×贷款利
率×建设工期×1/2
⑦增值税可抵扣金额
根据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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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
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故:
增值税可抵扣金额=设备含税购置价×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运杂费×相
应的增值税扣除率
2)车辆重置全价的确定
车辆重置全价按照当地汽车交易市场评估基准日的最新市场报价或成交价格
并考虑车辆购置税及牌照费用等予以确定。具体公式为:
车辆重置全价=购置价+[购置价/(1+17%)]×10%+牌照等费用
3)电子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对于评估范围内的电子设备,价值量较小,不需要安装(或安装由销售商负责)
以及运输费用较低,参照现行市场购置价格确定。
4)对于市场上确实已无该型号产品的设备,采用近似设备对比法确认重置全
价。
5)待报废设备根据该设备的可变现价值确定评估,无变现价值的评估值为零
值。
(2)成新率的确定
①对于重大及主要设备采用综合成新率法:
根据设备经济寿命年限及已使用年限,通过对设备使用状况的现场勘察,并综
合考虑实际技术状况、技术进步、设备负荷与利用率、维修保养状况等因素综合确
定其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勘察调整分值
理论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或: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②对于一般设备原则上采用理论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如少数设备实际技术
状态与理论成新率差别较大时,则根据勘察情况加以调整。
③车辆成新率的确定方法:
车辆评估根据已使用年限和已行驶里程分别计算成新率,依据孰低原则确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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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成新率,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增减修正勘察分值来确定综合成新率,
如果现场勘察情况与孰低法确定成新率差异不大的,则不调整。
6.在建工程
1、已完工项目
(1)对已决算或结清工程款项,且确认无潜在负债的已完工项目,按固定资
产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其中:重置价值=建安工程造价
成新率按照固定资产评估方法确定。
(2)如果在建工程主体已转固,但部分费用项目未结转的在建工程,在确认
无潜在负债的情况下,若其价值在固定资产评估值中已包含,则该类在建工程评估
值为零;若其价值在固定资产评估值中未包含,则该类在建工程在剔除不合理费用
后确定评估值。
2、未完工项目
(1)开工时间距基准日半年内的在建项目,根据其在建工程申报金额,经账
实核对后,剔除其中不合理支出的余值作为评估值。
(2)开工时间距基准日半年以上的在建项目,如账面价值中不包含资本成本,
则加计资金成本。如果账面值与评估基准日价格水平有较大差异的,应根据评估基
准日价格水平进行调整工程造价。
资金成本=(申报账面价值或调整后工程造价-不合理费用)×利率×工期/2,
3、在建工程待摊投资
在建工程中的待摊投资无物质实体,经核实所发生的支付对未来将开工的建设
项目是必须的或对未来的所有者有实际价值的,在确认其与关联的资产项目不存在
重复计价的情况下,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否则按零值处理。
4、工程物资
通过抽查会计凭证对工程物资账面构成内容进行核实,然后会同企业物资仓库
管理人员依据库房记录、在设备管理人员陪同下对实物进行抽盘,并根据评估基准
日至盘点日的出入库情况进行调整,验证评估基准日工程物资实有数量;然后按照
有关物资市场价格、质量状况,参照原材料的方法进行评估。
7.关于无形资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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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为企业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外购的办公管理软件等。
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有矿业权无形资产和外购办公软件,关于矿业权无形
资产,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广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201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广实评报字[2013]第2060号采
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结果14,368,874,200.00元。本次评估引用该评估结果,并
对该专业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报告的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断,对其使用前提、假设
条件和特别关注事项等进行必要分析。
关于外购办公软件,评估人员了解了软件类无形资产的主要功能和特点,核查
了无形资产的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并向软件供应商进行了询价。对
于评估基准日市场上有销售且无升级版本的外购通用软件,按照同类软件评估基准
日市场价格确认评估值;对于目前市场上有销售但版本已经升级的外购软件,以现
行市场价格扣减软件升级费用确定评估值。
8.关于负债的评估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
他应付款和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等;长期负债为长期借款。对于负债,评估人员
根据企业提供的各项目明细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对账面值进行核实,以企业实际应
承担的负债确定为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我公司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2年8月5日实施本次评估工作,整个评估工
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1.有关各方就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
制订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2.配合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评估项目组人
员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置资产评估工作,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
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评估阶段
1.听取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的历史及
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听取被评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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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工作人员关于业务基本情况及资产财务状况的介绍,收集有关经营和基础财务数
据。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企业有关财
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根据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实,对流动
资产中的存货类实物资产进行了抽查盘点等。
4.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5.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6.对主要设备,查阅了技术资料、决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对通用设备,
主要通过市场调研和查询有关资料,收集价格资料;对房屋建筑物,了解管理制度
和建造、维护、改建、扩建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7.对企业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查验。
8.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及负债,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评估测算。
(三)评估汇总阶段
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主要工作:按资产类别进行价格查询和市场询价的基础上,
选择合适的测算方法,估算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并进行汇总分析,初步确定
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与委托方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
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三审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反
复修改、校正,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1.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
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
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3.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4.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
方向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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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
要方面基本一致。
6.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7.评估只基于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现有的经营能力。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
层、经营策略和追加投资等情况导致的经营能力扩大及其他非正常因素导致可能发
生的生产经营变化;
8.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
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9.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10.评估范围仅以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方
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11.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
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截止评估基准日2013年6月30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经资产基础法评估,
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233,972.04万元,评估值
1,649,064.31万元,评估增值1,415,092.27万元,增值率604.81%;
负债总额账面值129,228.35万元,评估值129,228.35万元。评估值无增减变化;
净资产账面值104,743.69万元,评估值1,519,835.96万元,评估增值1,415,092.27
万元,增值率1,351.00%。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3年6月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8,356.18 8,356.18 - -
2 非流动资产 225,615.86 1,640,708.13 1,415,092.27 6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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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9,995.38 -4.62 -0.05
4 投资性房地产 - - -
5 固定资产 19,533.62 17,452.54 -2,081.08 -10.65
6 在建工程 174,459.71 174,459.71 - -
7 工程物资 1,892.57 1,892.57 - -
8 无形资产 19,729.96 1,436,907.93 1,417,177.97 7,182.87
9 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 其他非流动资产
11 资产总计 233,972.04 1,649,064.31 1,415,092.27 604.81
12 流动负债 97,228.35 97,228.35 - -
13 非流动负债 32,000.00 32,000.00 - -
14 负债合计 129,228.35 129,228.35 - -
15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04,743.69 1,519,835.96 1,415,092.27 1,351.00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为1,519,835.96万元。
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
成立。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的结论是在产权明确的情况下,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条件。
(二)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
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
责任。
(三)产权资料瑕疵事项
1.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申报的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未
办理产权证。企业承诺该部分资产属于其所有,对于因该部分资产权属可能造成的
纠纷与评估机构无关。对于该部分资产,其面积是企业根据现场测量情况进行申报
的,对企业申报面积,评估人员进行了抽查核实后以企业申报面积进行评估,如未
来企业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时其面积与申报面积不符,评估结果应根据产权证书载明
的面积进行调整。
(四)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1.委估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有6项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已用于贷款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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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抵押物价值20361万元,抵押权人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五)评估程序受到限制
1.在建工程大部分为井下工程,由于受条件所限,评估人员无法进行实地数
量的核实,评估时主要采取采用抽查核实资料和向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等程序对在建工程进行核实,并以此计算确定评估值。
(六)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1.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已经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3]第75024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评估报告中列示的账面值均为该审计报告审计后账面值,本次评估是在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本公司承担引用数据正确的法津责任,但不承
担审计的法律责任。
2.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马泰壕煤矿采矿权,
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广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
201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广实评报字[2013]第2060号采矿
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结果14,368,874,200.00元。报告中披露国土资源部财务司
NO.20090004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款通知书》:“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
投资有限公司应缴纳东胜煤田马泰壕井田探矿权价款壹亿玖仟柒佰壹拾万陆千肆
佰圆整(人民币19710.64万元)。”依据“豫地评探报字[2008]第13号”《内蒙古自治区
东胜煤田马泰壕区煤炭勘探(普查阶段)探矿权评估报告书》:“东胜煤田马泰壕区
全勘查区可采储量52687.65万吨,首采区可采储量21638.57万吨,探矿权评估价款
价值19710.64万元,该评估结果为服务期30年内动用可采储量9360万吨的探矿权
价值,非该矿权的探矿权完整价值。”即该矿权价款并未完全处置,在此提请评估
委托方及报告使用者注意。本次评估引用了上述评估结果,对专业机构的独立性与
专业报告的可靠性进行了必要的判断,对其使用前提、假设条件和特别关注事项等
进行了必要分析。
此外,矿区预留期限为3年,二�一三年8月19日前需持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到
采矿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逾期购矿区范围不现再保留。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
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当事方的责任。本评估报告中涉及的资产状况原始资料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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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数据及有关资料由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委托方及被评估
单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已做出书面承诺。
2.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
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
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
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4)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并对查
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亦不承担验证评
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5)本报告评估结果未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和折价,
也未考虑委估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论仅用于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以及送
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备案,用于其它任何目的均无效。
2.本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和本评估报告中明确的其他报告使用
者在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合法使用;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得使用或依赖本报告,本
公司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当使用本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论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任
何责任。
3.本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若未征得评估机构书面许可,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印、摘抄、引用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或将其披露于任何
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即2013年6月30
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
时,才可使用评估报告。超过使用期限,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基准日后的
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若资产质量与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其进行相
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或对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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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日为2013年8月5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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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目 录)
1.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3.被评估单位有关主要产权证明资料;
4.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5.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6.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7.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8.签署本评估报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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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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