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6-033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20日下午15:30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19日---2016年6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9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20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股份304,995,169股,占公司总股份618,171,052股的49.3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公司股份283,904,5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股份21,090,6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1%;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2,352,661股,约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
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22,325,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
反对票: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24,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2,325,361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票: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公司监事会对《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22,325,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
反对票: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24,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2,325,361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票: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6月21日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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