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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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它字[2013]第009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拓日新能”)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贵公司全资子
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拓日”)与喀什瑞城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瑞城”)签订《喀什瑞城40MW光伏电站工
程EPC总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并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达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喀什瑞城的基本情况
喀什瑞城在喀什市注册成立,其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喀什经
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创业二路深喀服务中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及销售太阳电
池组件、太阳能供电电源、太阳能路灯、太阳能集热板及热水器系统;设计、安
装太阳能热水工程、风力发电工程、太阳能电站工程及太阳能路灯工程。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喀什瑞城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喀什瑞城的合法资格
喀什瑞城是依法在喀什市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喀什瑞城是
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其依法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陕西拓日的母公司拓日新能于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承包合同的内容符
合上述议案,并信达律师见证了喀什瑞城与陕西拓日于2013年6月21日签订《承
包合同》。
信达律师认为,承包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喀什瑞城基本情况真实,具有签署承包合同的合法资格,承
包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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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信达它字[2013]第009号《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麻云燕
经办律师:
沈险峰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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