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3-06-25 08:0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       

                  24/F,AEROSPACESKYSCRAPER,NO.4019SHENNANROAD,SHENZHEN,P.R.CHINA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324310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它字[2013]第009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拓日新能”)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贵公司全资子               

                 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拓日”)与喀什瑞城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瑞城”)签订《喀什瑞城40MW光伏电站工                  

                 程EPC总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并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达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喀什瑞城的基本情况     

                      喀什瑞城在喀什市注册成立,其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喀什经             

                 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创业二路深喀服务中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及销售太阳电            

                 池组件、太阳能供电电源、太阳能路灯、太阳能集热板及热水器系统;设计、安                

                 装太阳能热水工程、风力发电工程、太阳能电站工程及太阳能路灯工程。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喀什瑞城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喀什瑞城的合法资格     

                      喀什瑞城是依法在喀什市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喀什瑞城是           

                 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其依法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陕西拓日的母公司拓日新能于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承包合同的内容符             

                 合上述议案,并信达律师见证了喀什瑞城与陕西拓日于2013年6月21日签订《承              

                 包合同》。  

                      信达律师认为,承包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喀什瑞城基本情况真实,具有签署承包合同的合法资格,承             

                 包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信达它字[2013]第009号《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麻云燕 

                 经办律师:  

                             沈险峰 

                                                                        2013年6月21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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