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3-06-08 08:0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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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3]第0068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2013年6月7日召开公司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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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2013年6月7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6月6日--2013年6
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6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6月6日下午15:00至2013至6
月7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289,347,79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9.0807%。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0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5,450,3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11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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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票:5,79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的99.4145%; 
反对票:34,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的0.5855%%;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0%; 
关联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嘉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五
奎先生、深圳市鑫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参与本议案表决的非关
联股东的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1/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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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3]第0068号)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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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麻云燕                                     沈险峰 
 
 
           
潘漫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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